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专题】-2014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对企业财务影响(上)

 刘志日 2016-09-24

至文金名:企业会计准则的为会企业计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2014年7月,财政部在年初对会计准则进行大规模修订,相继修订5项会计准则,并发布2项新准则及1项补充规定。此次借鉴了修订后的有关国际准则,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为了让企业更好的了解哲学和变化及其影响,致铭咨询将进行一次“2014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对企业财务影响讲解”专题讲解。


2014年上半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最新准则,要求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外,财政部年初发布了《企业准则解释第6号》,要求2014年起执行。


上述最新准则对如下业务产生重大影响:职工薪酬的分类,五险一金的最新核算规定,离职后福利(包括养老险和年金基金等)的两种处理模式(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带薪缺勤的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列报格式发生重要变化,利润表编制,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以及转出规定,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发生重大变化(四分类简化为三分类),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公允价值调整),关联交易抵销规则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区分顺流逆流和平流分别进行处理),合营安排,公允价值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等。


上述准则改革的重大变化预计将对会计核算、资产计量、会计业绩、财务信息系统、财务工作流程等产生重大且系统性的冲击。


各项准则主要变化及影响情况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


一、主要变化内容


1.明确了职工范围。除了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外,职工范围还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此外,针对此前颇具争议的劳务派遣问题,新准则明确了那些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都属于职工的范畴,而不管其是否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由其正式任命,这样的情况涵盖了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2.扩展了职工薪酬的适用内涵,有利于企业全面反映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3.充实了“离职后福利”内容。这是新准则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并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原职工薪酬准则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便属于离职后福利中的设定提存计划范畴。


4.非货币性福利计量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这主要是解决原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并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5.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在常见的3类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的基础上,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有助于囊括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以完整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6.整合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薪酬。这些薪酬规定以前分布在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这次借新准则颁布之际,登堂入室新准则体系。


7.重计量产生的精算利得/损失确认。原制度下,企业每年(或半年)按照精算报告的变动金额采取10%区间的延期确认法进行处理。新准则规定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


8.原三类人员费用列报。根据《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规定,在预计负债核算的一些人员费用需要转移至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其中离退休人员的费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核算,内退人员的费用转入 “应付职工薪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进行核算。同时对于精算利得或损失变动,属于离退休人员的部分记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属于内退人员的部分记入 “当期损益”。以上账户的变动,将会影响报表的主要指标分析。


二、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新修订准则对实务的最大影响可能体现在:以前准则没有明确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在实务中仅在国有企业改制等特定情况下,按照财务和国资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统筹外离退休福利等予以预提,并未建立起确认此类职工福利的常态化机制。现在新准则将这些内容纳入,也就是对于包含在职职工建立了确认和计量这些事项的常态化机制,因此原先很多没有予以确认和计量的表外职工福利负债将纳入表内,对不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报表将产生重大影响。


在中国,典型的“设定受益计划”包括: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明确标准的统筹外养老金、生活补贴、取暖费、医疗保险缴费、丧葬费抚恤金等;企业为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报销的医疗费以及支付的活动经费等;企业为去世员工遗属支付的生活费等。特别是对于存在设定受益计划(如部分补充养老计划等)而以前未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修订后的准则可能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企业应尽早开始对各项福利进行梳理和评价,如判断为设定受益计划,还需要与精算机构进行及时沟通


为此对于已计提人员费用的企业(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应关注以下具体事项:


1)计提范围是否符合“新9号”的规定,例如:


人员范围:包括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遗属,以及在岗人员(需考虑其未来退休后的统筹外费用)等。


费用范围:包括由企业承担的内退生活费、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统筹外养老金、各种补贴、医疗费用、丧葬抚恤费用等所有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离职后福利。


2)计量方法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新9号”的规定,例如:


是否按照“新9号”的规定,“根据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是否对重新计量产生的精算利得/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例如:过去采取10%区间的延期确认法进行处理,需变更为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3)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新9号”的规定,例如:


是否按照新9号的要求,披露计划特征、风险、变动金额、现金流影响、重大精算假设敏感度等。


4)考虑上述任何变化的历史报表追溯调整。


对新准则变动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追溯调整至201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不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数据。涉及调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涉及其他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特别关注对于设定收益计划的离职后福利对期初净资产及以后各年度损益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影响情况:


1.企业根据相关新准则基本概念,逐条梳理权益性投资,按照对应具体准则分类确认计量。对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2.初始计量方面:如果取得成本不同于公允价值,则初始计量仍要按公允价值,此时会面临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需分析取得成本不同于公允价值的原因,据此确定如何处理)。


3.核算方法转换方面:后续因增持股权等原因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修订后准则要求依据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追加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 益法核算的成本基础,且原先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应转为损益,这里就需要在核算方法转换日对原有股权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二、基本概念


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长期股权投资(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影响:企业根据相关新准则基本概念,逐条梳理权益性投资,按照对应具体准则分类确认计量。对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该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影响:原会计处理计入资本公积部分中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变动部分应区分出来,进行重分类调整,并进行追溯调整。


四、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


在权益法下,对于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投资,以及分类为持有待售的投资,可以单独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或持有待售资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影响情况:没有实质影响。


五、整合了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


本次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 号、3 号和4号的相关内容纳入准则正文,同时也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内容纳入。主要包括合并费用的处理、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权益法下顺流和逆流交易的抵消、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处置股权等原因导致丧失控制权的处理。


影响情况:没有实质性影响。


六、披露


不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于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中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影响情况:增加了披露要求,对当期损益和净资产没有实质性影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