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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眼中的世界

 liyu_sun 2016-09-26

科斯眼中的世界

来源:经济学译从

 

圣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David D. Friedman*作者系圣塔克拉拉大学(Santa Clara University)法学院法学教授,他的电子邮箱是ddfr@daviddfriedman.com。本文由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硕士研究生范海涵翻译;杨荷校译。

 

瑞典做对了

今年(1991 年),瑞典学术委员会把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罗纳德·科斯的时候,两部分经济学家都感到惊讶。人数较多的那部分经济学家对科斯这个名字闻所未闻,或者只是听说他写了某个叫做“科斯定理”的东西,这个定理只是反映了对理论的好奇但没有任何实践意义上的重要性。另一部分经济学家人数要少得多,他们对科斯所做工作的重要性很熟悉,但是他们以为瑞典学术委员会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工作的重要性。

 

有人获得诺贝尔奖是因为他们完成了一些复杂而富有技术性的研究工作,这些工作外行很难理解。科斯则是另一个极端。他对经济学作出的贡献大多数是对一些特定问题进行了比其他任何人都更为细致和正确的思考,并且在此过程中指出,那些几乎被所有经济学家接受的答案是错的。他所做工作的一个附加效应是开创了一个新的经济学领域:法经济学,即尝试用经济学理论去理解法律体系。即使没有科斯,我们也有可能会有一个领域叫做法经济学,但那将会是一个非常不同的领域。

 

科斯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改写了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分析污染这样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一个人的行为会对其他人产生成本(或收益)。正如在接下来几页中我会说明的一样,他的想法对于一个经济学门外汉来说都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同时这些想法又足够深刻,以至于它们还没有被经济学界充分领会;在相当程度上,教材上所教授的仍是科斯之前的理论。

 

为了理解科斯对外部性理论所做贡献的重要性,我们首先看一看在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之前的理论会有所帮助。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论文中,科斯首次将科斯定理引入经济学。科斯之前的理论,其基本论证过程如下:

 

在一个理想的经济体制中,如果价值超过生产成本,产品就会被生产出来;反之,则不会被生产;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经济效率的部分含义。在一个完全竞争、财产私有的经济体制中,当生产者从投入品所有者那里购买投入品时,生产者支付了投入品的价值(支付工人工资来获得他们的劳动,支付土地所有者租金以使用土地等等),当生产者卖掉产品时,他们就可以获得产品的价值。如果产品的价值超过其成本,生产者获得的收益就会比支付的成本更多从而获得利润;如果产品的价值低于其成本,生产者就会亏损。所以,值得生产的产品就会被生产出来;而不值得生产的产品就不会被生产出来。

 

这种论证仅仅在生产者必须支付与生产相关的全部成本的情况下适用。假定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比如,一个钢材生产者除了使用铁矿石、煤炭等之外,“使用”清洁的空气。在生产1 吨钢材的过程中,他向大气中排放了 10 磅二氧化硫,给处在下风向的人们带来了臭味、咽喉痛和腐蚀,假设这种影响等价于100 美元。因为生产者没有支付这项成本,所以在计算利润和损失的时候也没有将它包含在内。只要他出售钢材的价格至少能相当于他的生产成本,生产钢材就是值得的。但是这个结果是无效率的:尽管包含污染在内的成本已经超过了产品的价值,这些产品可能还是会被生产出来。

 

从另一个方面讲,这种生产也是无效率的。钢材生产者或许有能力通过诸如空气过滤装置、低硫煤、高烟囱等不同的控制措施来降低污染量。把对与此相关的每个人造成的净影响计算在内,只要预防污染的成本比污染造成的损失更少,那么消除污染就是值得的——在我们的例子当中,只要减少1 磅二氧化硫排放的成本低于10 美元。但是钢材生产者在计算如何最大化利润的时候,只把他必须付出的成本考虑在内。只要他自己不需要承担污染所造成的成本,他就没有动机来预防污染。所以,大气污染实际上是一项外部成本,它导致钢材的产量达到了无效的高水平(即便在不值得生产的情况下,钢材还是有可能会被生产出来),同时导致了无效率的低水平污染控制。

 

有两个显然的解决方案。一个方案是直接管制——由政府告诉钢材生产企业可以排放多少污染。另一个方案是收取排污费——经济学家称它为庇古税(为纪念A.C.庇古而命名,我正在描述的思想就是由这位经济学家提出的)。

 

在庇古税制度下,政府因为钢材企业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而向它收取费用——在这个例子中就是每磅二氧化硫10 美元。这种做法将外部的成本变成了内部的成本——即内部化了外部性。在决定生产多少钢材以及为钢材定价时,公司现在会将污染的成本(所支付的排污费)连同其它成本一并考虑在内。在决定购买多少污染控制设备时,公司需要权衡控制污染的成本和收益,从而购买最优的数量。因此,排污收费制度可以带来有效率的钢材产量和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数量。

 

为了达到这个结果,收取费用的政府必须能够衡量污染所造成的成本。但是,不同于直接管制,排污费的使用并不要求政府能够衡量预防污染所造成的成本——不管是通过安装空气过滤装置还是通过降低钢材产量。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钢材生产企业会作出这些决策。

 

 

我刚刚描述了科斯之前的外部性理论。它的结论是这样的,只要外部性存在且没有通过庇古税实现内部化,那么结果就是无效率的。通过向污染者收取与污染造成的损失价值相当的排污费,就可以消除外部性。在现实生活的一些例子当中,可能很难衡量污染造成的损失的数量,但是,只要问题有可能解决,使用庇古税将外部性内部化就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

 

在科斯的论文发表之前,这种分析方法几乎被所有经济学家接受。但它是错的——不是错了一处,而是三处。首先,外部性的存在未必会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其次,即便能够正确地计算庇古税,通常也不会达成有效率的结果。第三,更重要的是,这个问题其实根本就不是外部性的问题,而是交易成本的问题。

 

我想通过三步来展示科斯的观点:什么都没用;什么都有用;视情况而定。

 

什么都没用

第一步是要理解外部成本不仅仅简单就是一项由污染者造成、同时由受害者承受的成本。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这项成本是双方决策的结果。如果你的钢铁厂不排放二氧化硫,我就不会咳嗽。但是如果我刚好没有住在钢铁厂的下风向,你的钢铁厂也就不会伤害我。正是因为这个共同的决策——你决定污染同时我决定住在你污染的地方——产生了成本。

 

假定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污染每年会造成100,000 美元的损失,需要每年花费80,000 美元来消除污染(从这里开始提到的所有成本都是指每年的成本)。进一步假定,如果改变下风向所有土地的用途使其不受污染影响——用来育林而不是作为夏季度假村出租——需要花费50,000 美元。如果每年我们收取100,000 美元排污费,那么钢铁厂就会停止排污,损失就会消除,其成本为80,000 美元。如果我们不向钢铁厂收取排污费,那么它就会继续排污,土地所有者会停止向租房客做广告,转而种植树木,问题同样可以解决,成本是

50,000 美元。在这个例子中,不使用庇古税的结果是有效率的——问题通过最低的成本得到了解决——而通过庇古税实现的结果是无效率的。

 

在空气污染的案例中,迁走受害者可能不是非常合理的解决办法;我们似乎可以非常确定的说,虽然南加州对排污实行最严厉的限制,但也不会比撤离整个州来得昂贵。但是外部性的问题适用于更大范围的不同情形,在很多情况下,哪一方能够以更低的成本避免问题并非显而易见,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连指出哪一方是受害方都不容易。

 

考虑一下机场噪音的问题。一种解决方案是减低噪声。另一种方案是让房屋隔音。第三种方案是将机场附近的土地用于建造同样会发出噪音的工厂而不是建造住宅。并没有什么特定的理由来判断这些方案中哪一个总是最好的。同样,也很难完全弄清楚到底谁是受害者,是那位因为飞机从头顶飞过而难以在新居中入睡的房主?还是因法庭或者管制部门要求而被迫采取昂贵声控措施以保护人们睡眠的航空公司?这些人们选择把新居建在原本作为玉米地的土地上——而那些土地就在机场航线的正下方。

 

考虑一种更简单的情形,表面上看起来违规的那方显然不是能以最低成本避免问题的一方。有两处相连的地产,其中一处地产的主人拥有一个工厂,工厂运营了20 年,期间没有接收到任何来自邻居的投诉。另一处地产的购买者在这处地产紧靠那家工厂的边上建造了一个录音棚。虽然这家工厂不算很吵,但是对于距离墙壁只有两英尺的录音棚来说还是太吵了。所以录音棚的主人要求这家工厂关闭,不然就需要支付和录音棚等值的损失费。在录音棚旁边运营这家工厂确实造成了外部成本——但是有效率的解决方案是在地产的另一端修建录音棚,而不是将录音棚建在紧靠工厂的地方然后要求关闭工厂。

 

因此,科斯的第一个观点是,外部性是“污染者”和“受害者”共同产生的,只有当法规判定需要接受惩罚的一方恰好是能以最低成本避免问题的一方时,这项法规产生的结果才是正确的。只有当制定规则的机构已经知道哪一方能够以更低的成本避免问题时,庇古的解决方案才是正确的。在更一般的情况下,什么都没用——无论哪一方被判定需要接受惩罚,无论由政府管制者判定还是由法庭判定,如果另一方能以更低成本避免问题,那么结果都是无效率的。

 

通常用来支持庇古税而不是直接管制的的一个理由是,管制者不必知道实现有效率的结果需要付出的污染控制成本是多少——他只需要将税收设定成污染所造成的损失额,让污染者来决定在那个价格下要“购买”多少污染。但是科斯的观点有一个推论:只有当管制者足够知晓控制污染的成本从而能确定哪一方应该被认定为污染者(对其征税)、哪一方应该被认定为受害者时,管制者才能保证有效率的结果。

 

什么都有用

科斯论证过程的第二步是观察到:只要问题中涉及的各方容易制定并实施维护他们相互利益的契约,那么为了达到有效的结果,既不需要直接管制,也不需要庇古税。你所需要的仅是对谁有权利做什么给出清楚的界定,然后市场就会解决问题。

 

为了理解这个结论这是如何得到的,让我们再来看看钢铁厂和度假村的例子。假定最初钢铁厂有合法的污染权。在这种情况下,正如我最初设定这个问题时一样,有效率的结果马上就会实现。能够以更低成本解决问题的一方是下风向的土地所有者;他们需要将度假村改为种树。

 

 

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住在下风向的人有不受空气污染的权利,结果会怎样?结果完全相同。钢铁厂可以消除污染,成本是每年80,000 美元。但是通过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的金额来获得排污的许可会更加便宜,比如每年60,000 美元。土地所有者会获得改善,因为钢铁厂支付的比他们改变土地用途所花费的成本更多,同时钢铁厂也得到了改善,因为它所支付的比消除污染所需要的成本更低。因此,达成这样的协议对双方来说都是有价值的。

 

现在,假定我们改变这个例子当中的数字,将控制污染变成更加有效的方式——比如更低的成本是20,000 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无论钢铁厂是否有排污权,它不排污都会获得改善。如果它拥有排污权,土地所有者为了保证钢铁厂不会使用自己的排污权,会支付给钢铁厂一笔费用,数额超过控制污染所产生的20,000 美元成本。如果钢铁厂没有排污权,它最多愿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20,000 美元,而土地生产者会拒绝这个提议。

 

可以非常直观地总结这个例子: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换句话说,如果任何互利于相关方的协议能够达成——那么,任何关于产权的初始界定都会达成有效率的结果。这个结论就是人们有时所称的“科斯定理”。它直接引出我们论证的最后一个阶段。

 

视情况而定(取决于交易成本)

如果科斯是正确的,为什么我们在洛杉矶还是有污染呢?一个可能的答案是,污染是有效率的——造成的损失比预防损失所花费的成本更少。一个看上去更加合理的答案是许多污染是无效率的,但是为了消除污染所需要的交易因其极高的交易成本而没有发生。

 

让我们回到钢铁厂的例子。假定钢铁厂有污染权,但这样做是无效率的——污染控制比起忍受污染或者改变下风向的土地用途都便宜。进一步假定下风向有100 个土地所有者。

 

如果只有一个土地所有者的话,不会有什么问题——他会愿意支付钢铁厂花费在污染控制设备上的成本,还会愿意再额外支付一点费用以便钢铁厂更愿意接受这个交易。但是100 个土地所有者就会面临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共物品问题。如果他们中的90 个愿意支付这笔钱,但是有10 个人不支付,这10 个人就搭了便车——既没有了污染,也没有为污染控制付出成本。每一个土地所有者都有动机拒绝支付,认为自己的支付不可能对买通钢铁厂消除污染这件事情的成败造成影响。如果有他的参与还是会失败,那么无论他是否作出贡献都没有任何区别。如果没有他的参与也会成功,那么拒绝做出贡献就让他搭了便车。只有在他的支付会改变结果时,他才会同意支付从而可从中受益。

 

这类问题有时会有几种方案来解决,但是没有任何一种方案可以在任何时候都有效。涉及的人数越多,这个问题就会变得越困难。南加州居住着几百万人口,很难想象有一种可行的方式能使人们自愿筹集资金支付给那些污染者减少污染。

 

这就是在“交易成本”这个一般概念下谈及的问题的一个例子。如果我们改变假设条件,使得污染(以及育林)变成有效率的结果,但是给土地所有者免受污染的权利,那么就会出现另外的问题。如果只有一个土地所有者,那么钢铁厂可以从他那里购买可污染的权利。如果有100个土地所有者,那么钢铁厂必须从他们每个人那里购买许可权。每个人都有动机成为“钉子户”——拒绝给出许可,期待从钢铁厂因不需要控制污染而节省出的钱中获得较大的份额。如果太多的土地所有者都试图这么做,那么协商就会失败,各方永远都不会达到有效率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看,描述科斯洞见的一种方式是,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是出在外部性上,而是出在交易成本上。如果存在外部性而不存在交易成本,那么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各方总会谈判最终达到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当我们观察到现实世界的外部性问题(或者其他形式的市场失灵)时,我们不应该只问问题出在哪里,而应该问是什么交易成本妨碍了谈判的实现。

 

科斯、米德和蜜蜂

自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以来,不服科斯分析的经济学家争辩说,科斯定理只是出于一种理论上的好奇而已,在这个交易成本几乎不可能为零的世界里,科斯定理几乎或者完全没有什么实践上的重要性。一个著名的例子是詹姆斯·米德(James  Meade)(这位经济学家后来因其在国际贸易经济学中所做的贡献而获得诺贝尔奖)在其文章中提出的。

 

米德提出一个用科斯的方法无法提供可行答案的外部性问题的例子,与蜜蜂有关的外部性。蜜蜂在不同的作物上采食花蜜,因此,如果一个农民种的作物能产花蜜,那他就使得他所在区域的养蜂人获益。由于农民本身没有获得这种益处,因此他种植这种作物的动机就会处在无效率的低水平。因为我们没有办法说服蜜蜂尊重产权或者遵守契约,所以米德认为,并不存在应用科斯方法的有效途径。我们必须要么补贴种植这种富含花蜜作物的农民(征收负的庇古税),要么接受在作物和花蜜的联合生产过程中的无效率。

 

但是事实证明米德错了。在后来的两篇文章中,科斯的支持者表明了自上世纪初养蜂人和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已经很常见了。当作物生产花蜜但同时不需要授粉时,养蜂人需要支付农民一笔钱以获得将蜜蜂放入农民田地里的许可权。当作物几乎不产花蜜但是需要授粉(会增加产出)时,农民需要付钱给养蜂人。蜜蜂或许不会尊重产权,但是它们也像人一样是懒惰的,它们更愿意在离蜂巢尽可能近的地方觅食采蜜。

 

科斯的方法解决这个特殊外部性问题的事实并不能说明它可以解决所有的类似问题。我们观察到,科斯的方法在某种背景下是现实中通行的实践,但像米德这样著名的经济学家竟然都认为科斯的方法在这种背景下没有任何实践上的重要性,这表明可用科斯的方法解决问题的领域或许比人们最初设想的要宽泛得多。

 

科斯、产权和法经济学

《社会成本问题》提供给人们的不仅仅是关于外部性问题的革命性的反思。它也为界定产权提供了一种新颖而有趣的方法。

 

一个解决财产纠纷的法庭,或者一个编写适用此类纠纷的法规的立法机关,必须决定在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束中同土地相关的权利是哪些。土地所有者是否有权禁止飞机从他的土地上方一英里的位置飞过?100 英尺的地方呢?人们可以从地下1 英里的位置采油吗?如果邻居对土地的使用影响到了自己对土地的使用,他有哪些可以反对邻居的权利呢?如果他在邻居的工厂旁边建造录音棚,是谁犯了错?如果他有权要求自己的录音棚内是安静的,这是不是意味着他可以阻止工厂运营,或者他只能打官司要求对方补偿自己的损失?我们说我们需要土地私有产权,这说起来很简单,但是土地所有权不是一个简单的东西。

 

科斯对这类问题的答案是,对于我们所讨论的那些用途发生矛盾的问题——工厂和录音棚,或者钢铁厂和度假村,法律对财产权的界定应该使得与此相关的成本最小化。这样做的第一步是尽量以这样的方式定义权利:如果权利A 对拥有权利B 的人来说是最有价值的,那么这两个权利应该在一个权利束当中。决定在土地上方两英尺的地方发生什么的权利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来说是最重要的,因此,将这两项权利并入我们称之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束中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决定谁在土地上方1 英里的位置飞过的权利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并没有特别的价值,因此并没有好理由也将这项权利包含在权利束中。

 

当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已定好时,如果我们能知道在所有情况下,哪些权利被放在一起,前一段落就足以告诉我们产权应该怎样界定。但是这种情形不太可能。在很多情况下,一项权利,比如在一宗地产上免受超过X 分贝的噪音影响的权利,或许对两方甚至多方来说都有重要的价值——比如在前面例子当中的土地所有者和临近的工厂所有者。并不存在一种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总是能够将权利分配给正确的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科斯定理主要的论点就可以起到作用。如果我们最初把权利分配给了错误的人,那么正确的人,也就是对他来说权利价值更大的那个人,仍然可以购买这项权利。因此,应该考虑以这样的方式来做最初的产权界定:通过私人契约,使得修正任何最初的无效率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最低。

 

举一个例子可以说得更清楚。假定在之前讨论过的污染的例子中,污染造成的损失很容易衡量,并且在下风向居住的人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率的法规或许是给下风向的土地所有者向污染者索赔的权利,而不是禁止污染者排污的权利。如果土地所有者(在污染是无效率的情况下)不得不筹集资金给钢铁厂从而使它停止污染,公共物品的问题就会出现,而将这项权利赋予给土地所有者避免了这一问题。如果钢铁厂需要从所有土地所有者那里购买许可权,钢铁厂就会面对(在污染是有效率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成为“钉子户”的问题,而给他们为污染索赔的权利而不是给每个土地所有者禁止钢铁厂污染的权利就避免了这一问题。

 

应该制定怎样的法律(更严格地说,从经济学效率的角度,什么样的法律规则能够达成最好的结果)?关于科斯的论点如何能够应用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完整解释需要一篇更长的文章——或许是一本书才来完成。我希望我已经谈得够多,足以清楚地表明他观点的基本思想,并且足以展示罗纳德·科斯对经济学主要贡献之一的独特和卓越的本质。


他从一个简单的洞见出发,部分地基于他对关于普通法公害案例的阅读,这一法律分支处理如录音棚隔壁产生噪音的工厂的问题。他以这样的阐述结束:经济学界其他人认为的关于外部性问题的正确分析其实是错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他为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途径。

 

关于《社会成本问题》至少还有一点值得提及。过去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包括现在,经济学家倾向于从市场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无效率结果这一观察而直接跳到应该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问题这一结论。科斯所表明的其中一部分就是,关于某些问题,并没有什么法律规则,也没有什么管制形式可以产生一个充分有效的解决方案。科斯论证说,我们实际上并不是在无效率的市场和有效率的政府之间做出选择,而是在各种无效率的选项中选择,包括私人的或者政府的选项。在这种论证中他预料到了公共选择派经济学家,如詹姆士·布坎南(James Buchana,另一个诺贝尔奖得主)。用科斯的话来说:“所有的解决方案都是有成本的,没有什么理由认为仅仅因为问题本身不能由市场或者企业

很好地处理,我们就需要求助于政府管制。”

 

参考文献:

Cheung, S., 1973, The fable of the bees: aneconomic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6, 11-33.

Coase, R.H., 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 1-44.

Friedman, D., 1989, The Machinery ofFreedom, 2nd Edition, Open Court: La Salle, Chapters 41-43.

Johnson, D., 1973, Meade, bees, andexternalitie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6, 35-52.

Meade, J., 1952, External economies anddiseconomies in a competitive situation, Economic

Journal 62, 54-67.

Pigou, A.C., 1912, Wealth and Welfare,Macmillan and Company, London.

Pigou, A.C., 1920, The Economics ofWelfare, Reprint (2013),Cosimo Classics, New York.

Posner, R., 1986,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3rd Edition, Little Brown & Co., Bo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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