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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征管 降低执法风险(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地税局)

 江湖一飘168 2016-09-21
完善税收征管 降低执法风险
金红 周伟成 卜佳 栾方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出台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的税收实施“一窗式”征收,目的是将契税征收环节作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保证不动产转让环节的相关税收不流失。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深入开展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带来的影响。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情形之一为“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情形之二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这两类情形有一个共同点,即转让方是被动转让或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转让方不能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而买受人善意取得了相关不动产的产权。如果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办理申报契税手续,则买受人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对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明确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方在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环节发生问题,导致善意买受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税务机关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带来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公布了该文件。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都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从实际操作来看,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一般由纳税义务人承担或扣缴义务人先行缴纳。自2017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可能不再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转让环节需要缴纳的税费。从税收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形,有相当一部分原产权人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其中大部分发生资金链断裂、连续亏损、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等情况,已不具持续经营能力,无能力支付和承担相关税款。保证转让人取得的转让收入相关税款入库,存在较大的征管难度,税务机关应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新的挑战,税务机关如何应对?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税法遵从度不高的企业及时预警,税务机关先行介入。可将拥有房产、土地,同时存在大额欠税、纳税申报不正常、初步判断不具持续经营能力作为风险指标,建立预警模型。一方面税务机关按正常征管流程催报催缴,另一方面建立专人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巡查、核查经营情况,了解风险企业资产的抵押时间、金额和对外担保情况。通过及时沟通,掌握第一手信息。此外,对欠税明细信息进行梳理。

    落实协税护税机制。由于在法律层面缺少具体合作内容的细化规定,在现实征管中,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存在一定的障碍,税务机关处于被动位置。比如,上述法院裁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税务机关只有在契税纳税人持法院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办理纳税申报时才能知晓,事先无法掌握信息,并及时介入。建议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各级税务机关主动与当地法院、房管、国土部门协调,建立合作机制。比如,法院在受理此类诉讼案件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提前对转让方及涉及的资产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对初步判断具备正常纳税能力的转让方,可以其信息纳入第三方信息库,及时监控纳税人是否及时申报所转让资产相关收入和税款;对不具备纳税能力的转让方,为后期启动行政强制措施作好准备。此外,税务机关可定期将有房产、土地资产,同时存在大额欠税,且纳税申报不正常企业的名单传递给房管、国土部门。房管和国土部门将企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客观评估企业情况。

    健全强制执行机制。在征管实践中,纳税人发生欠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从存款账户中划扣税款为主。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由于实际工作情况较为复杂,操作难度较大,很少使用。比如,要确认财产是否已设置担保,财产的抵押、质押、留置是否在欠税之后,须考虑不动产管理部门对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配合程度。由于法院的裁判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并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与相关部门建立起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强制执行程序的操作较为顺利。因此,建议由法院统一判别所涉不动产是否已设置担保,确认不动产的抵押、质押、留置是否在欠税之后等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

    在经济运行新常态下,发展形势复杂多变,社会法治化程度会越来越高。未来,运用法律手段参与经济管理、不动产司法拍卖活动也会越来越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税收的征管手段和程序,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基础上,减少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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