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建筑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3%税率计税,这存在异地项目需要在当地国税预缴3%的预缴税额。根据2016年36号文上面写着,异地预缴税款时,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我想问一下,假设异地项目需要向甲方开具200万元发票,发票开具后去当地税务局预缴税款。 这部分,我是先在本地开具200万元发票以后,再去当地预缴税款的操作流程, 开票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 200 贷:工程结算收入194.1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82 如果在我拿到本地开具发票以后到当地税务局预缴税款时,我有分包提供给我的30万元发票,我可以差额纳税预缴税款=(200-30)/1.03*0.03=4.96 也就是说我实际预缴税款是4.9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征税额 4.96 贷:银行存款4.96 取得分包发票30万元时:借:工程施工30 贷:应付账款30 我想问一下,我的未交增值税5.82,和预缴税款4.96的差额0.86万怎么做账?这0.86万应该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抵减的税额。 还是说要等着取得分包发票以后再开具200万发票,再去异地预缴税款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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