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日期的确定与缺陷通知期限密切相关,也直接影响承包商的合同价款支付,以及承包商实施项目的经济利益。为了激励承包商更快地完成工程项目,国际工程合同条件一般都设定了“误期损害赔偿费”和“提前竣工奖金”条款。不论是哪一种,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非常关键,且涉及的合同任务非常繁琐。那么,如何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在完成竣工试验、通过项目验收以后,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确定工程竣工日期。这是竣工日期通常的确定方法。根据1999版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第10.1款的规定,工程师颁发的接收证书中应注明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具体日期。
业主自主决定接收工程或业主根据需要实际使用工程,由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确定竣工日期。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有根据合同处置项目的所有权利,基于项目运营等方面的需要,提前使用部门或全部工程,这在工程实践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根据第10.2款的规定,业主能够在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由工程师颁发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接收证书接收工程项目。 此外,FIDIC合同条件有规定,在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以前,业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工程。如果在颁发接收证书以前、业主确实使用了工程,则使用的部分应视为从开始使用日期起被业主接收,承包商不再承担这部分工程内容的照管责任;如果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颁发该部分的接收证书。
由于业主原因,承包商不能顺利进行竣工试验,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接收,合同应维护承包商的权益,确定合理的工程竣工日期。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10.3款的规定,如果由于业主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到14天以上,业主应被视为在竣工试验应该完成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需要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 来源:《建筑经济》 2016年 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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