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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了,户口还是别人的怎么办?

 太原老街图书馆 2016-09-09

近年来,由于房价快速上涨、户籍管理政策变化以及教育资源不均衡导致的学区间房价差异等原因,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户口迁移产生纠纷屡见不鲜。

这些纠纷案件大致有几种类型: 买房人要求现有户口迁出的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6%;买房人要求赔付逾期迁户违约金的案件占86%;卖房人将户口迁出后,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案件占6%;因卖房人无法对学区名额作出明确承诺,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占2%。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因户口迁移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提示买卖双方诚信交易,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和减少纠纷发生。

各方面临的法律风险

买房人的风险

户口无法迁入的风险。有的房屋因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居住等原因不具备落户条件,可能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户口迁入。

法院不直接判决迁移户口。户口迁移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即法院无法判决迁移户口,只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登记人不同意迁出户口或不具备迁出户口,或者涉案房屋有其他无法落户的情况,买房人仅能依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无法要求法院判决他人迁出户口或判决其迁入户口,公安机关亦没有强制他人迁出户口的权力。

但是,根据现有的户籍政策,房屋内现有的户口不影响新的所有权人户口的迁入,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

卖房人的风险

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的风险。由于房屋价格较高,违约行为持续时间长,如果合同约定按日计算违约金,那么卖房人因为延迟或不履行迁出户口义务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即使是卖房人以外的其他户籍登记人不配合或无法迁出户口,卖房人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然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能由于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风险。对于购买“学区房”或者其他有落户需求的购房者,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以落户为主要购房目的,那么假如因卖房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买房人一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房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而违约方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卖房人还有可能面临买房人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卖房人以外的其他户籍登记人的风险

如果涉案房屋中的户籍登记人同意配合迁出户口,但又反悔不愿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因为登记人反悔的行为导致卖房人对买房人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卖房人损失的,可由登记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支招 防患未然

合同明确约定户口迁移条款。买房人,特别是以解决子女入学学籍或急需落户为主要购房目的的,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全面了解涉案房屋中的户口登记情况。

买房人可以在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属地派出所查询房屋内登记户口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内现有户口的迁出期限及相应违约责任。对于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应依据相应学校的入学政策,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对应学籍的使用情况。

另外,买房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留部分尾款作为迁移户口的履约保证金,以敦促对方及时履行户口迁移义务。

与户籍登记人书面确认户口迁移情况。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建议买房人与所有户籍登记人确认能否迁出户口及迁移的相应期限。特别是所有权人以外的登记人,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对其户口迁移情况进行确认。

提前向公安机关了解落户政策。户口迁移问题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范围,不同区域具有一定差异性,建议买房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咨询涉案房屋的相关落户政策。

特别提醒买房人,落户要考虑房屋的实际居住条件,例如此前媒体曾报道的购买过道作为“学区房”等特殊房屋,最终能否落户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政策予以确定,切莫仅凭卖房人或中介机构的保证就盲目购买,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提前向教育部门核实学籍使用情况。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应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相关入学政策及涉案房屋学籍的使用情况。

如果所在学区对学籍使用有限制,建议在合同明确约定入学指标使用问题及相应违约责任。如果因卖房人根本违约致使买房人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同时,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对应的学籍指标归买受人使用,如果卖房人违约,有可能导致买房人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买房人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户口的学位。当然,由于保全行为可能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别提醒,房屋买卖还是应以取得房屋产权作为主要交易目的,“学区房”溢价高,存在相关政策变化等风险,买房人要充分权衡利弊,切莫盲目跟风。

诉讼中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卖房人认为买房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对于买房人来说,如果因为对方逾期迁户口的违约行为确实造成损失,应注意保存造成损失及相应损失数额的证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于证明自己损失存在的证据较为薄弱,有的甚至只是在口头上笼统地主张存在损失,无法具体说明存在何种损失及相应的损失数额,亦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就会影响最终违约金数额的认定。

对于出卖人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的,如果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出卖人也有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

另外,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出卖人有权要求其扣除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由于个案具体情况不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个案违约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当事人在个案中主张的违约金的数额亦不相同,但最终判决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情况,法院一般在造成实际损失的30%范围内予以调整。(文/千龙网记者 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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