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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月饼惨案”,你怎么看价值观?

 liang1976zz 2016-09-18


“月饼”事件再一次把阿里推向舆论的中心。事情的大致经过如下:


9月12日,阿里的5位员工,用编写脚本代码方式,在内部公开秒杀月饼的活动中“秒到”了133盒月饼。事发后,公司以其行为不符合公司的“价值观”为由,对上述员工做出了劝退的决定。


在评论这件事情之前,笔者突然想到海尔当年砸冰箱的往事,事情过去已经有些年头了,年轻的读者可能不熟悉,在此简单复述如下:


1985年,张瑞敏刚到海尔(时称青岛电冰箱总厂)。一天,一位朋友要买一台冰箱,结果挑了很多台都有毛病,最后勉强拉走一台。朋友走后,张瑞敏派人把库房里的400多台冰箱全部检查了一遍,发现共有76台冰箱存在各种缺陷。张瑞敏把职工们叫到车间,问大家怎么办?多数人提出,也不影响使用,便宜点儿处理给职工算了。当时一台冰箱的价格800多元,相当于一名职工两年的收入。张瑞敏说:“我要是允许把这76台冰箱卖了,就等于允许你们明天再生产760台这样的冰箱。”他宣布,这些冰箱要全部砸掉,谁干的谁来砸,并抡起大锤亲手砸了第一锤!


事后,张瑞敏告诉大家:“有缺陷的产品就是废品”。如果当年有“价值观”一说,这应该就是海尔的“价值观”了。果然,三年以后,海尔人捧回了中国冰箱行业的第一块国家质量金奖。


不过,所谓的“价值观”,真的可以成为一把既可以砸冰箱、也可以砸饭碗的锤子吗?笔者对此实在不敢苟同,其理由如下:


1、不能用所谓的“价值观”,来掩盖制度的缺陷


价值观是特定人群对特定问题的某种看法。就其属性而言,主观特征比较显著;就其形态而言,具有一定的飘忽性和发散性。所以,把价值观作为一种硬约束,至少在企业的范围内,带有一定的“人治”色彩。


而制度就有所不同,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建立按制度行事的机制,体现的是“法治”思维。


在“砸冰箱”事件中,如果“有缺陷的产品就是废品”这句话,不是单纯出自张瑞敏个人之口,而是来源于青岛冰箱总厂的某一项制度,那就更加令人信服了。当然,就那个年代而言,这样的要求或许显得有点求全责备,不过,高标准也不是没有,同一时期的肯德基,就是把“出锅二小时后没有售出的炸鸡,一概销毁”这样的规定,写进工作手册中的。


“月饼事件”发生后,阿里管理团队的几封内部公开信流传出来,但通篇只提“价值观”,却没有具体写违反公司的哪一项规定,这就给大家一个普遍的共识,就是至少在内部卖月饼这件事上,公司并没有规定不允许用技术刷单。


在“月饼事件”新闻的众多评论中,有一位网友的发言给人印象深刻:“制度上的缺陷用正确的价值观来进行解释,是最廉价的一种掩盖方式。”如果说,处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张瑞敏,一锤子砸下去,多少有些满腔正义的底气;那么,阿里“月饼事件”后,我们从其首席人才官蒋芳所发布的公开信里关于“这不是一个容易做出的决定,也不是一个可以得到各方面理解的决定,这个决定也让公司再次成为舆论的风暴眼”的表述中,看到的更多是阿里著名公关团队的口气,而不是阿里同样著名法务团队的底气。


由此可见,不管是砸冰箱也好,砸饭碗也好,其依据最好是“制度”,而不是“价值观”,阿里作为当今时代的行业翘楚, 应该不会认识不到,“法治”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真正的核心价值观吧?


二、没有制度作为依据,“价值观”的锤子砸起来要小心


先来说说海尔,张瑞敏三十多年前“砸冰箱”的举动,可以说“砸”出了海尔人的质量意识,“砸”出了“青岛海尔”的金字招牌,不过,严格地说,他当年的这一举动,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是有违法,甚至犯罪嫌疑的。


通过前面摘录的内容,不难看出当时的情形:当年的青岛电冰箱总厂,应该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其中有质量问题的冰箱共76台,每台冰箱价值800元,总计价值60800元;其状态为经修复后仍可使用,所以建议折价出售给职工。要知道,八十年代中期,普通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不过二、三十元,当年万元户的数量远比今天的“土豪”数量少,张瑞敏这一锤子下去,几万元的东西就这么毁了。


笔者特意查阅了79年版的《刑法》,其规定如下: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按照上述条文,“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所有的“犯罪要件”都成立;“金额巨大、公然聚众”等事实应该也符合“情节严重”的定义了,如果说当年的张瑞敏,是冒着“牢狱之灾”对广大职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也是一点不夸张的。八十年代优秀的企业家群体,也正是靠这种“殉道者”的精神和义无反顾地勇气,才有可能在当时的环境下杀出一条血路来,这是题外话,在此不作展开。


时至今日,阿里砸员工的饭碗,纵然理由再动听,程序上也得按照《劳动法》来,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目前所公开的信息看,阿里五位员工的行为,应该尚未触及到以上六条中的任何一款,特别是第三款,姑且不去争论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如果说仅仅因为一次内部“秒购月饼”活动本身(且未完成支付),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那么,这个用人单位似乎也过于脆弱了吧?


如果员工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理论上,阿里让员工当日离职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劳动法》接下来的规定是: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理论上,阿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其进行“价值观”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至于解约赔偿,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几个年轻人,当时肯定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傻了,希望他们在戏剧性地丢掉饭碗的同时,其自身合法的人身和经济权益没有受到侵犯。


三、指向和边界不明的“价值观”,是极其危险的价值观


技术人员利用技术特权为自己谋取便利的现象十分普遍,其实何止技术人员,在社会上,总有部分人接近资源比较便利,了解的信息比较多,掌握的工具比较先进,作为社会群体,很多人一方面对其他人利用“近水楼台”的优势获取社会资源的行为感到愤愤不平;另一方面,当其本人有机会这样做的时候,又视之为理所当然。


能够做到让具备不同条件、掌握不同能够优势的人群,尽可能公平地获取资源,最有效的方法只能是依靠“制度”(规则),而不是“价值观”。说到这里,同样是价值观,张瑞敏砸冰箱和阿里砸饭碗的区别就出来了:


张瑞敏砸冰箱,其指向的是产品质量,目标群体是外部客户;阿里砸饭碗,其指向是内部公平分配,目标群体是内部员工。


指向外部客户,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向外部客户进行宣示提升质量的决心和信心;另一层意思,就是堵塞内部的通道,如果生产次品的后果是可以折价卖给员工,恐怕在海尔生产次品会成为一股潮流。


而阿里,本意也许是想通过这起事件,向外部客户宣示其革除弊端,铁腕管理的决心和信心,但不得不说,阿里这次所选的题材,真的选错了,打个比方:在旧社会,无论是啸聚山林的土匪,还是结拜入伙的帮会,其内外部的价值观是截然不同的:对外,可以各显神通,“烧杀抢掠”,还能根据战利品多寡论功行赏;对内,则必须论资排辈 ,恪守秩序,否则就是“欺师灭祖,大逆不道”,轻者逐出山门,重则性命不保。


可见,“价值观”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和适用边界的,一定要慎用,否则很容易引火烧身。阿里如果真的有心要消除一些外界的“误会”,正确的方法是:像像样样地制定一系列制度,堂堂正正地对造假售假、内外勾结,数据造假、信息不正当泄漏等广大消费者和从业者所深恶痛绝的行为公然宣战,仅此一项,恐怕比起无数次地宣传“价值观”,忍痛“劝退”一批批的技术骨干,效果都要好得多。


法治社会,企业不应任性地挥舞一把 “价值观”锤子到处砸东西,而是应该切切实实地增强规则意识,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在这个问题上,期待“首富”们也能够带头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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