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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问题

 法知家 2016-09-21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法律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的时效从何起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法律适用问题,二倍工资差额是自劳动者入职后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还是劳动者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第12个月起一年内的任何一天主张均有效?
      下面介绍一下北京地区和广东地区的相应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第30条规定:“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于《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以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二倍工资以按月计算为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支付第二个月工资时,将二倍工资差额一并支付,未依法支付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可以逐月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一年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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