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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详细:人力资源经理谈应发工资的计算方法——从法律的角度

 lgzlawyer 2016-09-09

 

应发工资的计算方法

          
——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作者为外企资深人力资源经理,网名清风冷月。

 

  • 日历天数、工作日天数、制度计薪日:

先来看一个HR每天都要碰到的问题:

员工甲固定月薪2175元,标准工时制,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和周日休息。20167月,甲正常提供了劳动,无缺勤、无加班。

显然,甲7月份的应发工资为2175元。那么,计算过程是什么呢?

以下是实务中HR可能采用的几种计算方法: 
  


以上三种计算方法,虽然结果都是2175元,但过程本身却不同。在员工全勤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结算结果没有影响,但是,如果当月并非全勤,不同的方法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结果。


同样是上面的案例,如果甲71日至710日申请了事假休息(公司规定,事假当天不发工资),那么,甲7月份的应发工资为多少?

以下是按照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得出的不同结果:

 


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却完全不同。不同的方法,看起来各有道理,方案1按照自然日历天数、符合生活常识;方法2引用了工作日天数、似乎更合理;方法3引入了制度计薪日、似乎更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到底哪种计算方法更科学呢?

实际上,方法2是正确的,无论对于全月在职、当月入职及当月离职的员工,该算法都符合固定月薪的概念、且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因在于:

  1. 固定月薪的概念是,无论哪一个自然月,只要员工当月无任何出勤异常现象(无加班加点,无病事假,无旷工等情形),不论该月份实际日历天数或实际出勤天数与其他月份的实际日历天数或实际出勤天数是否存在差异,当月均应支付员工标准的月薪——这是固定月薪的基本概念,否则我们无法解释员工在2月份实际提供20天(含法定节假日3天)出勤、在3月份实际提供23天出勤却支付相同的工资。

  2. 法律规定21.75天的制度计薪日,是用于计算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时才需要使用的概念,即明确在固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比如一年),员工在2月和3月付出同样的加班劳动(8小时)应得到同样的报酬。如果不使用制度计薪日这一概念,那么固定月薪制的员工在2月份的日工资(108.75=2175/20)显然高于3月份的日工资(94.57=2175/23),员工在2月份和3月份虽然都付出8h的加班,但3月份的加班费(189.14=94.57*200%)却低于2月份的加班费(217.5=108.75*200%——这明显违背常理。

 

  • 病事假工资支付问题:

我们先看几条法律法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   事假期间的;

(二)   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   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  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可见,对于事假,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月工资的标准的确定方法,但对于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在六十四条中没有提及,其他法律规范中似乎也没有提及。

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病假工资归由单位自主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集体合同的形式行使自主管理权,只要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即可。也即,(法律底限)日病假工资=最低月工资/员工当月计薪日*80%

针对不同员工的事假,单位可以不予支付任何工资;针对不同员工的病假,单位可以支付金额相等的病假工资。无论是只领取最低工资标准1,770RMB/月的一线员工甲、还是每月领取30,000RMB/月的高管员工乙,甲或乙都事假的,事假当天工资均可以为“0”;甲或乙都病假的,(20167月)病假当天工资均可以为“84.29RMB=1770/21

 

如果按照上述底限发放员工的病假工资,那必须考虑下面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今年我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时,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合并上述两个规定,第三十二条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无须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想绕开上述问题,按照法律本身,公司可以按照“81%”“80%+1”的方法来处理,但这个并不值得推荐。在法律之外,HR还应结合本公司的薪酬文化和管理理念,斟酌确定本公司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实务中,有部分企业明确每年一定天数的全薪病假天数,也有企业明确病假当天按照本人日工资的50%80%发放,具体标准不一而同。病假工资标准定的过高,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另一方面也“诱发”了无病小养、小病大养的现象;病假工资标准定的过低,导致员工对于企业的薪酬制度乃至人力资源管理的低认同度,影响公司整体的管理。

 

另外,如果员工有病假休息的当月,还因为有事假等原因导致应发工资数值低于最低工资的80%,个人认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 举例说明应发工资的发放:

A公司规定,员工病假的,病休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员工事假的,事假日不计发薪水。员工加班的,以员工月薪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分别按照工资标准的150%200%300%计发加班费用。

 

案例1——

员工甲固定月薪4350元,20167月,甲应出勤天数21天。

71-75日正常出勤、休息;76-713日连续8天病假;714日至20日员工正常出勤、休息;721日事假休息1天;722日年休假休息1天;723日加班8h(不安排调休);724日至731日正常出勤、休息。

计算:甲7月份应发工资是多少?

 


算法:应发工资=正常出勤日工资+视同正常出勤日工资+病假工资+加班加点费用。

正常出勤日工资=4350/21*13=2692.86元(13为表格中标准出勤13天)

视同正常出勤日工资=4350/21*1=207.14元(1为表格中标准年休假722日)

病假工资=1770/21*80%*6=621.43元(676日至8日、711日至13日)

加班加点费用=4350/21.75*1*200%=400元(1723日)

因此,20167月,甲的应发工资=2692.86+207.14+621.43+400=3921.43元。

 

案例2——

员工乙固定月薪4350元,20167月,乙应出勤天数21天。

71日正常上班后,72-731日连续30天病假。

计算:乙7月份应发工资是多少?

 


算法:应发工资M=正常出勤日工资W+病假工资Y

正常出勤日工资=4350/21*1=207.14

病假工资=1770/21*80%*20=1348.57

因此,20167月,乙的应发工资=207.14+1348.57=1555.71元。

由于1555.71≥1461=1770*80%),因此,公司无须另行支付乙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案例3——

员工丙固定月薪2175元,20167月,丙应出勤天数为21天。

71-75日正常出勤、休息;76-724日连续19天事假;725-31日连续7天病假。

计算:丙7月份应发工资是多少?

 


算法:应发工资=正常出勤日工资+事假工资+病假工资

正常出勤日工资=2175/21*3=310.71

事假工资=2175/21*0*15=0

病假工资=1770/21*80%*5=337.14

因此,20167月,丙的应发工资=310.71+0+337.14=647.85元。

此种情形下,虽然丙的应发工资647.85≤1461=1770*80%),但并非因为丙全月病假所致(含事假),所以A公司仍然无须另行承担丙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务中,HR结算工资时经常是做“减法”去核算工资,先默认为全月工资,然后减除扣除的病假工资、事假工资。但是,严格意义是,核算工资应该是做“加法”,先将当月出勤情况进行分类(比如正常出勤,病假,事假,年休假),然后分门别类的核算每一种出勤情况下应发的工资额度,最后进行相加。此种意义下,病假当天不是常规理解的“正常日工资-扣发的病假工资=应支付的病假工资”,事假当天也不是常规理解的“扣减当天工资”,而应当理解为,病假应发放日工资+事假当天日工资(实际事假工资为0)。虽然HR会通过eHR系统或excel公式回避了这个问题,但背后的逻辑我们不应该混淆。

 

  • 总结:

因为法律法规的地方差异性,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仅基于目前江苏的法律环境,并且也仅仅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审视薪酬发放的法律应用。但在实务中,单位是否可以仅仅执行该项最低标准,自然不能一概而论。薪酬管理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合法性仅是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HR应根据本单位的各种因素综合制定可执行的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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