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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项目之间的劳务分包发票可否混抵?

 雨送黄昏xzj 2018-06-14


经常有学员问铁蛋老师:我A项目取得的专业分包发票可否用于抵扣B项目的增值税。

那得看你这两个项目的计税方式是否相同,如果两个都是简易计税项目,那么肯定不行,差额扣除是一一对应的;

如果两个都是一般计税项目,存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差额预交时也必须一一对应,不能混抵,申报时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申报不区分项目。


那么我们看一个正经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6年17号公告规定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应该按照项目分别计算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该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帐,区分不同区县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的分包款发票号、已交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等。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总包发票和分包发票都要求在备注栏中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简易计税项目的分包必须一一对应的差额扣除,不得混合扣除。从目前现有的文件看简易计税项目的分包肯定不能混合扣除,一般计税也无法混合差额预缴。

但是在申报抵扣时,只要是一般计税项目,是可以混抵的。比如A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当月的销项税额100万,当月的进项税额110万;B项目也是一般计税项目当月的销项税额为50万,进项税额为20万。当月该公司申报时销项税额150万,进项税额130万,当月未交增值税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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