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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处理

 万宝全书 2016-09-23

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处理

李梅兰律师2016-09-22阅读原文

【关键词】

扶养义务扶养费

【内容摘要】

我国《婚姻法》第20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没有对何种情况下方才属于需要扶养的情形进行明确。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会在遵循一方确需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但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下,综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裁判,自由裁量权较大~

【简要案情】

田女与赵男于1981年结婚,田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自2004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因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且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赵男控制,故田女诉至法院,要求赵男支付扶养费。

【具体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该条款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何种情况下方才属于需要扶养的情形进行明确。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会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自由裁量权较大:

一是,一方确需扶养,是指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情况,生活水平因此急转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百姓一般的生活水平。

二是,另一方确有能力扶养,但不履行扶养义务。具体是指另一方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条件,能够承担给付义务,能够从物质或(和)精神方面使得配偶一方摆脱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负有扶养义务一方经常以对方有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而法院一般会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出发,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并就其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去向有合理解释,就会支持其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诉求。

那么作为代理人,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双方的经济能力或财产来源,夫妻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双方各自的谋生能力,双方各自的经济负担等情形,在遵循公平合理的大原则下,为当事人争取能够得以维持其原有生活水平的基本标准,且同时还应不低于所在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即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裁判;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金钱给付,也可以是提供居住场所,还可以是其他合理的方式。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双方虽已年迈,但在双方分居生活后,赵男作为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依法对田女负有扶养的义务。对于赵男给付扶养费数额,法院根据田女基本生活需要及双方各自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酌定,赵男每月给付田女生活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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