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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定额纳税人:该领定额票还是机打票

 songsgt 2016-09-12

个体定额纳税人:该领定额票还是机打票

时间:2016-07-01 11:26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同鹏 

  刘先生在山东轻工业学院长清校区开了一家超市,开业之初,他就遇到了一个难题。


  “我是一名按照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发票时,弄不清是该申请机打发票还是定额发票?我个人觉得,初期业务量小,用机打发票就得配备电脑、打印机、税控机,成本一下子增加好几千块钱,真心舍不得。听朋友说,用定额发票也不现实,如果遇到大客户,接个上万元的大订单,定额发票消耗量太大,而且有的客户要求提供机打发票。各说各有理,我到底该怎么选择呢?”刘先生满脸愁容地问。


  事实上,刘先生的问题,在个体定额纳税人中很有代表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由于个体定额纳税人具有规模小、用票数额少、不能建账管理的特点,国税机关一般根据税源管理科的核定税额为其提供定额发票,基本能满足这类纳税人的用票需要。但如果纳税人偶尔遇到“大生意”,就会面临刘先生提出的问题。


  这个问题究竟该怎么解决呢?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的税务人员提出了解决之道。


  偶尔使用,可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用票需求申领发票。无论是申领定额发票还是申领机打发票,都是免费的。”该局纳税服务科科长沙泳介绍道。


  “如果刘先生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选择使用定额发票,偶尔遇到数额大的业务需要机打发票时,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 。”沙泳说。


  据介绍,纳税人申请代开机打发票的程序非常简便,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销合同(或者填写从办税服务厅领取的《代开普通发票确认证明》并由购买方盖章确认),有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要另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公章,到税务机关填写《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即可当场办理。


  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虽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而且主管国税机关为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代开发票时,对经营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只有在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再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经常使用,建议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


  如果个体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比较好,经常发生需要使用机打发票,沙泳建议纳税人主动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


  因为,政策规定只有“临时”发生需要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况时,税务机关才予以办理。如果已办理登记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经常发生需要代开的情况,或者代开数额累计较大时,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并且不耽误正常用票,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提前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


  至于刘先生担心的购置设备的费用问题,沙泳解释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并且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营改增纳税人,原税控设备升级后可继续使用


  有些个体纳税人原本就持有地税机关的税控设备,营改增后,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沙泳提醒,营改增个体纳税人只需携带税控收款机及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用簿到国税机关营改增业务办理专区,由税控设备供应商集中升级后,纳税人可领用国税机关的卷式发票继续使用该税控设备开具,不需再花费其他费用。


  据了解,在山东省国税系统,这一工作已于6月22日前办理完毕。集中升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的纳税人,可与税务机关联系,由税务机关与税控设备供应商联系后确定升级时间。


  除此之外,为了适应保险行业的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山东省国税系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该规定同时适用于证券、电信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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