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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替他签字作担保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神州国土 2014-09-28

让人替他签字作担保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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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孟俊克

    案情

    2012年8月20日,王某向马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11月16日,王某向马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4月3日,王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马某现金拾万圆整,期限三个月,借款人:王某。”李某在该借条下部的担保人处签名。上述借款到期后,经马某催要,王某一直未偿还3笔借款本金,仅对其中的4万元借款2013年7月16日之前的利息予以支付。对于其中2013年4月3日的10万元借款,李某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马某提供录音材料和通话用以证明李某与王某是老乡,二人关系密切。当时写欠条时,李某在场并承诺给予该笔借款担保。

    说法

    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那张10万元的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不是李某亲笔所签,但其在借款人王某打借条现场,并在王某打借条并代其签为担保人时,没有提出异议或表示反对,导致马某至本案纠纷发生时,才知道是王某代李某所签的担保人。李某不反对王某替其签字的事实就可表明李某同意为王某担保。《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马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该借款的担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王某向马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李某对王某所欠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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