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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延误分析原则

 碧野田间牛得草 2016-09-02

□王婧 


  共同延误指在同一时间发生了两个以上延误事件,其中一个延误事件是雇主责任事件,另一个延误事件是承包商责任事件,且两个事件发生了相互影响的延误。

  2010年7月,苏格兰法庭就City Inn 诉 Shepherd Construction一案做出了裁决,判定项目发生共同延误。苏格兰法庭对此案的判决,为之后对项目工期延长做出评估提供了有力依据。




  案件判决


  City Inn作为业主雇用Shepherd Construction建筑公司在英格兰布里斯托尔建造一座饭店,施工合同使用1980年版JCT合同格式。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为1999年1月25日。根据合同第24条的规定,工期延误损害赔偿费为每周3万英镑。

  1998年12月2日,业主解聘了建筑师RMJM公司,并聘任Keppie咨询公司作为建筑师。1999年4月27日,建筑师Keppie签发实际竣工证书,确定1999年3月29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999年6月9日,建筑师又签发另一份完工证明,确定1999年2月22日为竣工日期。但在同日,建筑师签发了一份未完成证明,证明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业主根据此份未完工证明,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延误5周共计15万英镑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由于一系列共同延误导致,,且主导原因归责于业主,承包商不应支付15万英镑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第一,建筑师延迟发出天然气隔膜变更令,导致工期延误3.5周;第二,建筑师未能按期签发屋顶外包金属的变更令,导致工期延误3.5周;第三,由于业主更换建筑师,使得很多变更指示延迟,导致工期延误6周。建筑师根据JCT合同第25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承包商四周的工期延长时间。此争议提交裁决后,裁决员作出再给予承包商五周工期延长的裁决。在获得裁决员给予的五周工期延长后,承包商实际免于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City Inn不服本案裁决,将此争议提交至苏格兰最高民事法庭进行审理,法庭依据“共同延误发生时,如果没有主导事件,则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分担责任”的原则,判定Shepherd有权获得九周的工期延长。此后,City Inn又将此案提交苏格兰最高民事法庭内庭进行审理,后者赞成下级法庭的审判结果,并就延误和费用索赔的评估中的共同延误做出以下五点声明。

  第一,造成工期延长索赔的有关事件必须很有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已经导致工期延误。

  第二,决定有关事件是否导致延误,是一个根据常识就能作出判断的事情。

  第三,法庭重视证据是否充分有效,而非证据形式。

  第四,主导因素是促使索赔成功的关键事件,其它因素应予以忽略。

  第五,在不存在主导因素时,业主和承包商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不同原因导致的延误责任。




  案例启示


  由于非关键线路存在时差(又译浮时),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利用时差消除延误对工期的影响,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一般不会对竣工日期产生影响。所以,寻找项目的关键路线也就成为判别项目是否发生共同延误的基本方法。承包商在提出共同延误问题之前,必须确定是否在项目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同时发生了两个竞合延误原因,延误是否影响了项目关键线路的进程。

  在JCT合同中,归责于业主的延误事件称为“相关事件”,归责于承包商的延误事件称为“非相关事件”。如果存在两个延误事件,其中一个属于相关事件,而另一个不属于时,尽管另外一个延误事件也造成了共同影响,承包商也仅有权对有关事件导致的延误要求延期。同时,相关事件必须发生在关键路线上,如果发生在非关键路线上,那么它就不会影响工程竣工,承包商也就无权要求工期延长。

  在分析共同延误时,应对项目进度关键路线上的每一个延误事件进行分别评估,以便计算出项目的合理竣工日期。工期延长涉及有责延误期期间发生的所有相关事件,建筑师在决定工期延长时,应考虑日历日期的局限性,给出工期净延长时间。共同延误的评估一般基于项目制定的进度计划以及实际工作记录,所以承包商要注重对项目文件的收集和保管。

  City Inn案中,法庭确立了比例分配延误责任分析法。但在进行违约赔偿时,比例分配延误责任分析法并不能作为英国法中的一般原则来指导申请工期延长。同时,苏格兰法庭的判决在英格兰并不具有约束力,至于英格兰法庭是否会批准此判决,还有待观察。


  (作者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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