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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務局

 海風4386 2016-09-25
二、下列之人即使支付某種回報,均一律視為以共同經濟方式與承租人一起生活: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又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與承租人有事實婚關係而不論是否具備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條所要求之條件之人及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基於法律規定或非直接涉及居住事宜之法律行為,承租人有義務與之共住或扶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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