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
![]() ![]() 5. 买卖房屋时为节省税费而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属于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相对人名下,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赠与房产的合意,行为人出示的买卖房产协议书及银行取款、转账凭证等充分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签订赠与合同系为节省税费,而赠与合同系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72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9月2日 ![]() ![]() 一般来说,意思表示的瑕疵,并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往往是通过可撤销的方式进行救济。为什么对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法律直接认定无效呢?我们认为,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双方共同作假一样,法律会给予明确否定的回答,认定其无效,主要是涉及公共秩序的问题。 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是指在双方作出意思表示时,一方对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所保留,但对方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即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不能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来确定该行为的效力,而应该按照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本条(《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规定的是隐藏行为。所谓隐藏行为,是指被虚伪的意思表示所隐藏,双方当事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隐藏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换言之,在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情况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按照无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29~730页)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所以作为认定无效事由被取消,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非法目的”表述容易引发争议,因为它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很难判定;另一方面,即便当事人的目的非法,但是,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否要被宣告无效,需要具体分析。在审判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件类型很少,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犯罪目的为典型,其他的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判决的案件更少。现在看来,这类合同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因此,《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民事案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就不会再出现。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0~731页)
![]() ![]() 法信第2587期 内容编辑:小舟 排版编辑:Alice(实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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