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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竟是男人之间的约定,已瞎……

 云雾山中986 2016-09-13

 

【诗经被误读 '执子之手'原来是男人之间的约定】


《诗经》作为经典,译本众多,殊不知却有许多错误。“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大家以为“窈窕”是指苗条、貌美,而根据权威《毛诗正义》:窈窕,幽闲也。而“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并非男女之间的誓言,而是男人之间的约定...


《诗经》中的爱情诗,反映的其实是当时男女自由恋爱结合的情形。这是原始母系社会群婚制度的残余。传说殷商的始祖商契就是由他的母亲简狄吞食玄鸟之卵而生的。


《史记·殷本纪》:“殷契,母曰简狄……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诗经·大雅·生民》中对此有很好的描述,这是群婚的反映。


后来,这种风俗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残留下来,《汉书·地理志》中还记载,燕之蓟地,“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婚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这说明,这种风俗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很多地方都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


当然,统治阶级也定出了种种礼教,规定婚姻要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礼教来作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工具。


但对庶民来说,在“诗经时代”,礼教的束缚并不是广泛而深重的。据《周礼·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命者罚之。”以此看来,当时国家是允许甚至鼓励男女如此结合的。


这种情况在《诗经》中也有所反映,如《郑风·野有蔓草》:“邂逅相遇,适我愿兮……邂逅相遇,与子偕臧。”男女不期而遇,就可相偕隐藏于静僻之处,如愿以偿。



又如《郑风·褰裳》:“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男女双方完全可自由选择。


《郑风·将仲子》反映的也是自由结合,但已有许多约束,女方顾虑父母、诸兄和众人之言了。《鄘风·柏舟》中少女的婚姻,因受到母亲的严重干涉,不得不发誓“矢死靡它”。


《豳风·伐柯》就更进一步明确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


《齐风·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不能娶妻了。一般说起来,礼教的要求,对下层人民可能松些,对贵族上层,可能严些,但也不尽然。


《诗序》承认在卫宣公之时,“公室淫乱,男女相奔,至于世族在位,相窃妻妾”。贵族违礼私奔的事,史不绝书。就是孔子自己,也是其父母“野合而生”的。


《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之父叔梁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但孔子并没有因此受到社会歧视。


又如《郑风·褰裳》:“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男女双方完全可自由选择。


《郑风·将仲子》反映的也是自由结合,但已有许多约束,女方顾虑父母、诸兄和众人之言了。《鄘风·柏舟》中少女的婚姻,因受到母亲的严重干涉,不得不发誓“矢死靡它”。


《豳风·伐柯》就更进一步明确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


《齐风·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不能娶妻了。一般说起来,礼教的要求,对下层人民可能松些,对贵族上层,可能严些,但也不尽然。


《诗序》承认在卫宣公之时,“公室淫乱,男女相奔,至于世族在位,相窃妻妾”。贵族违礼私奔的事,史不绝书。就是孔子自己,也是其父母“野合而生”的。


《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之父叔梁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但孔子并没有因此受到社会歧视。


后儒没有联系当时的社会条件,只用僵死的封建礼教观点,对《诗经》中的情诗妄加解说,宋儒王柏甚至把《诗经》中的这些珍宝当做垃圾,主张从《诗经》中删去。


其实,孔子自己倒是能较正确对待这些情诗,他并不是禁欲主义者,孔子承认“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他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在这里,孔子并不否认好色是人的本性,只希望人们能像好色一样好德。



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这是孔子对《诗经》的总体评价。什么叫“思无邪”?南宋吕祖谦释为“作诗之人所思皆无邪”。


对《周南·关雎》这首情诗,孔子的评价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肯定了这首诗不是非礼的“淫诗”,这说明他对情诗的评价是客观的。


孔子还对他的儿子伯鱼说:“女(汝)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


《周南》和《召南》是《诗经》中的两个部分,共有诗25首,其中不但有《关雎》、《摽有梅》一类的情诗,还有《野有死麇》这样露骨地写男女自由结合的情诗,而孔子却对儿子说,如不学这些诗,就等于面墙而立,一无所知,寸步难行。


这说明孔子的思想是相当开放的。《论语正义·阳货》谓:“时或伯鱼授室(结婚),故夫子特举二南以训之与?”此说有些道理。


这里顺便说说孔子对女子的评价问题。在《论语·阳货》中,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逊),远之则怨。”“养”即对待、相处之意。那些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的小人,确实是很难相处的。


问题是孔子把女子与小人并提,有轻视妇女之意,当然是错误的,应当批判。但无论如何不能说,这句话本身包含有“夫为妻纲”的意思。至于后世所谓“女子要三从四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说法,更是与孔子不相干了。


《诗经》中包括多首对恋爱婚姻持不同态度的诗篇,这说明,在当时存在不同的婚姻制度。据研究,“诗经时代”的时间跨度可能从西周到春秋末期,涉及的地域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因此,存在不同的恋爱、婚姻制度和习俗是很自然的。(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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