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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会见之“助产术”和“排雷手” ——胡瑞江律师在天讼讲堂的授课内容精编

 lgzlawyer 2016-09-11
编者按
日前,我所主任胡瑞江律师受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邀请,赴台州与当地律师一同交流刑事律师会见相关问题。本文系根据胡瑞江律师授课录音整理。
今天,我非常高兴能来天讼交流。江湖上流传着一句话:“天讼这么好,我想去看看”,很多人都想来,我抢了先。

关于会见这个问题,我想分四个部分来讲:
第一,会见为了什么?
这讲的是会见的目的。因为目的决定手段,我们为了什么目的才会选择合适的手段。

第二,会见做点什么?
这是会见的工作内容,我们会见要做哪些事情,是指从技能操作层面来讲。

第三,会见防点什么?
我们都知道,会见有风险,律师出事情,包括被惩戒,很多都跟违规会见有关。你必须知道会见中防着点什么。

第四,会见难在什么地方?
别以为会见那么简单,拿着三证直接去看守所就行。会见里面的一些难题等着我们去破解,所以我们就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去说。
第一方面:会见为了什么?即会见的目的。
有些律师认为会见很简单,会见无非就是向当事人传达家人对他的思念或者向他传递一些消息或者只是给他递支烟。然而这些不是我们会见的真正目的。

首先,会见不是为了去通风报信。

其次,会见不是支持当事人翻供。

在会见过程中,有些律师总是会训当事人,让他沿着自己的思路去做出辩解等等这些,这是不对的。再者,给当事人递烟或者传递问候更加不是会见的根本目的。

律师真正要做的是:
1.在会见过程中,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让当事人在懂法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正确的选择,这是律师会见最重要的一项目的。

2.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发现辩点

3.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由于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个时候律师必须要告诉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

4.人文关怀和亲情维系的纽带
我刚才说给他带去点问候,给他抽根烟(前提是看守所允许抽烟)不是我们最终目的,但是我们在服务的过程中肯定要做这样的事情。还比如,帮忙带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话,维系他与家人的亲情关系等等。
第二方面:会见干点什么?
(一)我们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列好会见提纲

具体展开,要做以下准备:
1.尽量了解案情
在会见前,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相关案情,包括:
(1)向家属了解案情
有些时候,家属在咨询律师之前已经了解到不少案件情况,可以作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础信息;

(2)向司法机关了解案情
例如,向侦查人员了解罪名和情节;

(3)利用互联网
媒体对有些案子的报道比较仔细,因此在会见之前,律师可以利用报道来对案子做些梳理。

此外,最好在会见之前还要列提纲,将会见时要沟通的问题列在纸上以防遗忘。
2.准备典型案例
我们给当事人讲述典型案例,缩短跟当事人的沟通过程,让其与案例进行比较,然后分析自己的行为,以最快的时间发现核心辩点;

3.列明量刑情节
像自首、立功、从犯、未遂、中止、累犯、首要分子等;

4.程序规定
在押人员很关心诉讼进程和各阶段的期限,在会见前应当把相关规定梳理清楚。

5.可能涉嫌的其他罪名
有时候,当事人家属跟我们讲的也不完全真实,因此所有可能涉嫌的相关犯罪都要熟悉,在会见时进行提供全面咨询,不能只看立案决定书或者拘留通知书上写明哪个罪名就只给他咨询哪个罪名,我们需要有发散思维;

6.家属的需求
由于会见时间相对紧迫,我们往往会忽略家属的一些需求,这就提醒大家,最好是能在纸上写清楚需要问的问题。会见完之后再瞄一眼,有没有遗漏。这个家事看上去无关紧要,实际上能让当事人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7.手续要准备齐
对于会见的手续问题,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这对于我们律师来讲是很麻烦的,尤其是全省各地办案的律师,真的是很苦恼,《刑讼法》就规定了三证,但是除了三证之外,有些看守所就私下确定了其他条件。

比如,有些看守所就要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还有一种情况,原来律师的委托关系已经解除,新律师要介入,但是他需要原来律师来办;

8.告知办案机关
这项工作可以在会见前进行,也可以在会见后进行,但一定要“及时”告知。2015年就有律师因为没有及时把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办案机关而受到律协处分;

9.会见之前要告知委托人
虽然只是一个电话的事,但这让当事人的家属感觉到律师的尽心尽责。

我发现律师诉讼业务呈现出两个趋势:
1.服务可视化
就是所有的服务都让委托人看到,让他知道他花了钱,请了你,你在干活,这就是服务可视化。

2.诉讼可视化
就是把你所有的代理意见通过图表、视频等方式呈现出来,让法官、检察官一目了然。
(二)告知委托经过和自我介绍
哪怕你是很资深的律师,人家也不一定认识你,他会对你的能力产生疑问。你要告诉他,这案子是他家属通过怎样的途径找过来,最后再简单介绍一下自己,介绍的时候突出自己的专业特长。这样一来,信任感一下子就拉近了,这是很重要的。这项工作一般放在会见之初,也可以放在会见之中,视双方交流情况而定。

(三)了解案件事实
问罪名。为了隐藏侦查方向,有时候家属拿到的拘留通知书,跟实际侦查的罪名不一致。在首次会见的时候,辩护人要问清楚涉嫌罪名。问事实。问事实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律师会见室里,到底有没有被监听呢?《刑诉法》规定是不允许监听的。但是,是不是真的没有监听呢?这一点还不是很确定。所以,为了保险起见,问案情的时候,应当首先问在押当事人对侦查人员讲了什么。然后,以此为基础,根据需要深入发问,挖辩解。在当事人述说犯罪事实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辩点。

有些律师很喜欢打断当事人,我觉得这个很不好。他们文化层次高高低低不同,你不能要求当事人口才都很好,做过的事情一二三四给你讲出来。他讲不出来的,你一打断他,他反而更讲不出来,所以就让他讲,除非是他讲的太远了,让他收一收,不远的话让他讲下去。讲完之后,你再深入问他一些关键事实,这样他就会知道相关事实对其是比较重要的。必要的时候可以举案例。

举案例这个事情,在我原来办理职务犯罪案子的时候,经常要用这个套路。因为职务犯罪,尤其是受贿的案子,真的很复杂,包括贿赂和借款怎么区分,包括投入劳务和贿赂怎么区分,这里面有很多问题。但是,你要是跟他讲的很直白,就可能被误解为诱供、诱辩。所以你举案例,通过案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是真正的借款,在什么情况下是以借为名的受贿。通过案例引出合理辩解,效果更好,而且不会有风险。
(四)告知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里面,我们要强调几个权利,比如核对笔录的权利。到了法庭上,当事人要翻供,往往会有这种辩解,说自己签字的时候没有看仔细,确实很多人不看,他们都相信公安机关,相信侦查人员不会乱写的,但是语言的表述,有时候一字之差,意思就会产生天壤之别。因此,核对笔录很重要。还有就是提出辩解的权利。

公安的笔录,有时候有些该记的少记或者漏记,那这个时候怎么办呢?要提醒当事人,核对笔录时,不光是看他写的对还是不对,更要看辩解有没有记进去,没有记进去的话,可以要求补充,尤其对于命案、未成年人、职务犯罪的这种案子。为什么?因为有同步录像。我提了,你不给我补充也不要紧,到时候在法庭上我可以申请去看录像。这个时候,录像里还有些痕迹,要是不提醒他,他没有意识,录像里只能看到他看过笔录,也签字了,但是他的辩解不在里面。

再一个就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我们中国大陆刑诉法虽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但是《刑诉法》里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律师应当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讲清楚该权利,在遇到侦查人员逼供的时候,可以拒绝回答。

(五)结果分析和相关罪名的解释
在了解案情、明晰辩点和告知权利后,辩护律师应当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初步服务方案,分析案件的可能走向和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司法处理。

在具体操作层面,我主张在会见的时候要做个笔录,这也是刚刚讲的服务可视化的要求。做笔录,不是要给委托人看,而是把它放到案卷里面去。如果在后续服务过程中委托双方发生了纠纷,律师就可以把一沓笔录拿出来,证明在案件服务上是尽心尽责的,这是一个好处。

第二个好处,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提出了辩解,而这些辩解却没有被记入侦查笔录中,那么,律师会见笔录在后面的诉讼过程中就可以作为辩方证据。在侦查阶段,很多时候,律师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具有价值。但是你一点工作记录都没有的话,到后面审查起讼阶段,一旦发现原来的辩解有价值,再去制作笔录,对司法机关来说,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可信度要大打折扣。

为什么呢?因为在这个阶段,律师都阅卷了,应该知道这个案子里存在哪些问题了,所以你才去找犯罪嫌疑人做了这个笔录,自然会怀疑律师是为了迎合这个案子里的某些证据才做的笔录。但是如果说在侦查阶段,律师阅卷前就记载了辩解,可信度无疑更高。做笔录是个技能,这个问题可以专门讲一课,这次不展开讲了。
刚才讲的是侦查阶段首次会见的技巧。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上有两个值得研究和注意的问题。

一个就是怎么核实证据。
《刑诉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核实证据。虽有相关规定,但怎么核实?目前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以及六部委的规定,还有最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里面都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

怎么去核实证据?没有操作指引,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按照北京律师的做法,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核实证据,就全部给犯罪嫌疑人核实,带着全部案卷去核实。但是,有的律师认为这样做不行,包括我们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原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孝清先生,他写了一篇文章,提出这种核实证据方法是违法的。律师把所有的案卷给当事人看究竟是不是违法的,争议很大,没有定论。怎么办?我们律师在防范自己的风险的同时还要解决问题。

我的建议是分两种情形处理:
1.如果是客观证据
包括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这些客观性证据感觉没有问题。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辩解,他自己原来看过签过字的,也没有问题。


2.如果是证人证言等易变的主观证据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说,还是不要给犯罪嫌疑人看为好。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核实呢?我们律所的做法是将证人证言跟与其辩解不一致的地方设置成问题,然后询问。比如说在聚众斗殴案件里,当事人辩解说其当时在的队伍最后面,没有斗殴。但是有人看到当事人那天穿着红衣服,在队伍里面排第三个,在张三后面。辩护律师就可以问他,那天穿什么衣服,他说红衣服。再问他当时在谁后面,他说在张三后面。这样,辩护律师就可以判断证人说法更为可信。

再一个,如何处理“新辩解”。
在会见过程中,出现了原来笔录中没有的新说法。这个时候,我们要有警惕意识。首先,律师要问,这个辩解在侦查阶段有没有跟办案机关讲过。如果回答说一直有辩解,那就是他有辩解却没有记录到笔录里,这种情况,律师应当把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辩解的,跟谁辩解的,辩解了之后为什么没有记录笔录的整个过程通过记录笔录的方式把它记下来,要求调看相关讯问录音录像,证明这个辩解不是新辩解,是原来就有的,只是没有记入笔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来就没说过,是因为不相信公安机关,有些话不想跟他们说。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他愿意说了,他说了之后,对这个案子会有些影响,这个时候律师就要很慎重了,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把它记下来,司法机关就会怀疑是不是律师引导犯罪嫌疑人这么说的,毕竟原来没有这个辩解。这个时候我们要和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辩解跟其他在卷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有没有取证的条件。
第三方面:会见防点什么?
会见风险是我们律师行业里面风险比较大的一块。我把会见需要防范的事项归纳为六个:

1.不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公安规定不允许律师传递信函。这涉及到一些很具体的问题:比如说,大家都提到的香烟。香烟,传肯定是不允许的,

那抽呢?某些看守所墙上贴着禁止吸烟的标志,但是台子上放着个烟灰缸,抽没问题,但是不能带。

那水呢?他渴了,让你给他瓶矿泉水,有些地方不可以,有些地方可以,搞得律师无所适从,到底能不能呢?按照我的道理是不能的,喝坏了怎么办?说不清楚。

那照片让不让带?比如说他想老婆、女儿了。可以看,可以带,但是不能私下带。你跟民警说这是照片,一般都是可以带的,民警不同意就算了,绝对不能私下里带,不然有问题了说不清楚。

带食物,有没有问题?按道理,一般不能带,但这并没有什么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提审的时候还买快餐给犯罪嫌疑人吃,但对于律师而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2.通讯工具的问题
这是高压线,坚决不能碰,包括用手机拍照片也不行。

3.不引导当事人做虚假陈述
关于如何鉴定虚假陈述的问题,这又让我想到《刑法》第307条,关于指使证人做伪证的规定。什么叫伪证?伪证就是跟事实不相符。什么叫事实?事实是侦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要格外注意,这个时候判断是否虚假就一个标准,看看能不能和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如果它和其他证据一点都对不上,那就可能是伪证。

4.不将律师工作中获得的案情告诉当事人
比如,五个人共同犯罪,三个人在逃,两个人抓起来了,他是其中之一,然后在整个的服务过程中,你知道其他三个人没抓到,要不要说,这是个问题。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你一旦将这个情况告诉犯罪嫌疑人就强化了他翻供的心理。杭州之前有一个著名的“铁笼沉尸案”,就存在各犯罪嫌疑人没有同时到案的情况。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的时候,“落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是不一致的,如果律师把其他人没到案的情况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就可能误导其作出不实陈述。

5.进行串供
这个大家都清楚,我就不展开叙述了。

6.进行其他不适当的活动
打个比方,在代理刑事的过程中,会有一些民事问题的处理:比如说公司的股东涉嫌犯罪了,但是公司的一些文件需要他签字,这应该怎么办?尤其是涉嫌经济犯罪的,可能涉及到事后追赃的问题,怎么处理?你觉得跟刑事案子无关就以为拿去给他签字没有关系,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这涉及到后面赃款赃物的追缴。如果他把财产处分掉了怎么办?因此,我们在操作中要跟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汇报一下。
第四方面:会见难在什么地方?
梳理之后,我认为有四点。
1.会见次数增多
新的刑诉法实施之后,收费没上去,会见次数上去了,尤其是侦查阶段大部分案子没有限制了,随便什么时候都可以去见,这对律师而言,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而且会见的理由五花八门,甚至有些委托人要求律师一个礼拜去见一次。

2.贿赂犯罪会见难
大大小小的贿赂犯罪案子,检察院一般都不给会见。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三个条件,第一个五十万以上的,第二个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三个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这3条没有一条是具体的标准,即便是第一条五十万以上,其后面还有个“情节恶劣的”选择性规定。

特别重大案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就导致了司法实践的随意解释,只要跟贿赂沾边的,他都给你列进去。

面对不让会见这个事情,我们还是有应对办法的,我把它总结成七个字:
第一个字,靠“脸”。
这个“脸”不是颜值,是沟通。

第二个字,靠“唬”。
有些案子打“擦边球”,嫌疑人其实没有什么职务,受贿金额也特别小,但是就是不允许会见。我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于是我写了书面申请,在里面注明一句“要是贵院不同意会见的话,请书面答复”,有些“擦边球”案件书面答复不许可会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是一个极小的贿赂案件,反贪局面子上也挂不住,可能就可以会见了;

第三个字,就是靠“告”。
向同级检察机关,包括上级检察机关控告。但是,控告不能乱告,前提是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四个字,靠“磨”。
既没“脸”,又“唬”不住,还不敢“告”,怎们办?只能靠“磨”,三天两头去检察院申请会见,“铁杵磨成针”,不厌其烦,终给你见;

第五个字,靠“信”。
现在法律限制律师会见,但是没有限制律师写信,包括《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里面也有这样的规定,保障律师的通信权。所以,遇到职务犯罪不让会见的,你可以写信递进去。但是他们不一定马上能收到,至少要过一段时间。依我的实践经验,我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能收到。这是我们目前能干的事了;

第六个字,靠“等”。
侦查终结前,依法必须安排律师会见,那就等,大不了等七个月,也可以等到;

第七个字,靠“舍”。
实在不让会见就放弃,大不了找其他案子,只能这样自我安慰。
3.陪同会见难
现在单人会见问题少点,但你要带人去的话(带本所的实习律师问题还小一点),而且是带了本所的执业律师,同时该犯罪嫌疑人还请了另外一个所的律师,也就是在已经有两个辩护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个还要带本所的律师做助手,这就出现问题了。

在上海,我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我带本所的一个律师去会见,看守所不让会见,理由是已经有两个律师了。即使我说另一名律师是助手,也不行,因为超过了只许两个辩护人的规定。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虽可以作为助手陪同会见,但必须经过办案机关的确认。可是,办案机关根本就不给你出证明。

4.把握界限难
当事人都想让律师教他怎么说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但是教不教,能不能教?这个问题很关键,律师只能通过自己的服务去适当的引导当事人做出合理辩解。“你怎么能这样子,你那样说不就好了”,类似这种话,律师是不能说的。对于律师来讲,首先,肯定强调不能教。一教就出问题。其次,从律师的职责来讲,我只能提供对他有利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包括他自己也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是合法的。

刑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辩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辩护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娴熟掌握会见技能才能为阅卷和法庭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希望此文对爱好刑辩的青年律师们有所助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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