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遭贼起诉物业 法院判赔1.5万.家住南京鼓楼区的刘先生家金银首饰和现金被盗,状告物业索赔20万;家住玄武区的吕先生家名表被盗,状告物业索赔37000元。日前,南京鼓楼和玄武两区法院判决了两起类似的案例,被告物业公司都因管理失职被判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 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中,只要能证明物业的确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一般都会判其作出适当的赔偿,但市民也应当注意到,物业公司应尽到的安全防范义务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为限,法院一般会根据物业的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014年5月18日,家住河西某小区的刘先生于当天晚上9点半回家时发现家中失窃。刘先生当即报警,经盘点,窃贼共偷走其家中现金、金银首饰、玉器及白酒等,总价值约合人民币数十万元。窃贼楚某被抓后交代,当晚,他从小区大门进入,从窗户进入二楼的刘先生家里,一通翻箱倒柜后偷走现金5万元、一枚19.2克的黄金戒指,还有其他二十多件黄金首饰,赃物已经被其全部卖掉,所得的钱连同偷到的赃款一起被挥霍一空。
去年1月9日下午4点多,南京市民吕先生回家后发现门锁异常,进门后发现家中700元现金及一块价值3.7万元的卡地亚手表失窃。吕先生随即报案。民警做完笔录后进行了刑事立案,但因缺乏有效线索,案件一直未破。
针对此类案件,在确定物业的责任时,法官一般会通过庭审和实地调查,看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一般而言,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系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物业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其应当尽到的安全防范义务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为限。法官在最终确定物业的过错程度时,也会根据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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