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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要点

 马君臣 2016-09-07

作者:赵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一、父母婚后出资购房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1、对于部分出资的。本条的出资指的是“全部出资”,那么部分出资怎么看?婚后购房,父母部分出资的(如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离婚的时候,该部分应该单独看待。

   2、其他财产。婚后父母赠与子女汽车、股份的,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离婚时,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另外,子女为父母买房的,适用同一规则。其他亲属为孩子买房子的,同样适用该规则。

   3、农村房产。农村盖房子的,因为没有房产证,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

1、夫妻通过财产约定把一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婚后共同财产,属于赠予,应该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予的规定,即没有变更登记前,权利人有任意解除权。

2夫妻通过约定把一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婚后共同财产,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在房产证上补加配偶名字,及时变更登记才能万无一。

3但是,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中约定把房产赠与对方或者子女的,跟夫妻间的约定不同,效力高于公证赠与,不能单方撤销。

三、离婚时的保险分割

1子女买的保险,视为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给一方买的保险,离婚时愿意继续投保,分割支付的保险费,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合同中对受益人的约定如果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如配偶+王某某),如果出保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如离婚),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四、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1、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继父母子女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果父母再婚时子女成年的,无论继子女有无赡养继父母,都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

这种纠纷主要发生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形不成拟制血亲的继子女即使尽了赡养义务也无法像亲生子女一样继承遗产。《继承法》留了一个特殊条款可以使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

     2欺诈性抚养关系:丈夫支出的抚养费适当补偿;离婚时,丈夫不抚养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丈夫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丈夫明知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而抚养的,不构成欺诈性抚养。

3、抚养费。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能否约定违约金。抚养费的违约金,或者以探望权为条件,或者以拖延为条件,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是合同义务,所以违约金条款无效,不支持。

     、抚养费返还。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一次性支付完全部抚养费,孩子未满十八周岁死亡的,能否要求返还?法院支持返还,因为抚养费是给孩子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获利。

     、诉讼时效。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抚养费请求权基于父母子女之前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不是债权关系。物权关系和因为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亲子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但是,已经成年的孩子,不能再要求父母给拖欠的抚养费。

五、同居关系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

     1、财产分割。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处理,法律规定是“一般共有”原则处理,即:各是各的,除非证明出资了,才能要求分割,没有出资的不能要求分割。这个跟婚姻关系不同,婚姻关系下,没有其他特殊情况,财产都是共同的。 同居关系,没有特殊情况,谁名下的财产就是谁的,另外一方要分割需要证明自己有出资。

2、婚外情赠与。给小三送房子送车,妻子有权提出赠与无效。大额的财产处分应该经过婚姻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不得擅自处罚。法律规定,夫妻对财产共同共有,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在分割之前(一般是离婚前)及于全部财产所以,法院会判决全部赠与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六、夫妻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九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法答复江苏高院)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答复福建高院)

1夫妻债务,包含三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离婚案件中对内关系债务案件中对外关系还有一个追索的关系。这三种情况的法律关系规则不同不能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的规定在债权人起诉的情况下,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生活的不承担债务

2、夫妻一方对担保产生的债务,一般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担保人受益的,产生担保人责任的,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举债,应该看是否超出日常生活范围;要查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大额举债,应该有另外一方签字。

4有人认为离婚案件中不宜处理夫妻债务,不在离婚案件中解决,就只能在债务案件中解决,有利于标准一致。

七、其他

1假身份证结婚,另外一方明知的,应该按照婚姻关系处理而不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2、在欺骗性婚姻中,对于结婚证是不是应该撤销,不是民庭决定的,而是行政庭决定的。应该通过民政部门申诉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忠诚协议,法院观点不同,北京法院支持,海淀法院有判例。上海法院对忠诚协议不支持,没有离婚要求赔偿的不受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忠诚协议不予处理。有的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无效。起草婚姻法解释三的时候,刚开始认为是有效的。后来分歧严重,形不成一致意见。目前观点:法院不管,自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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