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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要给物业定规矩 有啥意见告诉“山西头条”

 昵称31951195 2016-09-22

本报9月19日讯(记者 李飞飞)记者今日了解到,太原市人大公布《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为太原市物业管理在法律层面定规矩。

如何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九条,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七种行为,包括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等。

您最关注太原市物业管理哪些方面的规范?您对该《条例(草案)》中设置的内容有何建议或想法,均可向本报“山西头条”微信公众号发送您的意见建议。本报将会整理出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向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反馈,您的意见建议有望成为立法的建议参考。

要特别提醒的是:微信关注“山西头条”(sxwbsxtt)公众号后,可直接发送您的意见建议,同时请注明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条例(草案)》内容摘录

关于代收水电等相关费用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前款委托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关于车库设置和使用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同意,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此外,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信息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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