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利息法院为何不支持? 本报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耘 马某向王某借款78000元并出具借条,王某以马某未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本金78000元,利息22000元。 马某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王某当庭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但双方未在借条上写明利率约定,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偿还王某本金78000元,未支持利息。 判决下达后,王某不解,明明约定了利息,为何法院不支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王某也未能就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提供证据,在被告马某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查实双方是否口头约定了利息。故本案借款应视为未约定利息,即无息借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也就不存在支付逾期利息的条件。 法官建议: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中,王某除了当庭陈述口头约定利息外,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双方有上述口头约定,因王某不能举证,其关于利息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现实中,自然人间民间借贷出具借条时,一般会写明“某某借某某现金若干元”等内容。除写明借款双方及借款金额外,借条上还应写清是否约定了利息及明确的利率,同时还应写清还款时间。以本案为例,如果双方在借条上明确约定了利息,则王某可主张自借款次日起的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月息2%。即使双方未约定利息,如果书面约定了还款时间,王某也可以自逾期还款次日起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出借方应在还款期限到期后两年内及时主张或者起诉,以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导致丧失胜诉权利。 (编辑 魏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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