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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红包”助力创业创新 · 股权激励税...

 webtong 2016-09-25

在众多的科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视角中,股权激励和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多年来的热点话题。对股权激励获得者而言,拿到股权激励的幸福时刻往往还面临着当期纳税现金流“库存短缺”的尴尬问题。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101号通知”)为股权激励获得者送上了一个优惠政策“大红包”。我们结合101号通知的规定,将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优惠新政策的热点和亮点问题和大家逐一分享。

1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101号通知,变现能力相对较弱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实施股权激励,将享受到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

(1)适用优惠政策的激励类型: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2)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在101号通知出台前,企业在推行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激励安排时会有两个环节涉税,即

·员工在行权等前端环节,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超额累进税率(3%-45%)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要求在实践中给不少员工造成了现金流困难

·员工后续处置股权时,获得的收益部分,还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员工在承担两道税负

101号通知的递延纳税政策无疑将极大缓解员工的现金流压力。

(3)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1号通知将以往的两个环节课税合并为后续转让环节一次性按照20%税率纳税,比原有政策下的两个环节课税实际降低税负达10至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了税收成本。

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新政的七项前提条件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101号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会自动适用,而需要同时满足七项条件:

3上市公司施行的激励计划纳税期限适当延长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和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仍将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

101号通知仍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101号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的范围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5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10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汉坤观点: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安排,101号通知明确了递延纳税和合并环节征税的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我们相信这将直接助力和激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非上市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股权激励方案时,也应关注101号通知所提出的制度和征管政策要求,确保能够合规和实际享受到101号通知所提供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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