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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联合以票控税需要制度支撑(山东日照地税经开区局)

 江湖一飘168 2016-09-09
国地税联合以票控税需要制度支撑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2016年8月31日B3版 2016-09-05 字体:【

国地税联合以票控税需要制度支撑

 牟现宏 王涛 刘敏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将无法采取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等征管措施,因此,部分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存在故意逃避申报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相关税款现象,纳税遵从度有所降低,税收管理的难度明显增大,需要对国地税联合以票控税进行探索和实践。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笔者认为,该条所指的税务机关包括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如果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即便纳税人是在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方面有违法行为,营改增后负责发票管理的国税机关也有权力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再加上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的发布实施,也为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加强合作,联合实施以票控税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是联合加强欠税管理。纳税人如果在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存在欠税现象的,国税机关及时通报地税机关;如果在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存在欠税现象的,地税机关及时通报国税机关。负责发票管理的部门,相应地对纳税人采取收缴发票或者限制使用、停售发票等措施。
    二是委托代征地方税收。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征收人员进驻国税办税服务厅负责地方税费的征收工作。国税窗口人员受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后,对符合应税条件的,由国地税征收人员按照规定分别征收相关税费,由国税窗口向纳税人统一出具代开发票和完税证明。在国地税委托代征点代开发票的,由委托代征点工作人员,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一并征收。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以票控税手段的缺失,是基层地税机关面临的突出问题,建议在税收征管法等总体框架内,就国地税联合以票控税的法律地位、政策依据、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让基层税务机关实施国地税联合以票控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
    根据当前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的税收征管数据不能适时直接共享的实际情况,搭建国地税联合以票控税信息化平台,主要功能就是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目前的征管数据中,自动提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自动反馈到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岗,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真正实现使用同一套税收管理系统,则在系统中增设“风险提醒”功能,只要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税收管理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停止发售发票,纳税人一旦缴纳相关税款及滞纳金,接受税务行政处罚后,系统自动销号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的发票管理职能。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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