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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证明员工严重失职,该如何收集证据?

 安好2016 2016-08-31

话题
我们是电器销售公司,最近一名门店销售经理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蒙受了近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公司总经理十分恼火,要求人力资源部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理由辞退该销售经理。   

人力资源部即时下达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未向该销售经理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该员工接到要求其离职的通知后,认为自己不存在失职行为,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
一、如何理解和适用“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案例1】客户发来盖好章的合同要求五天之内回传确认,业务员张三因为疏忽,五天之内没有确认,结果给A公司造成损失3000员,A公司就以张三严重失职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思考】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适用这个条款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后面这句话:“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只是严重失职还达不到解雇的条件,还得有后果,要造成重大损害才能解雇。

看法条要看全,千万不要事后反省才感觉眼角有翔滑过。

什么才属于重大损害?

像案例中的情形,3000元是不是重大损害?这个不明确,只能是裁判者来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的不确定因素太多,为了掌握主动权,我们就需要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把重大损害列明一个标准,进行量化。比如: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视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主动权很重要,这个妖王大人给你们强调很多次了,主动才能左一个BOBO,右一个寒子,坐拥三茅后宫,走上人生巅峰。

装完这个13,我们再回来。

上面我们说的,是有具体损害金额的重大损害量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有具体金额可以量化,比如,公司的商誉、客户关系的破坏等。

那么,没有具体损害金额的重大损害,应该如何量化?

建议,公司可以从破坏程度、范围、破坏时间、次数等角度来明确这个量化标准。比如: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经客户投诉5次以上的,属于客户关系的严重破坏,视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案例2】出纳李四去银行取钱,结果在银行门口钱被歹徒给抢走了,给B公司造成了30万损失,B公司以李四严重失职给B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思考】B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析】B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判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要形成一个逻辑链条:

1、劳动者有失职行为;
比如案例1中,张三没有回传盖章的合同,这个就是张三的失职行为。

2、失职行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性;
张三没有回传盖章的合同有重大过失。

3、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张三给A公司造成了3000元的损失。

4、失职行为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为劳动者的失职行为,单位的损失才发生,这个就叫有因果关系。比如,就是因为张三没有回传盖章的合同,才给A公司造成了3000元的损失,张三的失职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我们再来想一下,在案例2里面,李四有没有失职行为?

李四被抢劫并不是因为失职了被抢劫,而是因为治安问题才被抢劫,不能认定其有失职行为。

那么,案例2中我们判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就没有形成逻辑链条,所以说B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二、怎样才算“严重失职”?
对于“严重失职”的认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也无统一的裁判标准。审判实践中,大多根据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失职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其失职行为对于企业经营所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等相关因素综合判定。

一般说来,“严重失职”包括“失职”与“严重”两个要素。

第一,劳动者要有“失职”的行为。
所谓“失职”行为是指劳动者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失职”行为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
比如:上海市青浦区的“(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2870号”一案(门卫在场未发现他人故意隐藏货物,单位严重失职解除依据不足)中,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本院认为,原告原仓库保管员刘某在卸货过程中,通过隐藏手法将货物运至厂区外,货物的损失应由刘某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作为门卫,未发现隐藏货物,固然应负部分责任,但被告当时确在场看护,刘某身为仓库保管员故意隐藏,不特别注意很难被发现,故被告的行为未达到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程度。”

由此可知,劳动者的“失职”行为在程度上必须已经达到“严重”的情节,而不能是“一般”的失职行为。

那么,怎样判断,一个“失职行为”,到底是“严重”,还是“一般”呢?

这里就需要看这个失职行为,到底是重大过失行为还是一般过失行为。

重大过失行为是当事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一般过失行为是当事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比如:门卫在上班时间睡觉,他就应该能够预计到他的睡觉行为可能会导致单位发生失窃事件,所以,这个是重大过失行为。门卫正常上班,是无法预计到会出现仓库管理员故意隐藏货物导致失窃的,所以,即使发生了这样的失窃事件,也不能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只能是一般过失行为。

三、本案怎么证明销售经理“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一,要证明销售经理“失职”,最好是有相应的销售经理的岗位职责书,并且有销售经理签字确认的材料,这样子,才能据此确定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经理的岗位职责的范围,并以此来进行初步判断销售经理是否存在着失职的行为。另外,“失职”也体现为过程或结果与事先的要求发生一定的偏差,该偏差已经影响到下一个工作环节,或带来负面影响、损失等。

第二、要证明销售经理的“失职”是严重的,需要看在这个事件中,有多少人参与,所有这些人的工作职责,这样,才能分清楚在所有职责中,销售经理所起的作用或承担多少责任,如果只有销售经理一人,或者销售经理是主导地位的,那么,就很容易证明失职行为的严重性了。

关于证明失职行为的严重性,只能通过单位调查完之后形成的书面调查报告来予以证实了(书面调查报告附有相关的一些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事件经过啊等等之类的),当然,可能在庭审中,销售经理会不确认这份报告及相应的证据,所以,今后在处理类似事情的时候,应该先固定下证据再做辞退处理,比如:让销售经理出具一份签字的损害事件说明书、事件回顾报告等。


记住,证据很重要!

如果这个案件中,销售经理不确认这个书面调查报告及所附证据的,那么,只能是庭审中尽可能详尽地描述这个事件,让仲裁员通过询问双方,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之后做出认定。

第三,要证明“重大经济损失”,这里需要注意,单位不能将本应由其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比如:将对销售回款的追讨责任强加于销售人员,若不能追回则认定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作者简介:妖王大人,三茅人力资源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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