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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审判观点汇编(全)

 草原狼155 2016-09-14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共刊载了5篇案例,现将全部案例裁判要旨及文书索引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研究参考。

一、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标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裁判摘要
合同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

审查管辖权异议,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

从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看,后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可能,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前诉与后诉并非重复诉讼。

案件移送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在另案中通过反诉解决,超出了管辖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的范围,应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
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13)民申字第1567号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就货物保险算是达成的《赔偿协议书》以《货运险赔偿确认书》是对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即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条件拘束时,保险合同即为成立。签发保险单属于保险方的行为,目的是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加以确立,便于当事人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能产生证明的效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之规定,签发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成立时所必须具备的形式。

三、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对价。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之规定,保险合同可以明确约定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保险合同约定于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则投保人对交纳保险费前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涉港民商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黄艺明、苏月弟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宝宜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民四终字第9号
裁判摘要
 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应当参照我国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理论,针对涉及的不同问题采用分割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本案涉及的定性、程序事项适用法院地法,即内陆法律;先决问题因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内陆法律;合同争议本身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律。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其选择适用的香港法律。

四、对父母赠与房屋行使权利

的限制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
共有房屋分割案
(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摘要
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

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五、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再婚

夫妻共同财产

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
抚养费纠纷案
(2015)沪一中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
 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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