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股权激励的税务定性、分类、涉税政策 一 股权激励的税务定性 股权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股权激励是公司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目的是通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资本纽带,让个人努力程度、个人利益、公司经营业绩等相互挂钩,从而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公司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员工持股平台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但不管实施的方式如何,股权激励本质都是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会发生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利润分配等等行为,必然会产生相应税负成本。股权激励所产生的税负不仅影响相关参与方利益所得;而且股权激励税收合规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历史沿革核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严重的瑕疵会影响公司上市。 二 股权激励分类 (一)按激励对象是否直接持有股权可分为直接持有、间接持有(通过搭建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二)按激励对象是否实际拿到股权,可分为实际持股(成为公司股东、受公司法约束)、虚拟持股(没有成为公司股东、受劳动法调整); (三)根据激励结算方式不同,可分为权益结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现金结算(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 三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关于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文件主要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7、《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2、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4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第二部分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解读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以及员工持股平台三个角度对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主要税收政策作出如下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 1.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股票期权实施的有效期内,可分为授权、行权和转让等环节。 1)授权环节 在授权环节,上市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合同,承诺员工在一定期限或规定时间内,可以一定折扣价格或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由于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双方此时只是有未来交易股票的意向和承诺,但交易并未发生,员工未取得任何所得。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员工获得股票期权的时点不予征税。但也存在另外情形,如果约定授予后即可转让的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则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员工支付价款,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行权环节 在行权日,员工可以根据本企业股票的市场行情决定是否行权(即按约定价格购买股票)。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也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以上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持有环节 股权期权在员工持有期间,将会产生股息红利的分配,个人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按股息红利差异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则需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转让环节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2.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在授权环节一般不予征税,而持有环节和转让环节则与股票期权相同,因此本文不再赘述,主要介绍限制性股票在行权环节的纳税规则。 限制性股票实施期限可分为股票登记日(授予日)、禁售期和解禁日。税法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股票登记日和解禁日分别确认所得。但为了便于操作,考虑股市风险,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国税函[2009]461号文对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了适当变通。 纳税义务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并不实际买卖股票,仅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方式,在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由公司支付的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额,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支付现金,行权后由公司以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的组合支付给激励对象。 1)授权环节 股票增值权作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方式,不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个人只享有公司成长的股权价值升值收益,不通过证券市场获取收益,而是由公司直接将价差收入赠送给职工,也就是说,激励对象并未获得股票,授权时仅取得获取股权升值的收益的权利,行权时才真正取得收益。 2)行权环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股票增值权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上述内容可简化成如下表格:
4. 纳税时间节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5. 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6.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并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年综合纳税。财税【2018】164号废止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 1)原计算方式 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条款废止]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2)新旧计算方式衔接问题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的相关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处理规定》已有较为详尽及细致的规定,本文将以表格形式予以梳理:
二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1. 相关政策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101号文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及税收具体见下表:
2. 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条件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 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处理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执行。 未完待续 高级合伙人 rainbow.pan@yiyou.com.cn 执业律师 karen.xue@yiyou.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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