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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在国家形态中的作用

 刘植荣 2016-09-21

政党在国家形态中的作用

联邦主义者文集第十号

(摘自《超级大国是怎样炼成的:影响美国历史走向的经典文献》第58—64页,刘植荣译)

【导读】《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制宪会议制定出来后,遭到不少人的反对,其中也包括《独立宣言》的部分签署人。反对者认为,独立就为了让各州和人民获得自由,不能刚摆脱英国暴君,再自己培养一个暴君;而这部宪法授予中央政府的权力过大,这会侵犯州权和人权。为让宪法尽快获得9个州的批准生效,在1787年10月27日至1788年8月16日间,支持宪法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三人统一用笔名“普布利乌斯”(古罗马执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的第一个名字)在纽约两家报纸上公开发表了77篇阐述宪法及政府运作的一系列文章,这77篇文章与他们的另外8篇共85篇在1788年被编为《联邦主义者文集》,其中51篇出自汉密尔顿手笔,26篇出自麦迪逊手笔,5篇出自杰伊手笔,另外3篇是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合写的。文集中的第10篇和第51篇被公认为是文集中最有影响力的作品。本篇重点论述了政党在国家形态中的作用,题目为译者所加。

致纽约州人民:

一个精心构建的联邦具有诸多优点,其中一项最精心的设计就是,它具有消除和控制党争危害的能力。共和政府的拥护者最担心的是政府的性质和命运,因为这类政府有种危险的党争倾向。为此,他不会不对任何计划在不违背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出防治措施。公民议会上的动荡、不公和混乱,的确是共和政府的致命弱点,随处可以看到这类政府的消亡;而这些例子一直被自由的敌人作为支持他们论点的有力证据翻来覆去地引用,以让他们的雄辩更华丽,但这只是华而不实,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其实,美国宪法对古代和现代的共和政府模式进行了很有价值的改进,对此如何赞美也不过分;但是,如果说这就能像我们渴望和预期的那样有效地避免党争的危险,这未免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偏见。到处能听到我们最体贴、最善良的公民们的抱怨。他们有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有的是为了个人利益;有的是为了公共自由,有的是为了个人自由。他们抱怨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抱怨敌对党派的冲突无视公共利益;抱怨朝令夕改,制定政策不是按照公正的法则,也不考虑少数群体的利益,完全由利益相关的、气势汹汹的大多数支配。不管我们多么希望这些抱怨是毫无根据的,但证据和所知的事实却不允许我们否认他们的抱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站在我们的立场上开诚布公地讲,我们认为,劳动人民的苦难有的确实是由政府管理不当造成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认为,任何其他因素都不能单独引起我们所有的不幸,尤其是,人们越来越怀疑公共契约,越来越在意个人权利,这些情绪在我们这块大陆上不断蔓延、放大。即使不是全部原因,这些也是造成不稳定和不公的主要原因,在这种环境里,党派倾轧之风污染了公共管理。

我的理解是,党派就是在某些共同情感和共同利益驱使下联合起来的一群公民,不管这群公民对于整体来说是多数还是少数,但他们的追求不利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社会整体的长远利益。

治理党争的危害有两种方法:其一是消除党争的根源;其二是控制党争的影响。

消除党争的根源也有两种方法:其一是铲除党争赖以生存的自由土壤;其二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同样的舆论、同样的关爱和同样的利益。

确切地说,第一种方法也就是铲除党争赖以生存的自由土壤比党争本身的危害还大。自由对党争来说,犹如空气对火。但是,如果因为自由滋养了党争就废除自由,这再愚蠢不过了,因为自由是政治生活的必要条件;这和因为空气助燃了火,为了消除火的破坏力就灭绝火的中介空气一样愚蠢,因为空气是动物生存的必要条件。

和第一种方法是愚蠢的一样,第二种方法也是行不通的。既然不能保证人的理智会永远正确,而人又有表达自己想法的自由,那么,就必然会形成一些不同的观点。既然人的理智和利己心同时存在,那么,人的观点和欲望就会相互作用,而欲望是由观点决定的。人的能力差异是财产权的源泉,它也是达成利益一致所无法逾越的障碍。政府的首要目标就是保护人的能力差异。由于对人们的多样性并且不均等的获得财富的能力的保护,就出现了对各种财富不同程度的占有;又由于对各种财富不同程度的占有对财产所有者的情绪和观点的影响,社会就分化出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党派。

人性中党争的潜在根源就是这么来的;党争无处不在,根据公民社会环境的不同,党争的激烈程度各异。不管是内心推测还是实际表现,对宗教、对政府以及对其他各种事务所持不同观点的热情,对那些野心勃勃、争权夺利的领袖人物的追随,以及对那些拥有足以引起他人关注的财富的人的谄媚,都会把人类分化出不同的党派,在他们之间燃起互相仇恨的火焰,使他们彼此惹怒打压,而不是为共同利益去协商合作。

人类这种互相仇恨的倾向如此强烈,即使没有引发仇恨的充分理由,哪怕鸡毛蒜皮的琐事和凭空想象的差别就足以激发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挑起最激烈的冲突。但是,各种形式的财富分配不公是党争最普遍的长期根源。有产者和无产者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利益群体。对那些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其差别也是如此。逐步发展起来的地产业主群体、制造业主群体、商业老板群体、资本家群体,以及其他一些较小规模的群体,是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然,实际上,这些利益群体根据不同的情绪和观点自然分成了不同的阶级。现代立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节这些不同的和互相倾轧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政府必要的日常管理也出现了党派和党争的情绪。

任何人都不得充当牵扯到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因为,他自身的利益会驱使他做出不公正的判决,甚至腐蚀他的廉正,这并不是不可能。仅仅就凭这一条理由,一伙人不能同时既是法官,又是案件当事人。那么,立法机构通过的很多最重要的法案也包含大量司法裁决,确实不涉及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公民群体利益,这算什么?那些来自不同阶级的立法者同时既是他们所裁决案件的法官,又是当事人,这又算什么?提出过关于私人债务的法律吗?问题是,债权人是一方当事人,而债务人则是另一方当事人,法官在这两方当事人之间起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政党是,也必定是法官;多数党,或者说最有势力的党派必定能获胜。譬如,应该支持国内制造业吗?支持力度该多大?需要限制外国产品进口吗?对这些问题,地产业主阶级和制造业主阶级会有不同的答案,他们也许既不考虑公正,也不考虑公共利益。摊派各种财产税似乎需要一部最公正的法律,然而,也许没有如此不公的法案,让一个势力强大的政党有如此大的机会和诱惑去践踏正义法则,他们让少数群体多担负一分钱的税,就相当于为他们自己省下一分钱。

有人认为,开明的政治家能够调整这些利益冲突,让它们服从于公共利益。这种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开明的政治家并不能总是大权在握。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进行直接和长远考虑,这种利益调节根本不可能,因为一个党派总是寻求眼前利益,而忽视其他党派的权利或社会整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和长远考虑就难以取得优势了。

基于上述论述,我们可推论出:党争是不可能根除的,我们所要做的是,寻找控制其危害的方法。

当党争牵扯到少数人时,我们就可以采取共和的原则来控制党争危害,通过定期选举让多数人击败党争的险恶用心。虽然说选举可能会给政府管理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甚至会引起社会震动,但是,选举在宪法框架内既不会实施暴力,也无法掩盖暴力。另一方面,当党争牵扯到多数人时,这就使一个民选政府可能为自己的兴趣或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利益。我们探讨这些问题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免遭这样党争的危害,同时也捍卫民选政府的精神和形式。所以,我要说,这是一项紧迫的伟大任务,它可以澄清民选政府长期以来遭受的污蔑,让它受到人类的尊重并被采纳。

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呢?显而易见,只能在这两种方法里选一种。要么必须防止让多数党派同时产生相同的追求和利益;通过人数和选区安排,让他们既不能协调,也不能实施各种压制性计划,防止他们形成同时存在共同追求和利益的多数党派。如果允许欲望的冲动有机会发作,很明显,仅凭道德或宗教动机无法对其进行控制。个体的非正义和暴力行为不含有任何道德和宗教因素,那么,结合在一起的人数越多,道德和宗教的力量就越薄弱,换言之,此时对道德或宗教力量的需求越紧迫。

通过对这一主题的阐述, 我们就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纯粹民主根本不允许寻找治理党争危害的方法。我说的纯粹民主,是指一个由较小规模公民组成的社会,这些公民可以集会并亲自管理政府。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共同的追求或利益能被大多数人感受到;政府本身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牺牲弱小党派或一个大家讨厌的个体的诱因就得不到检视。因此,这类民主一直是动荡纷争的舞台,一直与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权利背道而驰;通常来讲,纯粹民主是短命的,它往往死于暴力。可一些支持这类政府的理论政治家错误地认为,如果人类享有完全平等的政治权利,那么,他们必然同时在财产、观点和追求上能获得平等一致。

而共和政体——我指的是代议制民主——则截然不同,它允许寻求治理党争危害的方法。下面,我们通过探讨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不同点,就能明白这两种民主形式治理党争的不同性质,从而推导出联邦形式的共和政体的效能。

直接民主与共和政体两个最大的不同点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公民选举少数人;第二,后者能管理更多的公民,也能管辖更大的领土,从而可以使共和国扩大。

第一个不同的效果是,公民选出来的管理团队会提炼和推广公众观点,而管理团队的才智使他们能认识到什么是他们国家最实在的利益,他们的爱国精神和对正义的爱使他们最不可能为了临时和部分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在这样一个机制下,由人民代表发出的民众声音比公民们在集会上发出的声音更能与公共福利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共和政体也许会产生与之相反的结果。如果有党乱恶习、地方偏见或险恶用心的人通过阴谋诡计、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赢得选举,他们就会出卖人民的利益。由此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小共和国与大共和国比较,谁更有利于选出公共利益的真正捍卫者?很清楚,较大的共和国更有利于选出公共利益的真正捍卫者,这是因为以下这两个显而易见的原因:

首先要指出的是,小共和国不管多小,其人民代表必须达到一定的人数,以防止少数人的阴谋得逞;同样,大共和国不管多大,其人民代表的人数必须有所限制,以防止人多产生混乱局面。由此可见,小共和国和大共和国的代表人数与其公民总数的比例是不一样的,小共和国的这一比例相对高些,这样,如果大共和国具有代表素质的人的比例并不比小共和国的这一比例小,那么,大共和国选择代表的余地就更大了,选出合适代表的机会也就更大了。

再有,大共和国的一个人民代表由比小共和国更多的选民选出,这就让不适合做代表的候选人更难通过选举中常出现的一些卑鄙邪恶的手段当选;加之人民投票更自由,这就更容易把选票投给那些优点最突出、最受人民欢迎的已形成鲜明个性的候选人。

必须承认,正如和其他大多数情况一样,虽然两种方法各有缺陷,但我们可以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选民人数过多,那么,人民代表就不能全面了解当地的各种情况及一些较小利益;但如果选民人数过少,那么,人民代表就会过度关注当地利益,从而忽视了更大乃至全国利益。基于这方面的考虑,《美国宪法》则把这两方面进行了巧妙地组合;联邦国会负责重大和整体利益,州议会负责地方和个别利益。

第二个不同的效果是,与直接民主政府比较,共和国可以管理更多的公民和管辖更大的疆域;正因为如此,共和国的党派联合并不像直接民主政府那样严重。社会规模越小,党派和利益明显区分就越小;党派和利益明显区分越小,一个党派就更容易代表大多数;组成多数派的人数越少以及他们代表的地域越小,他们就更容易协调起来对少数派实施压制政策。如果扩大疆域,就会产生多种多样的政党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就很难形成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动机;即使这种动机存在,所有有这种动机的人也很难发现自己的能力并与其他人协调行动。姑且不论其他困难,我们也可发现,一旦意识到了非正义或耻辱的企图,需要协调行动的人数越多,他们彼此之间越不信任,沟通自然就会被阻断。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控制党争的负面影响方面,共和国比直接民主国家更具优势,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更具优势,联邦比组成联邦的各州更具优势。是不是那些具有开明观点和道德情操的人民代表具有这种潜在优势,使他们超越了地方偏见和不公正的意图呢?这毋庸置疑,联邦代表最有可能具备这些治国所需的才能。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党派越多越安全,就可避免任何一个党派成为数量上的多数而压制其他党派呢?联邦内部党派数量增加,联邦的安全也相应增加。总而言之,不就是联邦可以让一个非正义的利益大多数的阴谋面对一些更大的障碍而不能实现吗?在此重申,联邦之所以具有最显著的优势,是因为它管辖的疆域扩大了。

党派领袖的影响力也许会在自己州煽风点火,但这种火焰不能蔓延到其他州,也不至于在整片国土上形成火海。联邦某个地方的一个宗教派别可以演变为政治派别;但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各种各样的宗教派别必然会保护全国教会免受任何一个宗教派别的威胁。诸如发行纸币、免除债务、平分财产等任何不当或邪恶计划的狂热,可以在一个州传播,但很难在整个联邦弥漫;这好比是一种病很容易在一个县或一个地区传染,但很难在整个州传染一样。

所以,我们能从联邦的疆域和完善的机构里找到克服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端的共和良药。我们既然这么高兴和自豪地拥护共和制度,我们也应以同样的热情爱护联邦精神,支持联邦主义者的观点。

普布利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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