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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终止经营会计准则

 刘志日 2016-09-24

8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终止经营准则(意见稿)》),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政府补助范围

首先,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其次,《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其中,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最后,《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终止经营等规定亟待完善

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进行恰当的分类、计量和列报,对终止经营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资产处置及终止经营的财务影响,判断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号——固定资产》、《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的需求,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另一方面,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先后在发布《第11号——合营安排》、《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第9号——金融工具》和修订《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进行了修订。


细化计量和信披要求

《终止经营准则(意见稿)》主要内容是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本准则沿用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关于计量方面,本准则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关于终止经营的列报,本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披露有关终止经营损益和现金流量的详尽信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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