审判监督程序 【总结】不同点,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1)对象不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机关不同:原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检。 (3)接受抗诉机关不同: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二审抗诉有法定的期限(10天/5天)——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 (5)效力不同: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再审的程序 (一)抗诉案件的处理 《刑诉解释》380条,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 【考点提示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考点提示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考点提示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考点提示4】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再审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三)再审的程序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不能上诉) (四)再审对执行的影响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陷阱点拨】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五)再审的开庭 1、应当开庭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考点提示】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可以不开庭 (六)再审的出庭 1.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七)特殊情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八)强制措施 1.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依法决定; 2.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依法决定。 (九)再审审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十)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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