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可以作出哪几种处理? 答:(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对于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再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吗? 答:不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九、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建立职工花名册?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花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十、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花名册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用人单位是否能收取押金?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二、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十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其行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另外,对于以上机构及其人员,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从事相关业务的,由劳动、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规定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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