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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漠第一泉 2016-09-18

[摘要]该公司参加工伤保险仅15个月就遭遇了严重的工亡事故,累计缴纳了工伤保险费3.15万元,但其工亡职工汪××一次性赔付就超过了55万元。

一、东莞市某公司从2013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125人,人月均缴费16.8元。该公司员工王××,于2014年3月4日下夜班后骑自行车返回出租屋,21时途经某路口时,被一辆大型客车撞倒,导致头部“重型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次要责任。4月2日,该公司到东莞市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经社保局调查核实,认为王××死亡事故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情形,于4月29日作出认定王××为工伤的决定。

最后,由东莞市社保局对王××近亲属支付了全部因工死亡补偿:丧葬补助金1.28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万元,并从2014年4月起按月支付王××的母亲余××供养亲属抚恤金630元,今后将按照东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由于该公司为王××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不需要为此支付工亡补偿待遇,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该公司参加工伤保险仅15个月就遭遇了严重的工亡事故,累计缴纳了工伤保险费3.15万元,但其工亡职工王××一次性赔付就超过了55万元。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这些费用就全部要公司承担,对于一家仅有一百来人的小公司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赔偿费用,如果是需长期救治的重伤职工,仅仅医疗费可能就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事故处理完毕后,该工厂老总感慨:多亏了参加工伤保险,假如没参加工伤保险,一起车祸就能导致工厂倒闭。

二、江门某公司从2004年开始参加了工伤保险,人月均缴费不足10元。该公司司机陈××于2011年3月22日因工出车时,途经某工业区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头部、胸部严重受伤,被送到某医院救治,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经认定,陈××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一级伤残、一级生活护理等级。社保局为陈××办理了因工伤残退休手续,支付了工伤医疗(康复)费21.27万元、住院伙食补助0.6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2万元。目前,陈××每月可领取伤残津贴2340元、生活护理费1375元,今后每年将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陈××将终身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即使去世后,供养亲属仍可每月享受抚恤金。

仅仅因为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每月公司人均缴纳不足10元钱,陈××受伤后,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受伤后的生活也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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