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出资(持股)比例分配红利、利润的行为及其税收归宿
公司法 | 条文 | 比例 | 例外方式 | 第三十四条 |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出资比例 | 全体股东约定即可例外,不强调通过公司章程约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持股比例 | 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做例外规定 | 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区红,但并不涉及固定利润、保底利润,不征收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在办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纳税人需提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结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来看,这里“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应仅指被投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涉及名股实债情形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的口径进行所得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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