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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什么是道德?

 Tomsp360lib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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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道德?

  姚大志  

每个人对道德都再熟悉不过了,因为人们一直生活在道德的环境中,并且也一直对自己或他人做出道德评价或被评价。因此,“什么是道德”这个问题看起来对每个人来说是再简单不过了。然而,从哲学的观点看,问题越简单,似乎越难回答。假如每个人都向自己提出“什么是道德”这个问题,恐怕也没有几个人能够说清楚。甚至对于专门同道德打交道的职业人士,如道德哲学家、伦理学研究者和思想教育工作者,想要清楚地回答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加令人失望的是,即使在关于道德和伦理学的专业著述中,我们也很难找到这个问题的明确回答。

要明确和完整地澄清“什么是道德”,我认为应该探讨五个方面的问题:(1)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区别;(2)道德的行为规范;(3)道德的品质规范;(4)道德的特征;(5)道德义务。让我们依次来讨论这些问题。

一、道德、法律

和习俗

要回答“什么是道德”的问题,首先需要做的事情是在观念上把道德与其他规范区分开来。任何社会都需要一些规范来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现代社会的主要规范有三类,即习俗、道德和法律。在当代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区分是简单而明确的:道德是“自然的”,而法律是“人为的”。道德作为自然的规范是不成文的,即它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并通过世代的践行而得以传承。与此不同,法律作为人为的规范是成文的,是人们为了明确的目的而有意制订出来的。因为道德是“自然的”,所以没有任何机构、团体或个人能够制订道德;因为法律是“人为的”,所以需要有某个权威机构来负责制订法律,这个权威机构就是政府。

道德与习俗的关系更为复杂。两者不仅在性质上都是“自然的”,而且它们从历史上看是同源的。起码在原始社会,人们就开始有了对行为的各种规定,而当这些规定沉积下来并且被人们自愿遵守的时候,这些规定就成了惯例,就变成了传统。对于原始社会的人们,这些传统的惯例既是习俗,也是道德。也就是说,对于远古时代的人们,习俗与道德是不分的。把两者明确分开,是晚近的事情。如果这样,那么使两者区别开的东西是什么?或者说,我们基于什么标准能把两者区分开?

学者们通常认为道德与习俗的区别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道德有关于人们品质的规定,而习俗没有;道德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而习俗的规定都是具体的;在对行为的评价方面,道德涉及善恶,而习俗不涉及善恶。但是在我看来,这些东西并不能区分开道德与习俗。首先,不仅道德有关于品质的规定,而且习俗也有关于品质的规定。比如我们中国人讲的“忍让”“恭敬”或“稳重”等,它们与其说是道德的,不如说是习俗的。其次,就行为规范本身来说,无论习俗还是道德,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因为无论是道德还是习俗,要行之有效,必须体现为规则,而规则都是具体的。就此而言,习俗与道德是一样的。最后,在一个生活共同体内部,如果某个人不按习俗行事,也会被认为是“恶”的。另外,习俗本身也有善恶之分,有些习俗会被看作是“恶俗”。也就是说,对于行为的评价,不仅道德有“善恶”的问题,习俗也有“善恶”的问题。

实际上,在任何时代,特别是在古代,人们只知道关于行为的规范是什么,不知道也无须知道它们是习俗的还是道德的。起码在以往的大部分历史中,习俗与道德一直是交织在一起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并不是从习俗中分离出来的。把规范分为习俗和道德,这只是学者们关心的事情,是他们对规范进行反思的结果。如果这样,我们如何能够把两者区分开?我认为把习俗与道德区分开的东西是“可普遍化”:如果一种行为规范是不可普遍化的,其应用仅限于特定的共同体之内,那么它就是习俗;如果一种行为规范是可普遍化的,其应用不仅仅限于某个特定的共同体,也适用于其他的共同体乃至整个人类社会,那么它就是道德。

另外,在研究“什么是道德”的时候,我们应该把“道德”与“道德学说”分开。“道德”是一种关于行为和品质的规范,并且它作为规范体系属于制度文明,尽管在不同的时代或者对于不同的民族,道德规范的体系可能是不同的。“道德学说”是关于道德的理论,而对于同一种道德体系,道德哲学家可能持有不同的理论解释,如功利主义的或者义务论的。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道德”而非“道德学说”。

二、道德规则和

道德原则

道德是一种规范体系,用以引导人们的行为和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道德规范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道德规则、道德原则和美德。道德规则和道德原则属于行为规范,它们决定了人们应该做什么。美德属于品质规范,它为人们的道德追求提供了典范,为遵守行为规范提供了动力。让我们先讨论行为规范,然后再讨论品质规范。

道德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其直接体现就是道德规则。道德规则对“人们应该做什么”给予了直接的和明确的规定,并且要求人们严格按照道德规则行事。人们服从道德规则的约束,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迫于环境或舆论的压力。由于人们的行为是各种各样的,所以关于这些行为的道德规则也是各种各样的。也就是说,道德规则的数量是非常多的,涵盖了人们行为的方方面面,例如“不撒谎”“不伤人”“不偷盗”“谦虚”“节俭”“礼尚往来”“童叟无欺”“孝悌”等。道德规则作为行为规范有如下一些特征。

首先,道德规则是社会基于共同利益对个人提出的要求。每个人往往都倾向于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实现自己的欲望。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个人利益或目标的实现与其他人的利益或目标是有冲突的。在人们的利益或目标有冲突的场合,为了共同体的利益、稳定和秩序,社会需要对个人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而道德规则就是这样的规范性要求。从童年开始,每个人从父母、师长、邻里那里习得了道德规则,它们作为道德传统而获得了传承。鉴于道德规则的数量极其巨大,它们通常都是不成文的。

其次,道德规则要求人们严格服从。规则是需要遵守的,无论它们是习俗的、法律的还是道德的。把某些行为规范称为“道德的”,意味着:如果人们按照道德规则行事,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如果人们不按照道德规则行事,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错误的。由于道德规则对“人们应该做什么”给予了明确的和直接的规定,所以人们必须服从这些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它们行事。一般而言,人们对这些道德规则的服从应该是无条件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把人们必须服从的道德规则称为“法则”。

最后,对于道德规则的服从,“应该意味着能够”。一个人服从某种道德规则,按照其要求行事,这需要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他知道该道德规则的要求是什么,因为只有他知道规则的要求是什么,才能按照其要求行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条件都能够得到满足。第二个条件是他能够做到道德规则所要求的事情,因为如果他做不到,那么规则对他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道德规则所提出的要求应该在人们的能力范围之内,否则这样的道德要求就没有意义。但是,一个人是否能够做到道德规则所要求的事情,这是一件有争议的事情,因为人们对“能够”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按照康德的观点,人们能够做到任何道德法则所要求的事情,只要他们拥有善良意志。

道德规则是一种直接的规范,它要求人们严格按照其指令行事。按照这些规则行事,就是对的,而不按照这些规则行事,就是错的。但是在某些场合,按照道德规则行事,可能会带来不好或者不可取的后果,或者可能与其他的道德规则相冲突。例如,某个人得了严重的癌症,并且其子女知道自己父亲没有应对此病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果子女遵循“不撒谎”的道德规则据实相告,那么这会导致其父亲更快地去世。在这种情况下,从道德实践说,人们会面临道德困境,不知所措;从道德理论看,人们会陷于道德悖论,无所适从。

当按照道德规则行事会带来不好的后果或与其他道德规则冲突的时候,我们需要更高一级道德规范的指导。这种更高一级的规范就是道德原则。上述例子中病人的子女陷入了一种道德困境:如果据实相告,那么会带来不好的后果;如果不据实相告,那么就违反了“不撒谎”的道德规则。我们把这样的场合称为道德困境,因为人们无论怎样做,似乎都是错误的。在这个例子中,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会支持这样的选择,即对父亲“撒谎”。但是在道德规则的层面,“撒谎”是不道德的,而只有“不撒谎”才是道德的。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在于,“撒谎”的行为如何能够是道德的?道德原则是比道德规则更高级的规范,这意味着,如果“撒谎”能够基于某种道德原则得到辩护,那么“撒谎”的行为就能够是道德的。也就是说,当道德规则相互冲突或者会带来不好的后果的时候,道德原则能够帮助人们摆脱面临的道德困境。

什么是道德原则?某些熟悉道德学说的人会认为,“最大幸福”或者“至善”是道德原则。然而它们并不是道德的原则,而只是道德学说的原则(功利主义或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原则)。道德原则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在一般情况下,它们无用武之地;只有在人们陷于道德困境而不知所措的时候,它们才告诉人们如何行事。也就是说,道德原则的本性在于解决“疑难杂症”。我认为,这样的道德原则有三个,即“行善”“公正”和“人道”。

所谓“行善”就是做能够带来更好后果的事情。“行善”不是道德规则,它不能具体地告诉我们去做什么,而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按道德规则行事。“行善”是道德原则,即只有当相关的道德规则遇到麻烦时,我们才援用道德原则来摆脱困境。行善原则要求人们:在面临善恶选择时,我们应该做善的事情;在面临大善与小善的选择时,我们应该做大善的事情;在面临大恶与小恶的选择时,我们应该不做大恶的事情。例如,“不撒谎”要求子女对患癌的父亲据实相告,但是这会加重他的病情,在这种情况下,行善原则给了人们违反“不撒谎”规则的道德理由。再比如,一个暴徒当街行凶杀人,一位路人有机会用棍棒击倒他,但是这会违反“不伤人”的道德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行善原则为击倒他提供了道德理由。行善原则聚焦行为的后果,它要求行为的后果应该促进相关者的利益或者减少他们的损害。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一种反驳:我在商业谈判中按照“不撒谎”行事,会给我带来不好的后果(经济损失),如果这样,那么我是否就有了道德理由不按照这条道德规则行事?你没有理由。按照道德规则行事会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这是常有的事。如果两者总是一致的,那么就不会有不道德的行为了。因此,只有当你按照道德规则行事会给对方带来不好的严重后果时,你才有道德理由违反该规则。

如果说“行善”聚焦于行为的后果,那么“公正”聚焦于人们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有一致的方面,也有不一致的方面。在利益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场合,人们之间的关系需要公正原则来协调。公正原则要求人们:如果相关者的相关情况是同样的,那么他们就应该得到相同的对待;如果相关者的相关情况是不同的,那么他们就应该得到不同的对待。例如,在分配利益与负担方面,公正原则要求雇主在分配收入时应该基于员工的资格或贡献,要求国家在分配征税负担时应该基于人们的收入水平。再比如,在涉及奖惩的时候,公正原则要求,人们得到的奖励应该与其所做出的贡献成比例,而人们得到的惩罚应该与其所犯的错误成比例。公正原则适用的另外一个重要领域涉及竞争,如考试、入学、求职、比赛、商战等。在这些场合,公正原则要求给予每个参与者以平等的机会。公正原则的实质是平等地对待所有人,而任何人在这个原则面前都没有特权。所谓“黄金律”,如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西方的“你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对待别人”,实际上都是公正原则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你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人,并且在相关者中你自己并没有特权。

所谓“人道”意味着每个人作为人类成员都具有普遍的人性,而且每个人作为实践主体所具有的价值内在于这种人性之中。人道原则要求:我们应该把每个人当作具有内在价值的主体加以对待。孔子讲“仁者爱人”,康德讲“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都是这个意思。从行为方面来说,人道原则的要求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尊重他人,因为他人与你一样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主体;另一个方面是援助他人,即如果有人陷入困境,我们负有施以援手的义务。如果说行善原则着眼于行为的后果,公平原则聚焦于人与人的关系,那么人道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共同体。每个人都是某个共同体的成员,尽管共同体有大有小,从家庭和社区,到国家(政治共同体)和国际社会(人类共同体)。也就是说,人道原则适用的对象可以是熟人、陌生人以及其他国家的人。也有人主张,人道原则不仅适用于人,也应该适用于非人的动物,甚至适用于整个自然界。

就行为来说,道德有两种规范,一种是道德规则,另外一种是道德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完全可以按照道德规则行事。但是当按照道德规则行事遇到麻烦的时候,人们就需要求助道德原则来解决困难。就行为规范而言,虽然康德的道德哲学对规则提供了很好的解释,但是问题在于他的道德规范只有道德规则,而没有道德原则。正如我们上面分析的那样,如果人们只是按照道德规则行事,有时就会遇到困难。康德解决困难的办法是“可普遍化的检验”,即如果道德规则经受住了这种检验,那么它们就从规则变成了“法则”。对于康德来说,按照道德法则行事,这是绝对命令。问题在于,即使“不撒谎”从规则变成了康德意义上的法则,它仍然解决不了所面临的难题,例如子女是否对患癌父亲据实相告的难题。但是,基于道德原则(如行善原则)来处理类似难题,问题则会迎刃而解。

三、美德

如果一种道德体系只是由行为规范(规则和原则)构成,并且人们也知道与特定场合相关的道德规则和道德原则是什么,那么仍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人们不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去做。也就是说,即使人们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也未必遵照道德的要求行事。道德行为需要两方面的因素才能促成:一方面是外部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内在的动力。道德规则和道德原则提供了外部的要求,而只有美德才能够提供内在的动力。

道德规则和道德原则属于行为规范,它们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美德属于品质规范,它告诉人们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品质。美德是人们按照道德要求行事所应该具有的品质,而这些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道德规则和道德原则之中。凡是有利于按照道德要求行事的人格品质,我们称为美德或善的品质;凡是不利于按照道德要求行事的人格品质,我们称为恶的品质。一个人完全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欲望和利益,这些欲望和利益的实现与道德要求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在两者一致的场合,人们按照道德要求行事,这没有问题。在两者不一致的场合,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会损害个人的利益,从而会给人们遵守道德要求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在这样的场合,人们只有具备了相关的美德,才能够抑制自己的私心和对私利的欲望,克服困难,按照道德要求行事。

按照我们的界定,美德是人们按照道德要求行事所应具有的品质。因为道德要求是各种各样的,特别是道德规则的数量巨大以至于难以统计,所以相关的美德也是各种各样的,可以说数不胜数。但是在数不胜数的各种美德中,有一些美德是基本的,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如此。比如说,儒家所说的“五常”就是指中国道德传统中的五种基本美德,即“仁”“义”“礼”“智”“信”。再比如,古希腊所说的“四主德”就是指西方道德传统中的四种基本美德,即“正义”“勇敢”“智慧”“节制”。在这些基本美德中,有一些与道德似乎是无关的,如“智”或“智慧”。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因为在将道德的规则和原则应用于指导行为的时候,在进行道德推理的时候,是非常需要智慧的。其他的基本美德也是如此。关于这些基本美德,我们要强调三点。其一,在中国与西方的基本美德中,有很大部分是重合的,这种重合典型地表现了道德的普遍性。其二,不重合的部分,在对方中实际上也是美德,只不过没有处于优先的位置。其三,不同的道德传统会有不同的基本美德,而不同的基本美德反映了不同文化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会生活之要求的轻重缓急。

道德的基本功能是使人们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行事,而要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行事,人们就需要拥有某些优良的品质。有些优良品质是道德的,如儒家的“五常”或古希腊的“四主德”;有些优良品质是非道德的,如“灵巧”或“坚韧”。美德是优良的道德品质,而拥有美德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个体来说,美德是习得的。在道德的意义上,人生过程就是学习美德和拥有美德的过程。从低到高,人们获得美德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成事”。在这个阶段,人们学习并且拥有各种美德,以便能够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行事。然而,这个阶段的美德只是使人们按照规范行事的品质,并不标示人本身的道德品质,也不表达行为的善恶,正如俗话所说,“盗亦有道”。也就是说,这个阶段的美德只是一种有利于行事的品质,而所做的事情本身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第二个阶段是“成人”。这里所谓“成人”,是指成为一个好人。当人们在道德学习的过程中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美德,并且在行动中体现出了这些美德,我们就会把这样的人称为“好人”。好人是拥有道德价值的人,并且在其言行中体现出了这些价值。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达到美德发展的这个阶段,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成为好人。

第三个阶段是“成圣”。对于某些非常特殊的人,他们的道德发展不止于成人,而是追求成圣。所谓“圣人”是指那些在道德上完美无瑕的人。在人类历史上,只有极少数人能成为圣人。在这种意义上,“圣人”是一种道德理想,是人们学习的楷模,是人生不断追求的至善境界。

让我们把上面的讨论总结一下:道德作为规范体系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即道德规则、道德原则和美德;道德规则和道德原则属于行为规范,美德则属于品质规范;行为规范规定的是“我们应该做什么”,品质规范规定的是“我们应该成为什么”。

四、道德的特征

要理解“什么是道德”,除了知道道德的内在构成(道德规则、道德原则和美德)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它的外显特征,即它与其他规范相比所具有的特征。与其他规范(如习俗和法律)相比,道德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首先,道德具有基本的规范性,它关涉的事情是对错。任何规范都对人们应该如何“为人处事”提出了要求,而道德规范为人们行为设定了对错的标准,即按照道德要求行事就是正确的,不按照道德要求行事就是错误的。而且,这样的对错标准对任何人类社会都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为社会生活的良善提供了指导,对个人行为的价值给予了规定。简言之,道德规范本质上是关于对错的规范。与此不同,习俗和法律的规则都可以与对错无关。比如说,我们中国人的习俗把正月十五规定为“元宵节”,但是我们不能说,把正月十五规定为“元宵节”是对的,把正月二十规定为“元宵节”是错的。同样,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高速公路的限速是100公里/小时,但是我们不能说,限速100公里/小时是正确的,限速80公里/小时就是错误的。也就是说,习俗把节日定在什么时候,或者法律把限速定在多少公里/小时,这里没有对错之分。另外,与其他规范相比,道德也是基本的规范。我们说道德规范是基本的,是因为它能够为其他规范提供支持的理由。比如说,道德能够为法律规定提供辩护的理由,而法律则不能为道德规范提供辩护的理由。

其次,道德具有普遍性,它是任何人类社会都应该具有的规范。我们说道德具有普遍性,不是指任何人类社会都有道德,而是指道德规范能够应用于任何人类社会。任何人类社会都有道德,确实是这样的,但是任何人类社会也都有习俗和法律。区别在于,道德的规范具有普遍性,而习俗和法律的规范没有普遍性。习俗是生活共同体的规范,不同的生活共同体具有不同的习俗,如穿衣吃饭、接人待物、婚丧嫁娶等。同样,法律是政治共同体的规范,不同的政治共同体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在一个国家被定为违法的事情,在另外一个国家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但是,道德是普遍的,像不撒谎、不伤人、行善、公平、正直、守信等道德要求,不仅适用于某个共同体,而且适用于所有共同体。即使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道德传统,不同道德传统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规范,但是如果一种规范是道德的,那么它原则上是可普遍化的。可普遍化是道德的一个指标,我们可以基于这个指标把道德与其他规范区别开。有些学者认为存在特殊的道德,这是不正确的。不具有普遍性(或不可普遍化)的规范只能是习俗或法律,而不能是道德。

最后,道德具有强制性,它是一种绝对命令。道德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要求,而这些要求是必须服从的,在这种意义上,道德是一种命令。正如康德所说的那样:“道德法则在人类这里就是一个命令,这个命令是用定言方式提出来的,因为这条法则是无条件的。”因为道德的命令是定言的而非假言的,是无条件的,所以有时它也被称为绝对命令。把道德要求视为绝对命令,意味着我们只能按照其要求行事,不能违抗它的要求,并且在按照其要求行事时不能讲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道德要求看作一种绝对命令,那么这种道德要求对我们来说就具有强制性。一方面,道德的强制性来自外部,来自共同体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这种强制性更来自内心,来自人们的实践理性。从康德的观点看,一个人能否按照道德要求行事,关键在于意志。如果你拥有善良意志,那么你就会把道德要求视为绝对命令;如果你把道德要求视为绝对命令,那么你就能够按照道德要求行事。

五、道德义务

对于任何人来说,道德要求都具有强制性。道德的这种强制性表现为义务,而我们每个人都具有按照道德规则行事的义务。服从道德规则的义务是强制性的,因此康德把道德法则称为定言的或绝对的,而非假言的或有条件的。但是,如果按照道德规则行事会损害人们的利益,比如说人们在买卖中讨价还价时按照“诚实”行事就会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人们还应该按照道德规则行事吗?是的,因为按照道德规则行事是你的义务,而道德义务应该压倒利益的考虑。

道德作为一种命令具有强制性。但是,任何命令都具有强制性,比如说,一个强盗在持刀抢劫时命令你把钱包交出来。如果你是理性的,考虑到面临的险恶处境,那么你会服从这个强盗的命令。如果任何命令都具有强制性,那么我们如何区别道德的命令与强盗的命令?区别的关键在于义务:你没有义务服从强盗的命令,但是你有义务服从道德的命令。在这种意义上,义务的强制性是道德的鲜明特征,而任何人都具有服从道德规则的义务。可是,人们为什么负有服从道德规则的义务?如果每个人都具有服从道德规则的义务,那么道德哲学应该给出服从的理由。

一种常见的理由是:我们之所以有义务按照道德规则行事,是因为按照道德规则行事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按照道德规则行事就是对的,否则就是错的。但是,这种理由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按照道德规则行事就是正确的?要回答这个问题,或者会引向进一步的问题,或者会把我们引回道德义务。也就是说,这个理由或者导致我们追问进一步的理由(并进而继续追问下去),或者它是一种循环论证,即用“对的”来解释“道德义务”,然后又用“道德义务”来解释“对的”。

另外一种常见的理由则比较复杂,它是康德提供的。康德认为,对于任何一个理性存在者,道德法则都具有要求服从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就体现为义务。而且,康德提出,人们按照道德法则行事的时候,不仅要“合乎义务”,而且要“出于义务”。康德对义务的解释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客观的,服从法则的义务体现了道德的必然性,从而按照道德法则行事是“合乎义务”;另外一个方面是主观的,服从法则的义务体现了对道德的敬重,从而按照道德法则行事是“出于义务”。对于义务的客观解释依赖于“必然性”,主观解释则依赖于“敬重”。对康德来说,道德的必然性来自于道德的普遍性,即道德法则是普遍的,适用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对道德的敬重来自于规则的可普遍化,即我们通过意志的决定把实践准则普遍化为道德法则,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按照法则行事来表达我们对其的尊重。至此,康德的两种解释变成了一个:道德的必然性来自于它的普遍性,它的普遍性来自于它的可普遍化,而道德的可普遍化在于我们愿意把它当作法则。也就是说,因为“什么是道德法则”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的意志决定,所以我们有服从法则的道德义务。这是对义务的合理解释吗?恐怕不是,因为义务的存在与我们个人的意志无关。即使我们不同意某种道德规则,不能通过意志决定而把它变为法则,我们仍然具有服从这种规则的道德义务。

如果这样,那么什么是使我们负有道德义务的真正理由?我认为,“公平”为我们为什么有义务服从道德规范提供了理由。任何社会都具有道德规范。一方面,如果某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是行之有效的,那么这种正常发挥功能的道德会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受益。这也意味着,如果其他人都履行服从道德规范的义务,那么你会是其他人履行道德义务的受益者。另一方面,道德规范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的人。这也意味着,服从道德规范的义务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因此“公平”为服从道德规范的义务提供了理由:如果人们从中获益的道德规范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并且每个人都从其他人的服从中受益,那么每个人都有义务服从规范的约束;如果你不服从规范的约束,那么你对那些服从规范的人就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公平使我们每个人都负有服从道德规范的义务。

作者简介

姚大志,1954年生,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2004年),美国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访问学者(1994-199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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