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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子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合不合理?

 大金帝 2016-09-07
妻子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候,抢救无效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深圳某丈夫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后输了。
为什么?什么是“48小时视同工伤”?到底合不合理?

 
2015年12月29日,程女士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倒下,送到龙岗医院,被认定为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等各种反射均消失。

次日(12月30日9时),院方告诉家属童先生,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其放弃治疗。但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最终仍死亡。

事后,深圳市社保局未认定该女工为工伤,童先生诉至法院后,一审败诉。


48小时,又是48小时!
因为连续治疗时间超过48个小时不算工伤,
这样的争议其实已经发生了很多起。
究竟48小时源于何处?


一、“48小时视同工伤”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此一致。

这涉及到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死亡标准,我国法律采取综合性标准,也就是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反射机能停止等。多已医生宣告死亡时间为准。

此案中,虽然程女士早已被认定为脑死亡,但是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深圳社保局才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


二、“48小时视同工伤”适用的现实问题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严格硬性执行了这一规定,不管劳动者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只要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法院都不予认定其为工伤。

由此,一个艰难的抉择放在家属面前:抢救即将满48小时,救还是不救?此案中,童先生选择了救,才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规定的48小时。

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在具体的工伤认定案件的裁判中,法院以“48小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认定工伤。

有人说,这违背了立法公平原则。也有人说,法院应该遵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愿意出发,稍稍偏向劳动者一点,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将脑死亡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之一。是这样吗?


三、“48小时视同工伤”的合理性

“48小时工伤标准”被大多数人觉得没人性、不合适、不道德。那么,问一句,如果将42改成72,那超过72小时的呢,过了84小时才死亡,又怎么办?是不是一样不道德?

一方面,“48小时视同工伤”,本来就是为了给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将不属于工伤的情况当工伤对待,因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死亡,本不是工伤。

另一方面,法律是必须要划标准线的,这条标准是针对社会的,以期实现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针对个体,不然底线就会一直被打破。

因此,超出治疗时间不算工伤,关键错不在48小时的标准,而是应该从人性化出发,细化和完善视为工伤的认定标准。如,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统一,在审理工伤认定48小时一类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可以保持48小时不变,但借鉴国外经验,出台更具操作性、规范性的法律解释,使工伤认定更具人性化,如日本在工伤认定中加入对过劳死的判断标准...


前面讨论这么多,
有点儿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嫌疑...
所以,

四、写在最后

如果劳动者下班后猝死,按照规定不构成工亡,家属作为个体,最现实的维权途径是什么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因构不成工伤家属无法取得工亡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可以考虑进行侵权赔偿,虽然侵权赔偿的标准低于工伤赔偿标准,且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较重。


工伤认定的完善,
还有一条很长的路走。
编辑|王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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