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②不征税收入—③免税收入—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⑥《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⑧《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②不征税收入—③免税收入)—(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⑧《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式稍变形后看的更加清晰: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②(不征税收入—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③免税收入—⑧《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简化上述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总所得—不征税所得—免税所得—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总额—应税收入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结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并非收入额(流转额),因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概念,最终要求出“不征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真正不征或者免征的是“所得”而非“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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