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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48小时内死亡视为工伤

 荷香月暖 2014-11-19
 

                      http://finance.    2012年11月01日     来源:新浪网

本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 同工伤。客观地看,该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 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立法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 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 时”是立法者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当然,很难说这个“48小时”就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时限。如果必须要一个时限的话,立法所能追求的,只能是相对合理。由此外推至“72小时”或“96小时”,也一样会引发质疑。过分扩充范围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缺陷:在现实中,该规定引发许多法律尴尬和道德伦理思考。

   首先,“48小时之内”的时间把握从什么时候开始。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是否合理?

   其次,“抢救无效”如何来认定。我国目前并未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借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员工)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 而且完全可以在48小时后放弃治疗。这将严重有损职工及其家属的利益。而另一方面,若家属认为患者抢救无效,可能会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从而获得工伤赔 偿的依据。这在道德伦理上,将引起诸多尴尬。

   最后,以48小时为界线,那48小时之后死亡是否就能改变其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质?这注定将成为其合理性的最大质疑点。


       
          许多国家采用全脑死亡的概念,欧洲部分国家采用脑干死亡的概念。
  1978年,美国的《统一脑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 UBDA)脑死亡定义: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
  1979年,西班牙国会通过的移植法将脑死亡定义为“完全和不可逆的脑功能丧失”。
  1997年,德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干死亡就是人的死亡。
  1997年,日本《器官移植法》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停止,但与“植物状态”不同,后者脑干的全部或部分仍有功能。
  1997年,格鲁吉亚《卫生保健法》脑死亡定义为:脊髓基本节段和脑功能的不可逆终止,包括使用特殊措施维持呼吸和血循环的情况。
  1973年,第八届国际脑电图和临床生理学会议提出定义:脑死亡是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颈髓的全脑机能的不可逆转的丧失。
  目前认为:脑死亡即包括脑干在内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转地停止,而不管脊髓和心脏机能是否存在。或者定义为:脑死亡是脑细胞广泛、永久地丧失了全部功能,范围涉及大脑、小脑、桥脑和延髓。即发生全脑死亡后,虽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
         但不同国家和学者对脑死亡的定义不同看法:英国有学者认为生命决定于呼吸、循环中枢,所以脑干机能的不可逆转停止才是脑死亡;北欧各国认为是脑循环的不可逆转停止引起脑死亡,故称脑死亡为全脑梗塞。
  脑死亡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引起;继发性脑死亡是由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疾病或损伤致脑缺氧或代谢障碍所致。
      脑死亡的基本原因是: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炎症、肿瘤、脑水肿、脑压迫、脑疝或继发于心肺功能障碍。
      
        关于人的死亡,学说上主要有脉搏停跳说、心脏停跳说、呼吸停止说、瞳孔放大、脉搏心脏停跳、呼吸停止的综合说、脑死说等观点的对立。
       在大陆法系国家,综合说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脑死说正逐步变得有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脑死说也是占据上风 。我认为,从死亡的不可逆转性以及究竟人体的什么器官死亡就会引起人不可逆转的死亡这两点出发,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脉搏停跳、心脏停跳、呼吸停止等已经不具有不可逆转性,但从目前的医学水平看,一旦脑死亡,则很难恢复其功能,所以脑死说的观点有力化有科学的依据。
       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把综合说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起搏器和人工呼吸机使呼吸、心跳停止的人转危为安,由于决定人的个体生命与死亡的中枢性生命器官是脑,所以现在法律承认以脑死亡作为人的个体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的标准:
  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无反应;2、无自主呼吸;3、无反射、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4、平线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记录持续10分钟以上。
          医学临床判断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认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无自主呼吸,血压为零,且(死亡)状态是永久,不可逆性的。医学判定:一个人停止一切的生理活动,可以判定为死亡。另外,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定义为死亡,如脑死亡,就是大脑死亡,可以判定其死亡。另外,心跳停止达到一定时间并没有恢复等也可以判定。
                     在工作岗位发病之后超过48小时死亡
        用人单位是片面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1月7日作出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5条的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而不是从职工发病时起开始计算。某纠纷中,乡医院值班医生在看了患者病情后,只是建议到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抢救,并没有实际接诊,也没有诊断记录不应算做法律上规定的“初次诊断”,应以县医院开始诊断救治时起算。建议到县医院急诊科查看当时接诊的具体时间,如果从县医院接诊时起,到该纠纷的死者死亡没有超过48小时,劳动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其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中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有三种情形 “视同工伤”,其中就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这一 “48小时”标准之所以引发人们的质疑,根本原因在于这种 “突发疾病”的情况是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它和工作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关系往往无法从医学和科学角度证实,但也无法从医学和科学的角度排除。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作出规定。
  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该规定中的时间限定是 “48小时”还是 “72小时”、 “96小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个劳动者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也就是说,是否在 “48小时”之内死亡,本质上没有不同,这就难怪很多人对这一规定感到不合理了。
  况且,无论是 “48小时”还是 “72小时”、 “96小时”,在现实中发生的可能性都是很小的,牵涉到的案例和人数也是极其有限的。对此问题作出较宽的限制,不会对工伤保险制度造成过大的冲击。
  我们知道,所谓 “保险”就是一种损失分摊的方式,是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能由全体分担的一种方式因此,对此问题作出较宽的限制,同样不会对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缴费主体增加过多的负担。
  现实情况是,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比较大,“过劳死”、 “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不同观点为:正方观点——有一定合理性

     对于所谓工伤认定 “48小时之限”问题的讨论,不易过于简单化。因为如果将问题简化成“48小时之内死亡算工伤,超过48小时死亡就不算”,我想普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不合理。然而,问题显然并不是这么简单。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建立这一制度后,须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工伤既然是一项制度,那么就必须给工伤作出限定。

      根据一般的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或长期救治后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的疾病,和工作以及工作单位本没有关系只是由于发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从有利于劳动者出发,将后一种情形下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从情理来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本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毕竟可能是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种种因素导致病发,所以,该条例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处理,从这一点看,已经考虑到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如果没有这个限制,那就会出现将不属于工作导致的受伤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当然,我们很难说48小时是个绝对正确的标准,但既然需要一个标准,就不能无限制敞开范围。如果过分扩充范围,无疑会加大工伤保险的负担,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

反方观点——显然很不合理

         什么是工伤?显然最根本的判别标准应该看是否与工作有关。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中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有三种情形 “视同工伤”,其中就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这一“48小时”标准之所以引发人们的质疑,根本原因在于这种 “突发疾病”的情况是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它和工作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关系往往无法从医学和科学角度证实,但也无法从医学和科学的角度排除。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作出规定。

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该规定中的时间限定是 “48小时”还是 “72小时”、 “96小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个劳动者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也就是说,是否在 “48小时”之内死亡,本质上没有不同,这就难怪很多人对这一规定感到不合理了。况且,无论是 “48小时”还是 “72小时”、 “96小时”,在现实中发生的可能性都是很小的,牵涉到的案例和人数也是极其有限的。对此问题作出较宽的限制,不会对工伤保险制度造成过大的冲击。

我们知道,所谓 “保险”就是一种损失分摊的方式,是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能由全体分担的一种方式。因此,对此问题作出较宽的限制,同样不会对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缴费主体增加过多的负担。

现实情况是,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比较大,“过劳死”、 “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因为一个48小时的“死限”,救还是不救,是伤病职工家属的艰难选择,更常常成为家属和单位的“争斗”焦点:虽然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但在公序良俗面前,无论家属出于亲情还是医生出于医德,哪怕存在任何微小的希望,都不愿放弃患者生还的可能。但对于一些不想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老板来说,只要把抢救时间拖过48个小时,自己就能“无责一身轻”。

48小时是工伤认定时限“红线”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文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只有出现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尹广安的抢救如果超过了“48小时”的法定时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工伤;如果尹广安在48小时内死亡,则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48小时之限具有一定合理性

对于任何法律、法规的探讨,都应透视其立法原意。工伤系劳动者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工作与劳动者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通常容易认定,但在劳动者长期患病,或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工作和疾病本身究竟谁是引发劳动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很难界定。

为避免工伤保险范围的无限扩大,在考量企业和劳动者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划出了“48小时”这样一条界限。

48小时能否出现例外解释

“48小时”是刚性规定,但严格执行48小时时限造成的道德困境应当寻找途径解决,单纯取消工伤认定时限的方式也不尽合理。应当对“48小时”的适用作出详细的例外规定。在我国,法律上对于“死亡”没有标准的释义,除宣告死亡外,对公民是否死亡的认定由《死亡证明书》进行佐证,医疗机构、居委会、派出所都可以出具《死亡证明书》。其中,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的认定采取传统标准,即心跳、呼吸、血压停止,生命体征全部消失,很多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脑死亡在我国尚未被纳入死亡的认定标准。

此外,应引入鉴定制度,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工作是否是造成劳动者死亡的主要因素,给劳动者家属增加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作期间因疾病死亡有条件地纳入工伤范畴,一方面是因为人的死亡因素具有复杂性,是否与工作有关有时难以准确认定,比如过劳死等;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加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区分开来。”李幼德说,“如果将所有工作期间发生的因疾病死亡,都无限制地认同为工伤,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

  有学者则质疑,“48小时”的限制虽然对可操作性进行了量化,但“过于机械和迂腐”,甚至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伦理尴尬。《南方周末》曾以相关案例刊文表达困惑: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

    “如果一项规定在实践中迫使一个人陷入早点死、看时间死的境地,那么立法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则需要检讨。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所以这种漏洞需要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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