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税讯会员问: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所述,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应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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