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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意向性概念述评

 风虎神韵114 2016-09-06

胡塞尔意向性概念述评

2015-03-31

摘 要:胡塞尔是现象学的开创者,实现现象学突破的是其意向性概念的提出。意向性传承于布伦塔诺对此作出的研究。胡塞尔接受了布伦坦诺的学说,并进一步发展了他,在《逻辑研究》和《大观念》两部著作中阐述的意向性概念代表了胡塞尔意向性学说的两个阶段。

关键词:胡塞尔;意向性;《逻辑研究》;《大观念》

  胡塞尔是20世纪著名的哲学家,是现象学学派的创始人。其一系列哲学论述对当今思想界有着无可估量的价值。胡塞尔的现象学发端于对意向性概念的提出,意向性概念的提出表明现象学的产生,其后胡塞尔思想的发展都伴随着意向性概念的发展。因此,意向性概念对于哲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了解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是理解现象学的关键,对理解现象学的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胡塞尔意向性概念的起源 
  对意向性的分析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但直到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才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突破性的发挥。布伦塔诺认为区分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的主要标志是心理现象带有意向性的特征。他指出,“每一心理现象都包括作为他对象的东西,尽管它们不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包含的。”[1]胡塞尔接受了布伦塔诺关于意向性的学说,但对它进行了改造。首先,胡塞尔认为布伦塔诺没有区分意向内容和意向对象,胡塞尔受到弗雷格等人的影响,认为如果不区分意向内容和意向对象就容易陷入到怀疑论和相对主义的困境。其次,胡塞尔认为不是所有的意识活动都是指向对象的,他区分了对象化的意识活动和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像高兴、忧伤这类的情感性活动就属于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并且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是建立在对象化的意识活动的基础之上的。最后,胡塞尔认为存在着本身并无意向的单纯的感觉性活动。对事物的知觉是意向的认识活动,其意向性表现在通过对感性材料的组织。挣了而指向对象的。在后期,胡塞尔逐渐走向了先验唯心主义的道路,并且深化了其意向性学说,但其基本依据仍是布伦坦诺的意向性学说。胡塞尔首先把布诺塔诺经验的自我的意识活动的主体改造为先验的自我的意识活动的主体。在布诺塔诺的学说里,意识活动主要是在生理心理进行的活动,归根到底是一种经验的心理学,但胡塞尔确认为意识活动是在内时间中进行的纯粹的意识活动,是一种先验的现象学。布伦塔诺还认为,心理的对象是内在的,是意识行为的一个相关的环节,可以说是被意向行为构成的,但物理的对象不是存在于意识中的,不是被意向行为构成的。胡塞尔确认为实在世界只是主体间的设定,整个世界的客观性和实在性都是被主体间性的意向行为构成的。   
    二、胡塞尔在《逻辑研究》意向性分析
    1900年胡塞尔发表了《逻辑研究》第一卷,1901年发表了《逻辑研究》第二卷,这部著作的出版预示了现象学理论的突破。传统形式逻辑认为判断或命题是最为基本的意义单位,考察意义的有效性、本质和来源是当时哲学家的共同认为。胡塞尔对意向性的是从表达开始的。他认为表达是意义的记号,表达的内容是意义,其物质外壳是字符。当我们写下一个句子时,我们就把意义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因此,表达的意义就是我们通过赋予意义的行为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的东西。任何记号要想成为有意义的语言,都需要人的意义意向的行为。任何语言表达式都是一种符号,但表达式是有意义的符号。在我们运用语言表达式时,我们赋予表达式以意义。给予表达以意义的行为才使得表达成为表达,这些行为是赋予意义的行为。我们对自身内心体验作出的判断,同我们对外在事物作出判断没有本质区别。   当我们表达以一个意义的时候,我们的意向活动包括意向行为、意义和对象。“每个表达不仅意味着什么,而且涉及到某种东西;它不仅有意义,而且与某个对象发生关系。”[2]胡塞尔认为,把表达的意义与表达的对象区别开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有时候会产生对象相同而意义不同的情况。对象有时是实在的对象,有时则是观念的对象,也就是说,有时意义活动指向对象,有时意识活动指向非实在的对象。胡塞尔认为存在着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例如情感类的高兴、忧愁等。当我们进行一个表达时,比如“桌子”,这个声音引起了我们的意识行为,这时我们意识中可能单纯浮现房子的意义表达,有时会产生具体的房子的表象。这是由于我们意识行为的不同,单纯意义的浮现只有意义赋予,产生房子表象除了意义赋予时,还有意义充实的行为。这种理论可以解决诸如“圆的方”、“金山”这种表达矛盾,这些在现实中虽然并不存在,但在逻辑上却不矛盾,可以在想象的形象中得到意义的充实。   胡塞尔又区分了对对象的认识和对意识行为的认识。对对象的认识主要是以知觉为基础的,我们可以进行知觉,也可以在只觉得基础上通过推理达到对一般规律的认识。而且,不论是对实在的对象还是对非实在的对象,它们都是被意向行为的指向的。在我们进行知觉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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