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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分享】离岸架构与税务筹划

 华峰哥223 2016-09-07





离岸架构与税务筹划

当今世界的每一个实体或个体都能切身地感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到来,各国的有形边境越来越牢固,但无形边界逐渐被全球化打破。税务主权本是各国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目标,自主决定本国的税收政策的权利,但在全球化的冲击下,这一特权受到了挑战。离岸避税港和离岸架构作为跨国公司和国际资本寻求税务地位优化的重要工具和方式,推动了资本在全球的自由流动。正如美国历史学家罗能·帕兰(Ronen Palan)所说:“某种意义上讲,避税天堂是全球化的心脏。”


本文将通过对离岸公司的功能、特征、法律规制、发展趋势的综合分析,探讨中国律师在相关法律领域提供服务的可行性、方法论及实施路径,以开拓思路,推进中国律师服务于全球化进程的步伐。


 

离岸体系概述

在现代国际经济环境下,跨国实体和国际资本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运营和流转。而相反,各国的经济管制和政策则囿于各自主权范围之内,互不相同,各守一方。资本的逐利性,结合国际商业一体性与经济管制政策碎块化之间的巨大反差,自然导致资本和实体向政策法律环境更优的司法管辖区的集聚。


一方面,处于经济管制相对更为严苛地区或国家的实体或者资本,在保持本身国别属性的情况下,通过在政策更为温和的司法管辖区设立关联实体,脱离原有司法管辖(“离岸”)而合理受惠于当地政策,并与原有实体联动,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为争取外部资源,部分司法管辖区奉行极为宽松开放的经济政策,为离岸操作提供了相应的条件,逐渐形成国际离岸体系。


1离岸体系现状

经过不断的发展,现有为离岸运作提供政策支持的司法管辖区已达90多个,并基于不同的历史基础,逐步分化为三个主要的系统。


第一个系统为欧洲的离岸港,以瑞士和卢森堡为代表;第二个系统以伦敦金融城为中心,发端于二战后英国为保住伦敦世界金融中心地位的努力,包含原大英帝国版图内的多个地区和国家;第三个系统处于美国的影响之下,分布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而基于共同的离岸法制环境,三个系统中国际资本完全流动自由,形成一体化的离岸体系。


这一体系凭借本身离岸优势,显示出极强的资本集聚能力,在现有的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中发挥着巨大的能量。根据2008年美国审计署及2009年税务公益权利组织的报告,全美10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有83家在离岸港设立了实体,而欧洲百强企业中则有99家正在开展离岸业务。据税务正义网统计,2012年通过离岸体系逃匿的税收金额在21万亿美元到32万亿美元之间,相当于当年全球生产总值的30%到45%。


在巨大的规模总量之下,离岸港本身并非产品销售和产业投资的最直接国家。有利的税收制度,宽松的政策支持,使得数量惊人的跨国企业和资金将离岸港作为其全球整体战略的重要支点,以此为核心,搭建离岸架构体系,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在另一面,离岸港作为国际离岸架构的支撑,则获得了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所带来的便利,繁荣了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人口尚不足6万的开曼群岛,就有超过8万家的注册公司,世界上超过四分之三的对冲基金和超过纽约所有银行存款总数4倍的存款。


这种惊人的资本吸引力的背后,是这些司法管辖区显著的核心离岸特性,包括独特的低税结构、宽松的监管机制和稳定的政治局势


2离岸体系基本特征

离岸体系内,各个司法管辖区内的具体法律制度环境存在着各自的特点,但在整体上,则必然具备离岸机制的核心要素,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独特的低税结构。低税是离岸港的基础。由于整体规模庞大,税务负担相应较重,跨国实体和资金在进行国际布局的时候,税务环境无疑是一个实质性的考量因素。只有轻税负,才能够对外在资源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像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离岸港,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净财富税和赠与税,也没有遗产税。以此作为支点,跨国实体和资本可以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通过搭建合理的实体架构,形成整体化的国际税务优势。


其次,避税港为机构和组织的运营提供方便。这些方便覆盖面很广,但最为重要的是在制度层面较少监管,取消公司在注册地实体运营的要求,并对于经济实体和个人的信息进行保密。通过减少行政干预,提高经济自由程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创新的优势,实现资本利益最大化。离岸构架的搭建,需要通过宽松的经济法律环境,进行灵活有效的所有权、控制权安排,这对于离岸港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稳定的政治局势。一个地区的政治稳定程度关系到当地投资实体的根本利益,一个有效的架构搭建完成后,应当可以长期地产生相应的离岸优势,而不至于被当地的政治局势所中断。离岸港通常人口少、战略价值低,没有国防和安全的顾虑,政局相当稳定。跨国企业和国际资金在这里进行的投资和运作,可以形成稳固的长效机制,促进和巩固离岸架构的运用和发展。


3离岸架构优势

基于离岸港的上述政策环境优势,通过在一个或多个离岸港设立本地离岸实体,运用离岸公司搭建起的合理的离岸法律结构,可以形成各个属地法律政策之间的整合,促成最终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搭建离岸架构形成的优势是多层次的。首先,通过不同司法管辖区实体的联动作用,可以有效地降低跨境及国内商事活动产生的摩擦成本,包括由外汇管制、汇率风险造成的资金流动成本和由流转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和所得税等构成的税负成本等。由此衍生,离岸架构可以用于合理的资产保护、资产计划和税务筹划,维护受益人的最终利益。其次,具备合理离岸架构的跨国实体,可以有效规避特定司法管辖区的不利政策规制,包括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和服务的资本管制、市场准入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非关税壁垒,保护商业秘密,保障跨国实体特定商业目的的实现,如境外上市、境外投融资等。第三,通过搭建离岸架构,可以形成有利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形成隔离带,降低商业运行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近二十年来,新崛起的影子银行赋予了离岸公司新的内容,离岸公司早已不再局限于为富人和公司提供避税地,而是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保险、证券及各类基金成为避税天堂的新主人,这些机构利用离岸公司进行筹资、融资及设计各类新产品,将离岸公司的功能和服务利用到了极致。

 

离岸税务筹划核心机制

基于前文的讨论,离岸港对于国际税务筹划者来说,具备了重要的税务筹划基本特质:特殊的低税结构形成的税收洼地,制度方便带来的税务筹划空间,以及维护筹划结构长效性的稳定法律环境。基于这些特质,则衍生出现代离岸税务筹划的基本核心机制——转移定价、制度性保密和所有权隔离。实际的离岸税务筹划要比下面将要讨论的内容复杂得多,但基本上属于对这些机制的发展、变通和结合运用。


1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是在跨国商业领域最基本、使用最为广泛的离岸避税机制。所谓转移定价,即跨国企业通过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实体间进行关联交易,将利润留在低税或免税地区或国家,而将成本转移到高税率地区或国家,从而实现合理的税务规避。


通常而言,一家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架构跨国运营,而税收则分国别征收。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和利润产生于哪个环节,往往难以确定且可以操控。


以一家跨国的香蕉公司为例,其在多个离岸港设立实体。这家香蕉公司的生产销售流程基本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公司在巴西实体生产和采摘香蕉,通过海路运输到上海,最终送到超市供人们选购。而从税务的角度来看,这个过程则要复杂得多。


公司使它的离岸实体之间相互交易。公司在巴西的生产实体向其乌拉圭实体购买打包服务,向巴拿马的实体购买运输服务,向百慕大的实体购买保险,商标注册在爱尔兰实体名下,而管理咨询由泽西岛的实体操作,同时向卢森堡的公司融资,最终由中国实体销售。这就使得公司的利润和成本所在环节非常难以确定。


对于需要向中国纳税的实体,打包、运输、保险、商标使用、管理咨询和融资都在产生成本,而同时,这对于公司整体来说构成利润。那么,通过控制交易金额,比如大幅抬高打包、运输等费用,提高终端的成本,那么在高税率的中国这部分将作为费用划掉;而同时对于乌拉圭、巴拿马等地的实体,则意味着大量的利润——这些利润产生在避税港,因此公司几乎不需要为其支付税款。

这一操作的基本机制就在于对避税港税收洼地效果的运用,将成本放到税率较高的两端,而将利润转移到低税或免税的中间环节。这一安排非常具有其内在逻辑:企业的运营环节和最终的市场需要存在于完善的大型司法管辖区,这里有必要的大型市场、足够的消费能力、足够的管理运营人力资源和必要的投资人,但同时也有着高昂的税率;而在中间环节,离岸港可以为公司提供优越的税务环境,中间环节产生的利润免税或只需面对极低的税率。


同时,将大量利润留存在经济管制环境宽松、税务低廉的离岸港,便于公司以离岸实体开展新的国际投资业务,充分利用离岸架构的优势。


转移定价机制有很多发展的形式。在境外收购的过程中,如果税务筹划人为高资本利得税国家居民,那么通过先在无资本利得税的离岸港设立实体,再通过该实体进行收购的方式,可以实现资本利得税最小化。而就境外投资收益而言,通过在与筹划人国家有协定优惠的司法管辖区设立离岸实体,再以该实体进行对外投资,可以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当一国公司在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投资了实体,如果出现分别亏损和盈利的情况,那么应当分别根据各国法律进行纳税。如果公司在特定的目标离岸港下设当地实体,并通过该实体再到别国投资,那么分处两国的实体的亏损和盈利将在离岸港实体层面形成互抵,从整体上降低所得税负担。另外,还可以通过高低税国家间实体借贷形成财务杠杆、融合境外所得税进行抵免等方式,运用转移定价的机制进行离岸税务筹划。


由于跨国架构的各实体处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两端的高税率国并没有足够的权限对离岸港内产生的交易进行审查。同时,由于离岸港本身普遍实施严密的商事保密制度,境外交易实体间的关联关系本身,对于两国国家而言亦难以查实,进一步巩固了转移定价机制在离岸避税系统中的作用。

2制度性保密

如同前文所讨论的,离岸港的商事保密制度构成了转移定价机制的重要保障,是离岸法律体系中最为独特和重要的制度特征。


全球的主要离岸港均普遍保有严密的商事保密法规。其中最为著名的当然是瑞士的《银行保密法案》。该法案自1934年开始生效,将泄露客户的任何银行信息判定为犯罪行为。在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群岛等主要的离岸港,也均有着类似的商事保密法律体系。


一方面,相关的法律对泄露商事信息的行为采取严厉的禁止态度。以开曼为例,1978年《机密关系法》生效以后,任何泄露或试图获取开曼的金融或银行安排成为应当受到惩罚的犯罪行为。这意味着,不仅泄露这些信息构成犯罪,主动寻求这些信息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避税港对大量的商业信息不进行备案、不核查,官方本身不保有这些信息。以百慕大为例,在当地设立公司并不需要对股东身份、董事名单、章程进行备案或登记,法定的公司股本为50000股,每股面值自定,且完全无需验资。


这两方面的结合,产生极强的信息保密效果。首先,确保已经由官方或其他第三方掌握的商业信息不流动。其次,禁止任何人,包括外国主权,对这些信息进行索取。最后,通过免除实际控制人向官方披露的义务,确保这些信息在官方不存在,因而任何国际压力都不能迫使避税港官方披露其不知晓的信息,因为没有人能够敲开一个不知情的人的嘴。


这样,筹划人为离岸避税的基本架构基本处于完全保密状态。一旦经转移定价,利润汇集于离岸港,那么对筹划人居民国税务机关而言,这部分利润就仅与离岸港相关。至于该部分利润是否通过特定的安排与筹划人相联系,将不得而知,且不可追查,因而相应的税收义务也即不复存在。而做到这一步,仍不足以保证离岸避税架构的严密性。离岸体系进一步通过激进的法律制度设计,使资产的所有权与其所有人在法律上进行隔离,进一步切断了资产与实际筹划人之间的税务联系。


3所有权隔离

离岸体系的所有权隔离制度,是离岸架构信息保密和税务关系隔绝的极为重要的制度保障,相较于上述商事保密制度,更加难以琢磨和穿透。通过对私法领域部分制度的改进,离岸港将当地资产的所有权与其受益人进行法律上的隔离,断开税务关系,但实际上不影响受益人基于该资产享有的权益。这种所有权隔离制度形式很多,在今年又有新的发展,但最重要而言,在于信托制度。


资产所有人将资产交给一个信托后,信托成立,受托人成为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并按合同的具体说明经营资产,并将收益转给受益人。通过合理的安排,这一简单的过程可以创造出两个分离的所有权,一个是真实的所有权,另一个是法定的所有权。


通常,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四项权利。而对于信托的委托人来说,他可以通过信托合同规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必须遵守某一特定主体的指示,这一主体不一定是他自己,但可以是他控制下的离岸实体,这样他就间接获得了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同时基于离岸港的商事保密制度,他并不会被认为与其控制的实体存在混淆。


然后,委托人可以指定他的亲属或者他控制的离岸实体成为受益人,这样他也享有了收益的权利。那么,实际上信托仅仅转移了占有权,却在法律上形成了新的所有权表象。而占有权,对于委托人而言,无非是钱装在左边口袋还是右边口袋的问题,无关紧要。这样,信托实际上伪造了所有权的转移,而隐藏了资产真正的控制者和获益人。


泽西岛、马恩岛等主要的离岸港,信托均不需要注册,没有任何官方或公开的信息可以查询,税务机构无法查知该信托的受托人。如果他们幸运地查到了受托人的身份,他可能只是马恩岛上一个以此为生的律师,还同时担任着上千个信托的管理人。他可能知道受托人就是委托人本人或他的实体,但基于该地区的商业保密法律,他永远也不得对此进行公开。由于无法获取受益人的信息,税务关系就此中断。


以中国的个人业主为例,如果他在马恩岛设立了一个信托,并且通过合理的离岸架构将自己的资产注入到该信托之下,对中国的税务机关而言,这些资产是外国信托所有的资产,而非中国居民的资产,应当由马恩岛进行征税。而根据马恩岛的法律,信托的收益免税,因此该名业主免除了该部分资产项下的中国税负。


同时,通过将信托嫁接在其他信托或离岸架构上,可以进行更好的隔离。一个马恩岛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个百慕大的信托,而百慕大信托的受益人是一个巴拿马的信托,巴拿马信托的受益人是一家维尔京群岛公司,它的股东分别来自开曼的公司和泽西岛的公司,而它们的共同股东是一家香港公司。税务工作从第一步就受到层层阻隔,并最终不了了之。


一个离岸信托实际成为了实际所有人和税务关系之间的隔离防火墙。而为了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的这一作用,避税港法律还创设了大量更为灵活的信托制度。在泽西岛,信托允许撤销,资产可以随时回到委托人手中,也可是随时更改受托人和信托事项;在开曼,资产的原来所有人可以对信托的投资进行决策。这些制度无疑都为离岸税务筹划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仅泽西岛,就有超过4000亿美元与岛上的信托相挂钩。


上述三个核心机制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离岸税务架构的核心。严格商事保密制度和经巧妙设计的离岸信托制度,实际构成了税务关系的隔离墙,为转移定价结构的搭建和实施提供了便利的基础。近年,在国际反离岸努力的作用下,离岸世界的保密制度已经在银行账户信息等领域下有所放开,但并没有对离岸体系最重要的核心保密机制产生根本动摇,离岸税务的核心机制仍在原有轨道上高速运转。

 

对离岸架构的国际金融监管

国际上并没有一个专门对付离岸公司的组织机构。自1998年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发布《有害税务竞争报告》以来,各国有限合作的反离岸避税模式开始向更深入、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发展,共同目标是要求避税天堂遵循监管标准协助打击逃税和洗钱行为。关于税务国际的措施主要包括三种:一种由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欧盟、20国集团为代表推动的税务合作措施,以强调信息交换、国际互助和透明度为特征;另一种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代表,以推动完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为特点;三是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加强对洗钱和金融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的措施。


经合组织及欧盟委员会发起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2013年7月,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支持经合组织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框架内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作为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的新标准。所谓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是指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全球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约60个国家或地区加入该公约,G20国家全部都在其中。2014年5月6日,瑞士签署了加入该公约的协议。同年10月8日,瑞士政府声明,其有意愿引入及时信息交换的法律基础,以便使瑞士金融机构能在2017年收集外国人账户信息;经议会投票通过后,2018年将进行第一批账户信息交换。这样,瑞士沿用了三个世纪的银行保密制度宣告终结。在此前的2009年,美国税务机关起诉瑞银集团,瑞银最终以支付7.8亿美元的罚金,并向美国提供了4450名美国客户的名字达成和解。


2014年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要求,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和美国绿卡持有者,在国外银行存款达5万美元以上者、美国人占有10%以上控制权的实体资产在25万美元以上要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从2014年起,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者三年累计往来美国超过183天以上的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账户资料,否则将被处罚其在美国所得30%的罚款。目前美国已和包括开曼、百慕大、维京群岛等若干离岸避税港国家,以及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签署了双边相互交换银行信息的协议。


事实上,除美国政府执行《海外账户法案》非常强势外,各国打击离岸避税行为主要依赖的就是离岸国家所签订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但是国际税收协议不过是各国之间的君子协议,在执行中走样在所难免。加之各国政府在处理那些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避税的公司和个人时,不能像对待逃税者一样予以法律制裁,尤其是在对待跨国公司时许多政府更是网开一面。另外,从技术的层面看,这些反避税措施都没有动摇离岸体系最重要的核心机制——保密,目前的国际反避税行动还没发展到干预相关国家修改国内公司法的阶段。一些离岸港不要求登记公司、信托、基金的所有权信息,这就使得这些信息在离岸港当地实际并不存在。而无论多么巨大的国际压力,都无法撬开一个完全不知情的人的嘴。国际资金仍然可以躲在信托、基金会和复杂的公司架构之后继续进行离岸业务操作。

 

我国离岸业务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的经济交流不断深入。在离岸业务领域,我国企业和个人其实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并在我国和离岸世界之间搭建了的密切资本联系。


据2012年全球金融诚信组织的报告指出,2001-2010十年间,中国大陆地区向离岸系统输送的资金高达2.74万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一。而据商务部资料显示,在2008年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算排名,香港以410.36亿美元位列第一,英属维尔京群岛位列第二为159.54亿美元,新加坡44.35亿美元第三,开曼群岛第五为31.45亿美元,萨摩亚第八为25.5亿美元,毛里求斯第十为14.94亿美元。我国与离岸世界之间的频繁资本往来,与广泛搭建的中国与离岸港之间的离岸架构桥梁密不可分。


鉴于离岸体系本身的保密和所有权隔绝要求,绝大部分的离岸架构的设计和结构通常都无法通过公共渠道进行查知。但由于资本市场上市特殊的公共披露要求,在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公司结构中,可以看到离岸架构的大量嫁接使用。

以2009年在香港上市的某大型地产集团来说,为使其境内资产实现香港上市,龙湖地产在境外进行了复杂的离岸架构搭建,如下图:



通过上述的离岸结构,该地产集团的整个运营构架得到了极大的优化。首先离岸司法辖区政府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一般都没有税务负担,合理地消除了大部分税务风险。同时,虽然架构顶层基本都是英属维尔京公司,税率很低,但在境内实体利润转移出去时,中国政府会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地产集团通过设计香港公司J公司,利用内陆和香港的税收优化协定,预提所得税较少到5%,进一步优化了税务地位。同时在境外的顶层架构部分,不存在外汇管制,国际大银行都承认并为其财务运作大行方便。除此之外,离岸实体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都不对外披露,为更深入的离岸设计提供了基础。


地产集团之上由X女士和Y先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实体控股,并最终通过一系列运作由X女士的家族信托和Y先生的家族信托控股,其目的在于既可以牢牢控制上市公司,也可以在未来根据退出、融资、并购等不同需求,自由灵活地选择运作上市公司股权还是运作家族信托控制下的离岸实体(C公司及D公司)股权。因为前者涉及税费成本及小股东批准等复杂程序,而后者只要备案就可以。


同时,由于地产集团特殊的考虑,通过离岸设计,上市公司股权实际上已经作为信托资产,脱离了X女士和Y先生的实际控制,而由海外信托持有独立运作。因此避免了许多上市公司曾经面临的因控制人婚变而引发的股权纷争、财富缩水、股价震荡、企业瘫痪等灾难性风险。


通过合理的离岸架构多层设计,该地产集团规避了我国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限制性规定,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同时,在跨国资本流动、上市融资、返程投资、并购重组、获利退出、规避税收、财富安全等多方面起到相互呼应配合的意义和作用,为X女士和Y先生更广阔的资产财富安全计划提供了支撑。


除上述地产集团的信托模式以外,在近期的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包括阿里巴巴、奇虎360、网秦、百度等,都通过大量离岸的多层架构设计,实现了经济和法律利益的最大化。而鉴于离岸构架本身的保密特性,在证券监管要求以外,上市公司的部分实质性架构并不会完整披露,为公司进一步的离岸利益优化发挥着作用。


而相对于有披露要求的上市公司,我国还有大量的私人财富通过离岸架构,完成了财富安全和全球化运作的规划。离岸操作正日益成为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渠道和选项。

 

结  语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看到,在全球化浪潮之下,通过合理的安排和离岸公司架构的搭建,充分利用国际离岸体系的规则优势,可以获得税收义务的合法减免,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隔离风险,增加国际竞争力。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进行离岸公司架构搭建必须始终坚持以合法合规作为出发点。离岸公司筹划不能离开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监督,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毕竟,如同英国前大臣丹尼士·希利就这一问题所说的:“合理的避税和逃税之间的区别,就是一堵监狱墙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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