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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变SC,10张图让你读懂食品生产新规

 neijia 2016-09-06

2015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新《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其配套法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于近日审议通过,将同步施行。

小编注意到,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此前备受争议的QS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将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开头。当然,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的亮点可不止这些,不妨跟着小编来先睹为快吧!







业内声音

刚刚看到了新办法,好像审查不像原来那么麻烦了,有效期也变为5年了。唯一感到不好的就是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又要变了,包装标签的改版等也是让人头疼。

库里还有大批包装而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企业,抓紧在这一个月之内把QS版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下来,可以用三年。

现在通则和细则还没有出来;个人感觉QS标志会有变化;但是应该有过渡期限……

如果企业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仅是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大大简化了企业的换证的时间、流程。同时,对县级监管部门是很大的挑战,如果许可和监管的职责同时承担的话,县级局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许可证正本要载明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外设仓库,这些都是以前没有的,甚至都是不敢想象的。

保健食品市场现在确实太乱了,这次新增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并由省级食药监负责,是对消费者负责的惠民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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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人生尽是“绿了芭蕉红了樱桃”。随着食药监管体制调整和机构改革到位,以及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配套法规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6号令)也于日前颁布,同步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标志着既饱含荣誉又备受诟病的QS即将告别历史舞台。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将以SC开头,相比QS从Quality Safety到QiyeshipinShenchanxuke这种近乎可笑式的变化,SC顾名思义就是“生产”两字拼音头字母的组合,虽然貌似少了名字意义上的“高大上”,但带着新使命而来的SC不乏带着许多诚意和新意。整个内容,笔者把其总结为“五增二减”。

“五增”:一是范畴扩大。把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也就是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同是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主体资格扩大。以前只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QS,把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外,现在是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均能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有效期延长。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四是食品许可类别增多。发证单元从28大类增加到31大类。五是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增多。许可证正本要载明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外设仓库,这些都是以前没有的,甚至都是不敢想象的。

“二减”:一是证书形式的减少。正本、副本、附页减少为正本、副本。二是换证程序的简化。如果企业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仅是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大大简化了企业的换证的时间、流程。

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将会根据风险程度逐渐从市局下发到县级局,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便利性增加,同时,对县级监管部门是很大的挑战,如果许可和监管的职责同时承担的话,县级局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总之,变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大家总要慢慢学着适应。


【相关阅读2】

告别QS,迎来SC,10月1日起食品生产必知的12个变化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前不久,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2个方面:

        1。明确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第4条)

       2。管理部门权限增加:

  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7条)

       3。主体资格扩大: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第10条)

       4。食品类别增加:

  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第11条)

       5。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

       6。许可证有效期增长:

  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条)

       7。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第28条)

       8。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

  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第31条)

       9。换证程序有所简化: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37条)

       10。补办证书降低要求:

  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第40条)

       11。监督检查力度更强: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45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46条)

       12。法律责任更加明晰:

  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1条)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2条)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第53条)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54条)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55条)

       来源:糖烟酒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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