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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是果园承包合同纠纷

 观点转载 2016-09-22

【案情简介】

  被告戴某某于2011年10月21日其富士果园3亩承包给原告王某某,双方约定:承包期为5年,从2011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承包费为每年1400元,承包费共计7000元一次性付清,并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2013年7月份,因陕煤化公司线路架设需要,线路线缆需经过原告所承包果园的75棵果树地,给该果园补偿款为30000元,相当于将75棵果树卖给陕煤化公司,但保留果树。原告认为该笔补偿款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领走,遂找村委会、镇政府、县政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讼法院要求返还赔偿款30000元。

  【评析】

    在处理本案时,对于本案的案由如何确定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果园承包合同纠纷,其理由是原、被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在原告承包经营期内陕煤化公司线路架设需要,线路线缆需经过原告所承包果园的75果树地,是对原告承包经营期内承包经营权的损害,原告诉讼被告要求返还赔偿款30000元,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果园承包合同纠纷。

    第二种意见: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其理由是被告领取的这笔赔偿款在其实际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取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这种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取得的,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意志无关。本案是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故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是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而使其得到一定的的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2)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是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4)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本案中被告系该3亩果园的合法所有人,对果园内的财产享有支配、受益、转让等权利,原告作为承包方仅在承包期内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领取了75棵果树的赔偿款后是被告对其果树所有权的转让,因此,被告取得此笔赔偿款是有合法依据,故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妥。原告诉讼被告要求返还赔偿款,原告应举证证明赔偿款中包含赔偿其承包经营权期间损失的证据,且原告与被告基于果园承包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果园承包合同纠纷,该案应按第一种意见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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