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代理词李某某诉***提供劳务责任纠纷案

 实习律师要学习 2016-09-03
办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总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11条规定的:“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受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已被《侵权责任法》第35条替代,但我认为该条款内容中,与侵权责任法不相冲突的部分,仍旧有效,比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2、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应贯彻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3、代理词应及时写,先写提纲,再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写。即一个案件主要要解决哪几个问题?再一一解决。
李**诉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原告李红星的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二、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
对于原告提供的四份证人证言及被告本人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充分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同时也证明了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事实。
三、对于原告的伤害,被告具有过错。
1、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生产的作业条件。
被告安排原告负责工地,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购买。但没有向原告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2、被告未尽劳动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
被告作为雇主(接受劳务方),对原告的劳动负有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而被告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缺乏对劳务人员必要的安全教育、监督。
3、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应贯彻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在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个人劳务关系不同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个人劳务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提供劳务者在提供活劳动的过程中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要不同程度地接受劳务者对其进行管理、指挥和监督,接受劳务者则应当不同程度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其他民事关系所不具备的。
在劳务关系中作为
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因为只有接受劳务者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接受劳务者的上述过错,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接受劳务者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符合社会利益平衡原则。所以,在划分责任时,接受劳务者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
 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定提供劳务者的注意义务时,必须考虑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来自农村,注意义务能力较弱等诸多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只要他们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提供劳务者没有过错。即使提供劳务者有轻微过失的,一般不作为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依据。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较明显,甚至是造成其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主要责任。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提供劳务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四、关于原告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对于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请法庭直接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有异议的部分,请法庭根据事实依法、酌情予以确认。
具体见赔偿表
五、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
对于原告的诉讼,被告主要提出两点抗辩:
一是被告与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汾中锋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汾中锋分公司应承担责任;二是本案程序错误,原告应首先申请仲裁,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这两点抗辩均不能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进行审理,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是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内容,不是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同时也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事实。被告提供的唯一反驳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因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提起诉讼,且被人民法院受理,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认定原告与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汾中锋分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所以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案由是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因给被告提供劳务中受到严重伤害,如果被告不予赔偿,于法不容,于理不通,于情不合,天地难容。
谢谢!
代理人: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启龙
2013年11月23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