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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从方正诉宝洁“飘柔”字体侵权案,看单字字体著作权法保护条件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9-12

 

文/陈平凡 吴轩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单字字体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未形成统一的定论。然随着计算机软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计算机字库已经逐渐趋于产业化发展,各种富有艺术感的字体,如倩体字体、秀英字体等相继出现,并用于产品名称或企业商标,字体字库产业发展需要有力的法律支撑。但鉴于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单字字体的保护未明确规定,使得当此类(类似)纠纷出现时,造成司法实务裁判各异。本文以方正诉保洁(飘柔)一案为切入点,结合理论研究和实际状况,对单字字体著作权法保护之条件进行详细说明,旨在构建适当的单字字体保护体系,解决实务分歧,促进字体产业化发展。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方正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企业,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后方正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方正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并通过技术手段对倩字字体进行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2008年4月22日,方正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方正倩体系列(粗倩、中倩、细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倩体的原始设计人为字体设计师齐立。后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方正公司多种独创字体。本次诉讼仅针对其使用的倩体“飘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的使用。方正公司认为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方正诉宝洁(飘柔)字体侵权一案,在历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后,最终以方正败诉而告终,两级法院均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两级法院判决书不同理由相同结果,引发了外界对单字字体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探究和争论。


该案一审法院主要是对字体字库和单字字体进行分析衡量,法院认为方正的倩体字库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字库中的单字不能认定为美术作品,因此方正以保洁侵犯其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对“飘柔”二字的使用,视为经方正公司模示许可行为,并非侵权,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的案例发生在南京“汉仪诉笑巴喜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笑”、“喜”二字侵权案中认定,笑巴喜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汉仪秀英体字库中的“笑”“喜”二字侵犯了汉仪公司的著作权。


二、一审、二审判决的合理性分析


一审海淀区法院肯定了字体字库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之条件,但对构成字库的单字,却认为缺乏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原判决如是:“……本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一审判决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讲,整体与部分关系显然存在逻辑混乱的问题,要知道有时候关键部分对整体具有决定性作用。一审法院的推理是“只见树林,不见树木”,如此逻辑难以服众。


二审法院另辟蹊径,避开对字体字库和单字字体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从默示许可的角度,认定宝洁不构成对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见于《著作权》修改草案三稿中第42、43、44、45条,分别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和明示许可,并没有“默示许可”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依据默示许可制度进行判决,实在是较为牵强。


三、普通汉字、字体单字、字库字体的性质分析


(一)汉字是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每个汉字的结构和笔画是固定不变的,是公共领域通用的,不能独占使用。汉字主要功能在于日常交流沟通,是传达感情或者是表现思想的一种实用工具,普通的汉字并不存在视觉审美感。


(二)字体单字,例如楷体、宋体、隶书等单字字体,其实就是指趋同或者统一的某种特定的文字之表达特性与风格特征,或称文字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某种特定字体的字型风格、字体形象覆盖了这一字体的所有单字,具体渗透和表现在这一字体的所有单字上。字体是从书写的角度和单字整体外形进行呈现,一种字体常常是统一的风格和写法特点,例如草书、魏书、楷书、行楷等,从外形可以直观辨别。字体在符合独创性和美术感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例如书法作品此类是属于字组,单字“夀”,“道”在一定情况下亦可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字库字体,主要是利用计算机软件对普通汉字进行科学的数字化分析,通过设计师精心设计而形成的字体,诚如本文中提到的方正倩字字体、汉仪秀英体字以及汉鼎字体等。因此字库字体实际上是普通汉字的美化和艺术表现。运用著作权“二分法”理论,对于字库单字字体,更多的体现“表达”,而非思想。在方正诉保洁一案中对计算机倩体“飘柔”二字的著作权保护,保护的是这二字在倩体下所表现出来的“亲切优美、柔美华丽,如同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的艺术造型和外观式样。


字库字体并不是字的笔画、结构简单的变化,也不是书法字体的转化所形成,来源于设计师对汉字的数字化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字库字体的外形,诚如该案中方正公司所述:倩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和顺序而创造。因此字库字体所呈现的是外形而不是意思和思想。


四、单字字体著作权法保护之条件


(一)单字字体的著作权法保护之理论争议


对于字体字库是否应该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怎样保护,理论界也存在很大的分歧,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平:“对于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没有说不应该受保护,不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该观点主要是从字库字体的市场价值出发,认为市场对字库字体有需求,能产生价值,为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在《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非但不应该排除,而且鼓励提倡予以保护。与此相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认为:“将字库中单字予以著作权保护,非常容易以行使著作权之名去侵犯其他价值”。该观点主要是从防止著作权滥用角度出发,鉴于字库中字与字没有统一的区分标准,很难对是否侵权进行准确的把握,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出现纠纷时,应该更多的考量使用者的合法、合理行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认为:“字体分为没有著作权的传统字体、对传统字体稍加改动但没有独创性的字体、对传统字体改进很多且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和前不见来着高度独创性的字体”该观点比较中立和谨慎,对单字字体的保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满足一定的著作权法保护条件。


(二)单字字体著作权法保护条件之形成


在我认为,对于单字字体是否应该予以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也不可秉着法未明确规定就应该保护或者不予保护的绝对观点来考量。纵观国外,对字体的保护的态度也不尽统一,美国、日本、韩国并不主张对字体进行著作权法保护,但不排除其他部门法的保护;英国、德国、法国明确对字体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然而鉴于汉字异于西文的复杂性,应该在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对单字字体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联系实务和理论界观点,我认为单字字体是否应该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实用性


单字字体的实用性,应该严格区别于普通汉字的实用性。单字字体的实用性更多倾向于商业实用。随着现代科技信息的发展,字体也由传统的隶、楷、行、草,逐渐演变成多种形式如微软雅黑、倩体字等。而字体的功能作用也不限于沟通表达思想,在市场经济下字体以其独特的“造型外观”形成一种科技产业,专用于某种产品名称或者企业商标。正如陈丽萍所言,“从历史上的甲骨文、篆书、金文、隶、楷、行、草,到当今各种书法、美术创意字体,中文字体在传情达意的同时,更多地表达视觉审美含义,已经成为人们思想的符号、文字的衣裳。字体会强化汉字传递的功能,赋予汉字性格。


2、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对于字库字体的独创性判定可以从以下角度或者标准来衡量。


(1)单字字体的独创性应该考虑该字体作品形成的方式,即投入的技巧、劳动等。对于本案中方正倩体字来说,该字体的形成是依托数字和技术,由设计人员对传统汉字进行数字化分析,凝聚了设计人员大量的劳动后形成的,而不是简单的复制和抄袭所成。


(2)单字字体作为一种智力成果作品的形成应该保护体现“个性化”和差异化。对于单字字体的保护保护的是其外形设计,而非思想。经过数字化设计的单字,应该体现设计师的独特风格、创造理念。诚如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所言:“假如某种字体并非长期流传、成为国家标准形状,而是由软件公司聘请书法家逐一撰写,体现书法家个人的艺术视角和具有个性化的艺术美感,与前人的字体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则这些字体构成美术作品”。类似于台湾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规定中“字型绘画”,强调的是字形设计的整体理念。像倩体字,幽雅、柔美华丽,如少女听听玉立。


3、美感性


美感主要从视觉审美角度来辨别,是较为抽象的概念。美感是对于美的感受或体会。审美活动中,对于美的主观反映、感受、欣赏和评。美感是“‘具有审美意义’乃是对某物内在美学价值的描述,而美感则是主体对具有或不具有美学价值的某物外在感知的结果。”对于字库单字的美感的判定,可以类比美术字体的特征,在视角上达到第一,美术作品的效果;第二,区别其他字体。


五、结论


基于单字字体的特殊性,在对其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认定时,为平衡各方利益,应该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纵然理论界意见不一,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学说,最重要的是达到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字体不同于美术(书法)作品,在讨论字体问题时,应尽量结合实际,按照不同字体情况而区别对待,寻求个案正义。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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