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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贞老师讲课记录节选

 az123-4 2016-09-20

甄贞老师讲课记录节选

(2012-06-08 21:07:44)
标签:

律师学习

杂谈

听课记录

时间:201268上午

地点逸夫报告厅第二会议室

主讲人:甄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检察院副检察长)

 

(贾明军律师:甄贞老师是典型的学者加实务型律师,讲课很好,对律师评价很客观,确实指出了律师业的很多问题,当然,为了平衡,也指出了很多检察系统的问题。不错!

中国特色的控辩关系 ——检察官视角中的中国刑事辩护律师

 

甄贞老师之前在北京法院12年,在人大教书9年,在北京检察院9年。在法庭上,我已看到了中国律师出色的表现。今天我们一起交流,会有意义。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了,明天元旦就实施了,搭建了一个相对平等的格局。我的主题:中国特色的控辩关系。

 

修改条文中显示出来的未来我们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的格局,有一些思考,也想把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大家做一个具体的交流。今天我讲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修改与中国律师制度,把中国特色的理解介绍给大家;

2.律师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是我个人的观察和理解,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3.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4.公诉人眼中看刑事辩护律师,不代表我个人观点,我在公诉人中做了访谈和调查;

5.把对律师制度和对我们国家辩护的问题,我自己的思考;交流一下,希望 我们之间相互激励。

 

2012314日,刑事辩护法,是高票通过,2639票,是赞成票,获得了人大代表的人民的表决。在明年11日实施。我们律师界的朋友们,都在学习贯彻,北京市为例,我们现在的口号,法律已经赋予权利的,我们尽可能的,现阶段尝试落实。凡是扩权的,我们明年元月1日。这部新的刑事诉讼法,丰富了辩护制度。我带了法典,关于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做了很大修改,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只有10个条文,现在16个条文。只有5个条文,保留了原来的条文没有做发动。幅度,是很大的。8个方面,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我只一带而过:

1.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得到了确认;

2.法律援助的范围,有所扩大;对律师有利;有相当律师,案源不足,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被告人能够得到司法救助,另一方面,律师有业务拓展,尽管低的。

3.辩护人的责任重新定位,强调实体与程序并重。律师在出庭辩护的时候,从条文来看,有证明的作用,实际上“证明”拿掉后,更加到位了。一个小小词汇,让我们更国解脱。同时,强调 不光是实体上辩护的问题了,罪行轻重的问题,在程序上,对量刑上也提出建议。如果有违法收集提供证据,也要追究。程序也变成了律师的辩点,扩大律师的辩护。

4.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当然有三种除外。以前是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不一样,现在是认可了律师的规定,这个会见问题上,律师是有刑事诉讼法保障的。会见上,我认为,是立法上没有问题。

5.自审查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材料。96年为了避免法官的先入为准,我们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审查起诉之时,律师以前是看不到什么的。阅卷难是我们律师反映上的问题。现在实际又改回去了。这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了,那样的一种改变,更不利于保障被告人。而且我们对这个认识,是经过了实践是提高了一个层次。

6.律师涉嫌伪证罪,以前306条,刑事诉讼法有 类似的规定。出现了一些抓律师的情况,而且有些是因为确实违反了职业规定。这一次改变,在程序上做了特别的安排,不能是同一个侦查机关办同案的律师,显然是不公平的。本来是两个队踢比赛,突然一个队突然变成裁判了。我们七个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是建议取消,即使不取消,改变程序。

7.律师对当事人信息的保密权,三类信息除外。

8.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辩护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诉、控告。考虑了一些补救的措施,保障权利的落实。检察机关不是老强调自己是法律监督机关吗?不能单纯的站在控诉一方,而是法律监督者(包括律师、公安)诉讼权利得不到落实的时候,可以寻求这个救济。

 

通过以上修改,再看我们国家,侦查、控辩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本来我们之间,我做为检察官看的话,检察官和律师是一对对手,而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为了在法庭上伸张正义,我们各自依据我们的职责,通过举证、质证,对案件有一个完整的了解。像现在这样的一个结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控辩两方相对平衡了。司法机关有法律强制性,背后都是国家权利。天然的这个条件,显然在诉讼中的地位上,优于辩护人一方。虽然辩护律师有法律知识和背景,在诉讼中,不给他权利,不能调阅相关证据卷宗,辩护很难抓住重点。现在法律的一个修改,有利于保证公平。

 

这是我引用了学者的一个论述。冀祥德《控辩平等之现代内函解读》,《政法论坛》2007年第6期。

 

程序的设置,赋予双方的权利,达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目的,为了案件公正的处理。这个之间不仅仅有对抗,还有合作。以往我们出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希望问题得以解决。

 

这是我想从这个角度 (立法) 来解释控辩的格局。我从司法体制上,再来看一下:

 

我在检察系统和检察官讲课,不是课眼中律师,而是检察官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从立案,到审判,检察机关都是全程参与。不该立的立的,应该立的没有立,都属监督的范围。本来是属于民事上的纠纷,最后作为一个刑事案件了,就有监督的职责。检察官不有忘记自己是一个法律监督者的地位。

 

客观公正立场,是检察官应站在客观立场,而非当事人立场。这是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尽管美国这种典型当事人类型的国家,检察官是主权的代表,必须公正的行使职权。不是为了赢取案件,而是为了司法公正。

 

向检察官申请控诉,反应出一种担心,从公诉追求胜诉,但我们现在,我们恰恰给检察官讲,保障公正是目标,而不是胜诉。如果我们能从更高境界看的话,这个应该不是问题。

 

大家现在再看检察官的队伍,与十几年前相比,已有了整体的提升,是检察院中较强的组成部分。这就是十几年的磨练。我现在就想,法律做了现在的修改,再提高一个层次思考问题履行职责。

 

(三)律师制度的现状(我个人理解)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力量。也履行法律履行的职责。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律师队伍,是谈不上法治国家的。律师的变化,重建30年,现在有律师200287人(2010年底),现在24万左右。每年1万多的速度增长。律师参与诉讼的渠道多种多样。2010年,全国律师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24万件,非诉讼85万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相比较起来,2010年的时候,全国法援72万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绝大多数是民事案件。

去年,全国律师办理245万件,年均办案49万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刑事案件,从两高报告,在100万件,有律师参与的案件50%不到。中国律师制度或律师工作,朝规范法治化发展。

2012年开始,乐观地看,新型的控辩审,立法层面上,已确确立(审前、审判三角结构)。一个新型的控辩关系出现了。

 

二、律师刑辩出现的问题及改进

1.刑事辩护制度还缺乏认识,包括领导层,司法机关,和社会公民。对刑事辩护缺乏统一的正确的认识。律师的特性没有被社会广泛认识。我在人大搞刑事诉讼制度研究。我一直有一个观点,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但宪法靠部门法落实,刑事诉讼法,就是小宪法,要保障我们最基本的人权。一些人不理解,很多人认为,律师只顾赚钱。检察机关法官系统,每年也有害群之马,不能以个别律师的行为,认为律师制度不好。律师的底线不能触犯。还有的律师热衷于炒作。借助媒体炒作案件,对案件本身无益,对司法制度的伤害更大。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比例过低。20082010年,律师参与审判2.2万次,201031%的辩护率(这是审判阶段)。案件在增长,但首都的情况来讲辩护也再增长,但是,不太乐观的是,其它几个省,不能印证。

20082010年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但辩护数量在下降,这是某省的统计数据。律师的参与的却来越少。很多城市达不到这个城市。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比例 136.这是律师参与的比例。

2010年,全国律师20万,但年人均办刑事案件不足3件。

 

律师要有自己的荣誉感。

3.律师法定权利落实不到位。三难问题,难以解决。

一些司法机关任意扩大“国家秘密”的解释范围。

 

可喜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三难问题,在法律上得到解决。“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以看卷。

再如,39条的规定:无罪,罪轻,有权申请调取。

还有第47条的规定。

 

律师素养整体较低。作为法律人来说,整体人都不是太高。本来我们有一个客观的评价,从学历上,律师是公检法司最高的,现在又不太好讲,近些年来,近十年来讲,法,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一线的业务部门中的法官检察——98%以上是本科。硕士,北京4千检察官500多硕士、博士。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个人说,这几年,我看到的检察官,有一个自己系统的培训,每年都要有40个小时的集中培训,我们有很多业务比武,全国评选的十佳公诉人,我们近期看到的律师和公诉人的中央2台辩论赛。是不是最好的业务比武,我不一定认同。这种方式表演方式太高,但至少在赛的过程,当场展开辩论的,找到论点论据,可以看出来公诉人和律师的差距。现在公诉人的水平,普遍高于辩护人。在很多的法庭上,公诉人略胜一筹。我希望 激励我们律师的上一级的律师协会,司法管理部门来说,加大对律师的专业培训。其实我在政协的提案来说,检察官、法院的培训,都是国家来出的,律师的培训,希望也要国家来出。

 

律师的惩戒还是比较简单的。

服务质量还是有待提高的。不能因为法律援助的原因,就降低标准。

 

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进建议。

 

让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律师工作。积极宣传律师工作。

 

公诉人眼里的“庭上对手”——刑事辩护律师

 

消积评价:因司法不独立,实质意义不大,难以发挥作用;还有,有些情况下,律师成为同案串供的指挥与媒介,翻供,干扰司法工作。 部分刑事辩护律师不专业,水平不高,形象不修边幅,工作作用散漫,法庭上笑场,没有表现对法庭的尊重。

一次,律师给被告人说,你妻子把你送给她的99朵玫瑰都收好了,你放心吧,她会好好保存你们的爱情(其实“99朵玫瑰”是99万元钱),律师这样不好。

律师可能(北京):传话,传纸条,夹带毒品,自制苹果酒……有时候就是利用律师,作为律师工具。诊所式法律教育,这个课程开设的很成功。我们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我们怎么知道虚假的?你不能全信当事人,维护辩护人的身份。同时,不要忘记他也要借你的身份做他想做的事。所谓“坏人”打交道,不能太简单,太随便。

 

不要让人家成为串供翻供的载体。

 

有些律师不太专业。

 

想地律师说:即是对手,也是合作者。

好的刑事辩护律师:

 

1.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据理力争,有依据,而不能不顾事实证据。

 

2.对人诉人有充分的尊重,不要突袭。举止,言谈要得当。

 

3.有新的证据,可能量刑,积极和公诉沟通。认真询问被告人,不走过场。

 

死缓最短是18年半,最长是23年左右。那时候修8还没有出来。重刑犯很多,实际执行很短。美国判了200多年。不能假释。

 

庭前认真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沟通。不要盲目作无罪辩护,失去有效的辩护机会。

 

熟悉法律法规,交叉法律学科,民商地,行政法。

 

适度,必实的情感牌。

与公诉人相同的意见简要陈述而不是要过分展开。

律师刑事辩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9岁就该该19岁的事;人生就是在哪个阶段做哪个阶段的事!

 

不正当用互联网来公布不客观的“事实”。媒体审判 、网络审判。

正确引导被告人家属,不要引导过激的言辞。

律师有些错误的想法:无所不能,无所不知;固执已见,认为自己时时、事事正确。

习惯于挑错的心态,也不好。

 

公诉人:

1.希望律师敬业;2.好的工作态度;3.专业程度;4.价值取向。5.辩护能力。6.相互信任。7.刑事律师强大,我们公诉人地位才能受到重视。(方工的人品、境界)

 

共同分享几点思考:

进一步明确律师的职责与定性

三个维护,维护合法权益,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和正义。

 

2010年: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对律师政治上的高要求。我国,律师不是自由执业者,也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有政治和商业双属性。国际贸易分类:法律服务属于商业服务,又是法律职业,又具有政治性。

美国一个教授《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律师如果不再迷失,需要回归到政治家的理想,热爱公益,诚实。政客关心下一次选举,而政治家关心的是下一个世代;在这儿,我想,律师必须与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活动划清界限。坚持新的律师法,维护三个职责,政治上,中国特色法律工作者要求自己!

 

律师执业环境需要改善

 

伦理道德的问题:真实义务。女王的律师伯罗汉(BROUGHAM),我要替当事人辩护,辩护人的实际的义务,心里唯有一人,不惜牺牲其它人的利益。他要隐瞒真相。

 

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缺陷标准、偏见标准。

《斯特里克兰》标准,我们国家关注的不够,律师本来辩护率就低,于谈到一个有效无效辩护的情况下,还谈不到。

 

投诉;

1.高收费;私收费浙江高院,接受律师吃请受贿比例高。

2.关系不正:律师请吃饭、收受财物的比例相对高。法官主动的6%左右,法官暗示的34%左右,律师主动提出的16%,社会风气、当事人要求:46% 律师是不需要法官吃饭:28个学习说需要请,2个学生说不需要请。

 

郭生贵:800万死缓,28分成。

 

广东省高院院长也是北京判的。我们北京检察院5个法院院长,在我们这审理。我们执业群体都有一个严格自律的问题。

还是要从制度上建立机制。不愿违,不敢违,不必违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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