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平凡 代新新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近期,笔者受托承办了一桩继承案件,案件本身不复杂,只是里面涉及继承人之间签订赡养继承协议一事,关于这一点,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尚无定论,特截取案件与此相关的部分内容,参考学术论文和法院裁判,在此提出分析思考。
本案中,在被继承人谭某去世之前,谭某的三个儿女李某A、李某B、李某C在舅舅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李某A负责母亲谭某的日常起居,尽赡养义务。母亲谭某的经济适用房由李某A继承,作为李某A对母亲日常看护的费用补偿。《协议》有李某A、B、C三人签名摁手印,并有舅舅作为协调见证人签名摁手印,协议内载“经母亲首肯”但并未有母亲签字。
现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李某B和李某C一纸诉状将李某A告上法庭,要求对母亲名下经济适用房进行遗产继承分配。那么问题来了,三个继承人所签订的关于赡养老人和遗产分配的《协议》是否有效?李某A能否要求按照《协议》内容独自继承房屋?
继承人之间签订的关于被继承人赡养和遗产继承的协议效力问题,目前并无定论,在相关资料文献中,有将此种协议称为“赡养继承协议”的,为叙述方便,在此引用。
赡养继承协议不同于遗赠抚养协议,也不同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签订的关于赡养和继承问题的协议,前者由《继承法》三十一条明文规定;而后者在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多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约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父母百年之后继承父母特定遗产,此种协议可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也可做遗嘱解释。而本文所述赡养继承协议为继承人之间签订,关于被继承人赡养问题和遗产继承问题的约定协议,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经笔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其中有三个类似案例。
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9民终933号》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所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继承人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也无证据证明其不同意该协议,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对该协议认定有效。
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6)苏09民终336号》中,法院认为,依据《继承法》二十五条规定,协议约定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尚未转化为遗产,继承尚未开始,不存在放弃;且被上诉人以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作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条件,行为是错误的。故协议关于被上诉人(约定不尽赡养义务同时不享有继承权的一方)丧失继承权的部分无效,其依旧有继承权,根据其所尽赡养义务财产适当少分。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52号》中,法院认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协议签订时被继承人尚在世,但在被继承人无相反意思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子女以协议形式对老人的赡养以及后事、遗产等问题进行约定,该协议对子女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合分析上述案例及及相关资料,在赡养继承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观点及理由如下:
认为其部分无效的,关于赡养的约定有效,但是关于遗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其理由如下:1、继承人之间关于被继承人财产的约定系无权处分,被继承人财产的处分权归被继承人所有,任何人不可剥夺;2、根据《继承法》二十五条规定,放弃继承须在继承开始之后结束之前,在被继承人尚在世时,继承尚未开始,放弃继承权不成立;3、以放弃继承为条件的不承担赡养义务违背子女有赡养义务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无效;4、承认这种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之间的利益交换有效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认为赡养继承协议理应有效,理由如下:1、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之间约定不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一方不享有继承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在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一方履行完义务之后协议被判无效,不符合民事活动上述原则。2、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同时,法律并未禁止子女就老人后事及遗产问题进行约定,在无相反证据及禁止新规定的情况下,赡养继承协议作为继承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对继承人有约束力。
上述观点各有理论支撑,但是也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
一、子女之间约定赡养义务由部分子女履行,免除部分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违反法律关于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此种义务并非是针对每一个子女都必须需要求其尽到赡养义务,应该是概括意义上的子女要尽到赡养义务,做好老人的赡养工作,否则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不会规定子女可以就老人赡养问题签订协议,在此给了子女在老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就老人赡养问题自主安排的空间。
二、承认赡养继承协议的有效性是否会导致道德风险?在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此讨论该协议是否应该被法定无效的前提是协议本身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前提下,的道德风险是完全可控的,部分子女免除赡养义务同时放弃继承权利,在不影响老人赡养问题的前提下,也不违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宗旨。承认赡养继承协议中关于继承的部分有效是对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的补偿。相反,将赡养继承协议法定无效,使得继承人不管是否尽到赡养义务都能享有法定继承权,不仅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会打击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积极性,导致另一层面的道德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赡养继承协议理应有效,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之间约定不尽赡养义务的一方将来不享有继承权,在不影响到老人的赡养问题的情况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虽然协议订立之时继承尚未开始,不存在继承权的放弃,但是当事人未来可能拥有继承权是一种权益,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此种权益是可以放弃的。在此前提之下,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遗产的约定就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二是部分继承人放弃自身权益之后的未来继承状况的预见。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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