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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认识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jaypolo 2018-02-13


食药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QS退出食品生产许可舞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逐步被食品生产许可SC编号取而代之。现在,就给大家介绍下SC编号规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二、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同时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注主要生产产品的识别码。


  三、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生产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一般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不同类别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以主要生产的产品为类别编号。

      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药监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生产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全部食品品种、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


  四、第4-9位行政区划代码。按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定,其中第4、5位数字为湖南省代码 “43”;第6-7位数字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8-9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可查询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xzqhdm/)。


  五、第10-13位数字为顺序码。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


  六、第14位数字为校验码。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七、为避免省局与市局(直管县局)证号重复问题

      湖南省各县级行政区划的前500位顺序码由省局使用,即各市局(直管县局)发放新版证书时从“0501”号顺序码开始进行流水编号。

      青海省各县级行政区划的前100位顺序码由省局使用,即各市(州)局发放新版证书时从“0101”号顺序码开始进行流水编号。

 

 八、举例。

  假设长沙市批准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生产的小麦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3010405015”



行政区划代码表


北京市(110000 BJ)

天津市(120000 TJ)

河北省(130000 HE)

山西省(140000 SX)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NM)

辽宁省(210000 LN)

吉林省(220000 JL)

黑龙江省(230000 HL)

上海市(310000 SH)

江苏省(320000 JS)

浙江省(330000 ZJ)

安徽省(340000 AH)

福建省(350000 FJ)

江西省(360000 JX)

山东省(370000 SD)

河南省(410000 HA)

湖北省(420000 HB)

湖南省(430000 HN)

广东省(440000 GD)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 GX)

海南省(460000 HI)

四川省(510000 SC)

贵州省(520000 GZ)

云南省(530000 YN)

西藏自治区(540000 XZ)

重庆市(500000 CQ)

陕西省(610000 SN)

甘肃省(620000 GS)

青海省(630000 QH)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00 N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 XJ)

台湾省(710000 Tw)

香港特别行政区(810000 HK)

澳门特别行政区(820000 Mo)


延伸阅读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延伸阅读三:

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   

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    

            

2017年06月13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宣传,深入贯彻总局改革思路和措施,多措并举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许可审批有关问题

  (一)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各省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争议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关于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在国内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问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名称作为申请人的名称。

  二、许可审查有关问题

  (四)关于外设仓库的监管问题。对于外设仓库的监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行政许可机关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应将外设仓库相关审查材料通报食品生产者外设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用于贮存即将入厂查验的食品生产原辅材料外设仓库和用于贮存出厂检验成品的第一道外设仓库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五)关于许可分类目录有关问题。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未明确的食品品种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品明细未包含的食品品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相类似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审查。

  三、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

  (六)关于生产许可证书上是否载明执行标准问题。各地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应当采集食品生产者执行标准有关信息,并纳入许可管理系统和许可档案中妥善保存,以便日常监督管理中予以对照检查,但在其许可证书上无需载明标准信息。
  (七)关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有关问题。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八)关于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提出申请的,按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做出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停止生产,待许可机关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重新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可沿用原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再提出申请,视为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
  (九)关于“QS”及“XK”编号证书更换“SC”编号证书有关问题。食品生产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仍为“QS”及“XK”编号证书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所持证书更换为“SC”编号证书。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十)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问题。食品生产者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如果不是同时换发,后换证的食品类别应当按照变更进行申请,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首次发放的“SC”编号证书一致。
  (十一)关于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报告有关问题。获证食品生产者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6月7日


延伸阅读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通知(2016年5月5日)

沪食药监食生〔2016〕283号

各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日期

  自2016年6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分类目录相应调整。2016年6月1日前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按照原分类目录填写。

  二、分类原则

  1、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原则上按其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分类进行划分。如果对照细则无法界定食品类别,可以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

  2、发证类别交叉的产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发证类别。

  3、申请食品类别的品种明细应选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品种明细已列出的品种,该品种明细类别中未列出且有“其他”的,可选择“其他”,并在“其他”后写上该产品执行标准中的产品名称。

  4、原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的部分产品,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已有相应分类,则该产品调整至相应食品类别中:将禽血制品列入“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6.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将油炸肉皮列入“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4.油炸肉制品(其他:油炸肉皮)”;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颗粒状)列入“300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并选择相应品种。

  5、预包装冷藏膳食列入“0702其他方便食品1.主食类”,品种明细包括米饭类、粥类、面食类、米粉类、寿司。

  三、分装规定

  是否允许分装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执行,审查细则中未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该食品生产不允许分装,详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是否允许分装栏目。

  四、其他

  1、申请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且尚未列入“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中的,由相关市场监管局制定相应审查细则报市食药监局,由市食药监局组织专家讨论确定后,添加至“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中,在全市统一执行。

  2、原食品分类目录与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分类不一致的,按照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原已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分类与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不一致,企业可申请变更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在申请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时一并变更。

  3、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市食药监局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

相关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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