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4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不过该规章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只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做了概括,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并未明确。 (2015-08-31 改编自“食药法苑”同题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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