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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 税收管理员职务犯罪案件(二)

 刘刘4615 2016-09-12



◆案例三:江苏徐州地税李小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房产契税、受贿案


  【案情摘要】


  李小满在担任江苏省徐州市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四科科员期间,利用办理房产契税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300多万元,不征少征税款1000余万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案情简介】


  李小满,女,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江苏省徐州市地税局云龙分局风险管理三科科员,曾任江苏省徐州市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四科科员。


  李小满于20lO年4月-20l3年4月在徐州市地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四科工作期间,利用办理房产契税等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多次收受权蕊、刘于顺贿赂,共计3l7.9万余元,帮助权蕊、刘于顺将二套房转为首套房,未满5年房产变为满5年房产,偷逃契税和营业税,从而不征少征税款共计人民币1008万余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李小满在归案后揭发了徐州市地税局其他人员受贿事实,也已退回了部分赃款。


  2014年5月16日,江苏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小满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点评与警示】


  本案与温学斌受贿案在犯罪情节上有相似之处,都是利用负责办理房产契税等职务之便,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法院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李小满数罪并罚。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陆续有不少房地产税收征管人员被查,表明房地产税收征管是税收职务犯罪多发领域,本案就是房地产税收征管领域腐败的典型实例。李小满作为办税服务大厅的一般科员,作案时间长,受贿金额大,3年时间里受贿317.9万元,不征少征税款共计1008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房地产税收管理员“位卑”却“权重”,如何确保房地产税收征管人员不掉队是本案给我们最深刻的警示。


  从温学斌案到本案,不难发现,房地产税收征管领域腐败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房产交易的税收优惠审批。具体来说,房产交易的税收优惠审批包括增量房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优惠审批。增量房主要有契税减半征收的优惠资格审批,存量房主要有契税减半征收、营业税减免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资格审批。为通过优惠资格审核,不法分子的惯用手段是利用税务部门和房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的漏洞,在税收优惠证明资料上造假。


  房地产税收优惠管理制度频频被不法分子突破,表明有些税务部门与房管国土部门的信息比对及交换工作存在严重不足。本案提示,各级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好综合治税的税收保障制度,重视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在内部监督管理中,盯住重要岗位,看住重要人物,防微杜渐,提高对岗位风险识别的敏锐性与控制的严密性。


  从李小满个人来看,其在房地产征管岗位3年,从小利小惠到一发不可收拾,有一个心理变化的过程。从一开始从事房地产税收征管起,她本应该对其岗位职责与风险有高度的警觉意识。但是李小满却以她的“无知无畏”,把危险与责任抛在了脑后,“义无反顾”跳进腐败的深渊,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李小满以她的悲剧经历为全国房地产税收征管人员上了一堂发人深省的警示课。身处房地产税收征管岗位,肩负重点税源征管的重任,是单位和领导的信任,是一种高度的责任。但是岗位的特殊性又注定了这是一个高危岗位,风险意识要贯穿在每一个行为和每一天的工作中,唯有警钟长鸣,才能不负使命。




  ◆案例四:江苏徐州地税吕新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房产交易税款、受贿案


  【案情摘要】


  吕新建在担任江苏省徐州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征收房产交易税收的职务之便,通过同学牵线,徇私情私利,对相关房产交易不征少征税款,合计人民币805867.29元,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案情简介】


  吕新建,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江苏省徐州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科员。


  2012年3月-2013年2月,吕新建利用负责征收房产交易税收的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接受欧红秋、王艳华、杨昊弱等人的请托,为他们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审查纳税资料中,明知道存在伪造无房证明、契税发票等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却视而不见,不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对相关房产交易不征、少征税款合计人民币805867.29元,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不到1年时间里,吕新建通过同学吴世鹏牵线,多次收受欧红秋等人的贿赂,合计人民币54.5万元。


  2013年8月10日,徐州市纪委监察局对吕新建调查谈话时,吕新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犯罪事实。案发后,吕新建的家属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


  2014年5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吕新建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点评与警示】


  这是一起困于“人情”而丢弃“原则”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


  公职人员在工作、生活、学习中,为人处世总会涉及一些人情,包括友情、亲情等各种盘根错节的感情。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大了,一旦所谓的“朋友感情”等代替执法原则,失去了执法尺度,就会导致违法犯罪。


  本案中,吕建新作为地税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对伪造无房证明、契税发票的情况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仅仅11个月的时间里,非法获取私利54.5万元,金额非常巨大。其中部分贿赂款是通过其同学收受。通过同学收受贿赂,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一方面,通过熟人的请托事项不容易推脱,放松了执法要求,徇人情之私;另一方面,是自己思想不坚定,禁不起金钱的诱惑,徇利益之私。徇私舞弊是社会的毒瘤,公正清廉才是人民的期盼。


  本案给公务人员敲响了警钟,在日常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和朋友、同学的关系,不能因为交情好就为他人谋好处,应当立场公正,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案例五:四川宜宾地税熊伟房地产交易过户受贿案


  【案情摘要】


  熊伟在担任四川省宜宾市地税局房地产税收管理办公室管理三科科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同事收受30余人贿赂,共计82.3万元,为其申请房地产交易过户时提供相关办证及税款缴纳方面的便利,构成受贿罪。


  【案情简介】


  熊伟,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四川省筠连县人,大学文化,原四川省宜宾市地税局房地产税收管理办公室管理三科科长。


  2009-2013年,熊伟负责存量房和非房地产开发公司权属变更的税收征管,以及代开发票的受理、审核、开具等工作。201O年被任命为管理三科科长。在此期间,熊伟单独或伙同其同事刘浪(另案处理)收受古燕、古剑、刘云等30余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2.3万元,为他们申请房地产交易过户时提供相关办证及税款缴纳方面的便利。


  2013年4月,侦查机关在侦办许东毛和周文辉涉嫌行贿案中,发现熊伟收受许东毛贿赂5万元的线索,遂于同月22目通知其接受调查。熊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受许东毛5万元贿赂的作案事实,并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事实。20l3年l2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熊伟犯受贿罪。诉讼过程中,熊伟及其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


  2014年5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熊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lO万元。


  【点评与警示】


  这是一起基层管理科长多次共同受贿、违规审批,致使房产交易相关税收大量流失的典型案件。


  侦查机关在侦办许东毛和周文辉涉嫌行贿案中,“拔出萝卜带出泥”,发现了熊伟受贿的线索。于是越挖越深,最后查实熊伟受贿金额达82.3万元。


  受贿次数多、时间长、金额大,是本案的显著特点。熊伟201O年才被任命为科长,可是他的受贿行为从2009年就已经开始。在实际情况中,边腐败边晋升的情况依然存在。税务机关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应该加强对干部的廉政审查工作,审查不过关的不得提拔。否则就会像本案一样,一旦权力大了,腐败也会更加严重。


  本案还有另一个特点,是熊伟伙同同事一起收受贿赂。共同受贿的案件,手法更加隐蔽,性质更加恶劣。他们分别负责不同的审核环节,联合起来牟取非法利益,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失去了效力,彼此互相照应、互不揭发。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企业不符合条件的涉税申请往往能够顺利通过审批,极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后果非常严重。作为一名税务人员:对同事违规操作的行为不立即阻止,反而参与其中,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常思贪欲之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灵丹妙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出版社《以案说法: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例选编》

编辑:华浩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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