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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控制人行为的五大因素

 自在云之南 2016-09-13
影响人行为的五大因素。1、对人行为的影响与控制,有五大精神因素:一是理想、信仰。理想决定人生基本走向,信仰则决定人生基本立场、基本价值观。二是法律。法律含有权利与义务二方面的规范,正常、健康、正义的法律确定人权,确定义务,不正常、不健康、不正义的法律虚设权利(实为剥权)、多设义务。法律按通常的理解含有很多禁忌、禁制,事实上也是如此,法律上的禁忌、禁制对人的行为控制至关重要。正是法律上的禁忌、禁制形成了人行为方面的趋恶倾向的防线与障碍。当人如欲作恶时,人不得不考虑法律所规定的那些惩罚后果,从而有所畏惧而不敢作为。当然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太过愚昧,他(她)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则他(她)当然不会知晓他(她)行为后果的应受法律惩罚性,如此,当他(她)受到法律惩罚时,他(她)竟不知道是出于何因?这是很可悲的。即所谓法盲的悲剧。与一般人所理解的不同的是,法律实际上不仅仅是禁忌、禁制,法律包含有授权性的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二类。前者通过法条授予人权利,后者则通过法条告知人义务。权利可享可为,义务则应为、可为或不应为、不可为。应为、可为的义务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不应为、不可为的义务为消极义务,如不能伤人身体、夺人生命、偷盗财物等等。权利是受法律确认与保护的,义务则由法律确认并保证履行,如不履行则一定或可能受法律制裁,这当由具体情形而定。人们之所以易于将法律视为甚至等同于禁忌、禁制,主要是由于受传统影响。在我们的传统之中,禁止性规范要大大多于授权性规范,义务要多于权利,因此,久而久之,人们就将法律视为甚至等同于禁忌、禁制了。“你不能违法,因为法是高压电线而不能触碰”,这是人们对法禁忌、禁制性质的最具象征意义的表述,事实上,法不仅仅是高压线,法更是阳光、雨露,授予你权利,保护你的权利,推动你在法的秩序之中追求幸福。三是道德。如果说法是影响人、控制人的外部规范,则道德就是影响人、控制人的内部规范。外部规范当然要内化为人的内部意识才能起作用,如外部法律规范须内化为内部法律意识而存在并起作用。尽管人类关于道德的思想、理论对人来说亦是外部的,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却有很大的不同。法律规范严整、正式并因由国家公示而广为人知,道德规范则不同。一般国家社会的道德规范并不严整也无国家公示,即使有国家公示也因其无被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无法真正得到遵守,所以,一般道德规范不完整、不系统且来源广泛。因此,人们欲形成自己的道德意识就总是由自己去向外部求得而最终形之于人的内心,由此,我们只能说人的道德规范是内在性规范,尽管这些内在性规范也是从外而来的。除非人创立了新的规范而向外输出。法律规范有确定性、唯一性特征,道德规范则不同,具有不确定性与多元性,即使是所谓社会公德也是这样。社会公德从没有固定的、唯一的性质。人民的私德就更是各各不同了。作为道德的人类意识也是控制、影响人行为的重要因素。尽管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是软性的(这与法律的钢性约束力恰成对比),但此软性约束力对不同的人来说却大大不同。对忽视甚至践踏道德的人们来说,道德对他们的约束力是零或负数,对尊重、遵守道德规范的人来说,道德对他们的约束力是数值大小不一的正数。当然,道德一词千古未变,道德的内容则有不同。在当下,我们只能尊重、信守我们所真心认可的具有前瞻性意义的新道德,而不是“三从四德”之类的古老道德,或“五讲四美”之类的现代浅薄、简陋的所谓道德。四,在影响、控制人的行为的几大因素之中,第四项是生活方式。一定时代的人所具有的独特生活方式深刻地影响、控制着人们的行为,而生活方式的形成又与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科学技术水平、文化教育环境因素密切相关。一个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在美国有美国人的生活方式,在中国有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美国人喜欢演讲、辩论,这与他们思想自由的价值观、竞争性的政治制度相关,中国人并非不喜欢演讲、辩论,而是他们缺乏思想自由的价值观、竞争性的政治制度。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五、传统习俗影响。传统习俗对人的影响是很大的。一个再自由独立的人都不可能不受传统习俗的影响,除非你真正地特立独行,甚至遗世生活。比如我们中国人过春节,一到春节,几乎所有人都将按基本相同的模式开启生活。共产主义者曾经常讲移风移俗,改变中国,结果仍然是没有能改变强大的传统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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